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安师大附中网: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依法查处有关人员相关责任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1:24:03

                       三和经联委征用的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海门市人民政府政府和三和镇政府分别应依法追收土地出让金和土地转让金,海门市国税局依法追缴出让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和转让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并依法查处有关人员相关责任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项关于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海门市三和经联委(或三和镇政府招待所)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海门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无偿收回1991年7月30日由三和经联委征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47条规定予以出让。 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二0一0年十月十日答复称“经核,信访所述土地是1991年7月30日由三和经联委征用的国有土地,后由三和镇属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使用,直至现在该宗地未曾出让。”  

这一答复是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海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通知》【海政发(1992)217号】、海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县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海政发(1993)022号】两个文件相关规定和2002年城镇地籍调查时“28.20-10.75-03-06-024”城镇地籍调查成果不一致,完全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海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通知》【海政发(1992)217号】、海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县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海政发(1993)022号】两个文件相关规定的。信访述土地当三和经联委(或三和镇政府招待所)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1991年7月30日由三和经联委征用的国有土地时,海门市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三和经联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予以出让给镇政府集体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由三和镇政府集体企业向

海门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向海门市国税局缴纳出让土地使用税和出让土地增值税;1997年4月9日镇政府集体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改制为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时镇政府集体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受让1991年7月30日由三和经联委征用的国有土地必须依法转让给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由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向三和镇政府支付土地转让金、向海门市国税局缴纳转让土地使用税和转让土地增值税。  信访所述土地如果真正像 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二0一0年十月十日答复称“经核,信访所述土地是1991年7月30日由三和经联委征用的国有土地,后由三和镇属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使用,直至现在该宗地未曾出让。”这是土地行政管理


部门渎职失职,致使由三和镇政府集体企业向海门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向海门市国税局缴纳出让土地使用税和


出让土地增值税流失;由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向三和镇政府支付土地转让金、向海门市国税局缴纳转让土地使用税和转让土地增值税流失。海门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追收信访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海门市国税局依法追缴出让土地使用税和出让土地增值税;三和镇政府必须依法追收信访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海门市国税局依法追缴转让土地使用税和转让土地增值税。
  根据海门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档案室存档的1997年4月9日“证明”、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证以及2002年“28.20-10.75-03-06-024”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图,证明信访所述土地当时已经办理出让(转让)手续,那么,信访所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
  该证明非常清楚地证明“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1994年购买镇政府所建造的招待所,其中,酒家楼一幢,面积360平方米,配套房二幢面积288平方米,停车场地750平方米。由于双方在建造及购买时没有办理产权手续,现前来管理部门补办。招待所经评估固定资产总值柒拾万元整,以上所述三和镇人民政府招待所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三和


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而且说明“由于双方在建造及购买时没有办理产权手续,现前来管理部门补办。”
  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公司、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海门市对外贸易总公司天鴻分公司三单位法人代表同系沈建新,该三公司1996年1月至2001年12月虚开增值税发票共偷税漏税173万元多,因其无金钱能力履行,其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被海门市国税局罚没,委托海门市人民法院拍卖。海门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拍卖前的2004年7月6日向海门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项下土地使用权权属性质时该局沈亚忠回答:“查不到”。由此,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资产被隐瞒,妨碍海门市人民法院执行追缴偷逃税款,仅执行到房产价值685000元,还差100多万元无法执行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关于“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221条、222条、223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

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原执行单位海门市人民法院

应当恢复对属于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资产依法继续执行用于追缴国税款。确保国税依法如数追回不受损失。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二0一0年十月十日答复是2004年7月6日向海门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项下土地使用权权属性质时该局沈亚忠回答:“查不到”的翻版,继续妨碍海门市人民法院依法恢复执行追缴尚未追缴清偿的偷逃税款,依法查处有关人员相关责任 。

 

                                                                                                       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