芜湖镜湖区工商局电话:揭秘:新中国成立后几大军区有过哪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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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新中国成立后几大军区有过哪些调整?

2011年01月31日 08:11
来源:百年潮 作者: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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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百年潮》 杂志 作者:徐平

中国人民解放军大军区是根据国家的行政区域、地理位置和战略战役方向、作战任务等设置的军队一级组织,是战略区域内的最高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军事斗争和军队建设的需要,人民解放军的大军区进行了多次调整,大体上分为三个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六大军区时期;1955年至1985年的十二大军区逐步调整为十一大军区时期;1985年至今的七大军区时期。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六大军区

全国解放战争后期,为适应战略决战的需要,1948年11月1日,中央军委发出通令,对全军的组织编制、番号作了统一规定,其中军区分为一级军区(即大军区)、二级军区、三级军区和军分区,实行四级军区体制,即在中央局相应的区域设一级军区,在中央分局相应的区域设二级军区,在省和行政区设三级军区,在地(专)区设军分区。各级军区均以所在区域的地区或地点命名。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直辖的一级军区共5个,即东北军区、华北军区、华东军区、华中军区、西北军区。此时,解放战争并未结束。随着战争形势的发展,新的军区不断建立,原有的军区也进行了调整。1950年1月,华中军区改称中南军区;2月,西南军区成立。

至1950年7月,全国共有6个一级军区: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18个二级军区:山西、绥远、内蒙古、山东、浙江、福建、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东、广西、川东、云南、贵州、甘肃、陕西、新疆(1951年12月又成立了西藏军区);25个三级军区:辽东、辽西、河北、平原、察哈尔、胶东、渤海、鲁中南、苏北、苏南、皖南、皖北、赣西南、湘西、海南、川南、川西、川北、西康、陕南、喀什、迪化、伊犁、宁夏、青海;4个省军事部(军级):热河、吉林、松江、龙江。

此时的一级军区与中央局和各大行政区的划分一致,二级军区已不再是中央分局所在区域。二级军区和三级军区已没有明显区别,二者在隶属关系上是并列的,在级别上相差一级。二级军区领导机关大都由兵团机关兼,如许光达兵团(第二兵团)兼甘肃军区,杨得志兵团(第十九兵团)兼陕西军区,杨勇兵团(第三兵团)兼贵州军区,陈赓兵团(第四兵团)兼云南军区,叶飞兵团(第十兵团)兼福建军区,萧劲光兵团(第十二兵团)兼湖南军区,等等;三级军区领导机关大都由军机关兼或改编,如第一军兼青海军区,第二军兼喀什军区,第十军兼川南军区,第六十军兼川西军区,第六十二军兼西康军区,第六十五军兼宁夏军区,等等。各级军区的编制级别为:一级军区(野战军)、二级军区(兵团)、三级军区(军)、军分区(师)。二级军区和三级军区都隶属于一级军区,军分区隶属于二级军区和三级军区。到1954年,经调整合并,仅保留山东、福建、云南、西藏、新疆5个二级军区,其他省军区均为三级军区。

1955年的十二大军区,1956年的十三大军区,1969年的十一大军区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军事斗争形势和任务的转变,主要战略战役方向发生了变化,军队部署和战场建设也随之作出相应调整。到1953年下半年,朝鲜战争停战后,国内军区的重新划分提上了议事日程。

在1953年12月7日至1954年1月26日召开的全国军事系统党的高级干部会议上,主持军委日常工作的彭德怀在所作《四年来的军事工作总结和今后军事建设上的几个问题》中,谈到了军区调整问题:大军区的划分,原则上应是按照预定的全国作战计划,从未来的作战区分上建立一级军区(战时即方面军)和二级军区(战时即集团军)。

1954年4月26日,中共中央作出撤销各大行政区党政领导机构的决定。1954年12月12日至22日,于当年9月重新成立的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召开第一次扩大会议,军委委员、军委各总部主要领导、各大军区和各军兵种领导以及苏联代理总顾问等50人参加了会议。

在这次会议上,新任总参谋长粟裕作了《关于全国军区划分的几个初步方案》的重要发言,提出了6个方案。其中第一方案全国分14个军区,沿海6个军区(为准备战区):东北、华北、山东、东南、华南、云贵,为集团军级;内地8个军区(为战略储备区):川康、西藏、新疆、甘青、陕西、河南、湖北、内蒙古,为军级。另分属沿海军区指挥的15个沿海省军区的职权与内地军区同,但福建军区应高于军一级指挥机构;分属川康、青海军区指挥之西康、青海军区的职权,应略低于军一级指挥机构。和其他方案比较而言,第一方案既符合全国战区划分,适合战时进行指挥;又符合全国行政区划分,便于党政军配合。因此,粟裕认为“第一方案利多弊少,似以实行第一方案为好”。

已于当年9月出任国防部部长的彭德怀在军委扩大会议总结发言中,就全国军区划分问题指出,粟裕同志根据平时便于进行战时准备的原则,在报告中所提出的第一方案,已获得大家一致同意。为了减少军委领导单位,便于战时防空指挥和工作领导,对于第一方案所划分的14个军区,可以改为12个军区,即把河南、湖北两个省划为一个军区,把甘肃、青海、陕西3个省划为一个军区。除内蒙古、西藏、新疆3个军区的名称照旧不变外,所有其他军区都以所在地的城市命名。省军区一级及各省原有的军分区一级仍保留不变。

1955年2月11日,为适应人民解放军开始进行的大规模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党的中央局、中央分局的设置情况,国务院、国防部发布《关于全国军区重新划分的决定》,决定将6个大军区改划为12个大军区:东北军区改编为沈阳军区;华北军区改称为北京军区,内蒙古军区改编为大军区;华东军区改编为南京军区,原属华东军区的山东军区改编为济南军区;中南军区改编为广州军区,原属中南军区的河南、湖北军区组成武汉军区,江西军区划归南京军区;西北军区改编为兰州军区,原属西北军区的新疆军区改编为大军区;撤销西南军区番号,在西南地区分别成立成都军区、昆明军区和西藏军区。1955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取消按一、二、三级等级划分军区的做法,统一改称军区、省军区。此后,全军由原来的四级军区体制改为军区、省军区、军分区三级军区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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