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概论考试大纲:对买断工龄款财产性质的不同认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4:44:09

对买断工龄款财产性质的不同认识

法律 2007-11-30 11:27:36 阅读47 评论0   字号: 订阅

 

买断工龄款应属个人财产

李某与王某2001年登记结婚,2002年底,李某得到单位的批准后,从单位领取了5万元的买断工龄补偿金。今年1月份,李某以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则提出李某领取的5万元买断工龄补偿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李某认为这5万元应作为她的个人财产。张贤中问:买断工龄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未将买断工龄补偿金明确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中,对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买断工龄补偿金是针对劳动者本人的救济和补偿,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所得,是劳动者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收入为代价换来的。虽然它的取得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它是一种期待利益的提前兑现,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实质上都是指当前现存即得的财产,不包括期待的利益。“买断工龄补偿金”应属于个人财产。

买断工龄款财产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作者:郭兆东

2004年6月11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陈文刚、雷跃贵法官发表了一篇《买断工龄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文章,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   

    1、买断工龄财产归属目前法律上的空白

    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还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但经济补偿金、买断工龄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无规定,由于认识不同这也成为司法实践的盲点。有的法院作出买断工龄款为个人财产的判决,有的法院作出夫妻共有财产的判决,同一问题不同判决结果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已迫在眉睫。

    2、买断工龄的财产性质

    买断工龄补偿费性质是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其功能是保障职工失业后一段时期内的生活,为其今后再就业提供一定的资助和保障,也是对其过去工作贡献的一种劳动补偿,是一种变相的工资补偿或劳动报酬补偿,而并非单纯的失业保障金或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个人财产的认定除了双方提前有约定及法律有直接规定的外,根据人身性质密切度,属于与个人人身性质密不可分的,如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都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该收入是否具有个人人身性质。买断工龄发放的补偿费与个人人身的关联性不密切,也就是说它的产生不是基于人身,而是基于工作,所以买断工龄款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但该补偿款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工龄补偿和参加工作以后婚前的工龄部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工龄补偿应视同工资补偿加破产安置费或失业保障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买断工龄时间长于婚姻存续期,工作后结婚前的补偿金部分因为买断工龄款具有劳动报酬补偿的性质,所以该部分的买断工龄款

相应具有个人财产的性质。

    3、法律未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买断工龄的补偿费是发给职工的一次性费用,与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费用有相似之处,均包含劳动或军队工作补偿、失业或再就业保障金。所以对买断工龄补偿款财产归属可参照对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将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和夫妻关系存续期外区别处理的方法。

    军队稳定关系国计民生,因此,不仅对于军婚做特别保护,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而且在财产分割时,对于军人也有特别的规定。发放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处理方法,是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平均后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将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作为分母是考虑到军人工作的危险性及奉献性,参军后的军旅生涯对其一生产生的影响,而普通工作不具有军人工作的上述特点,买断工龄后的影响较容易在较短的时间内得以消除,所以笔者认为,将夫妻关系存续期外的工龄补偿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即可。

    综上所述,不能将买断工龄的收入全部计入夫妻两人共同财产,其中属于参加工作后婚前的工龄补偿款应该属于个人财产,而婚后工龄补偿款则应该计入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单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买断工龄款应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陈文刚 雷跃贵

 案情:

    缪某于1971年10月参加工作,1979年与刘某结婚,生育一子。2000年11月,缪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买断工龄款123900元。2003年3月,缪某因病去逝时,该款尚余79152元存于银行。缪某之母与缪某的妻子、儿子因继承其遗产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缪某尚存的买断工龄款的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缪某的个人财产产生分歧。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属缪某的个人财产。其理由是:买断工龄款是企业对职工下岗后的生活费补偿,是为了保障其基本生存需要的费用,具有一定的专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中,也没有包括买断工龄款。因此,职工的买断工龄款应属个人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其理由是:我国婚姻法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共有制,即只要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理论上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明确规定可以认定共同财产的范围中包括工资、奖金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三)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夫妻共同财产。买断工龄款与工资等具有相似之处,与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属相同性质,因此,买断工龄款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所谓“买断工龄”,实际上是企业自行确定的对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我们要正确认定其性质,就应当对照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别进行分析。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基本特性不同。我国实行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是否婚后取得是划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一个首要标准,所以共同财产的基本特性表现在取得时间方面。当然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强调对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也极为必要,故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有关个人财产的规定。该法所列举的几项个人财产来看,除个人婚前财产外,其余几项个人财产均与公民个人特定的身份密不可分,只有哪些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才能被纳入个人财产的范围。所以个人财产的基本特性表现为人身依附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买断工龄款,应作为家庭的共同生活费用,不具有人身的依附性,不能由夫或妻一方独享。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行使的主体不同。通过继受取得的个人财产应按被继承人或赠与人的意思指定,而通过原始取得的个人财产则需依附于夫或妻一方的特定身份并受其本人的意思支配。该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应该而且只能归夫或妻一方行使,并完全受所有权人的主观意志所控制,他人不得干涉。可见该财产不论是通过原始方式还是继受方式所取得,均带有强烈的主观性色彩,这使其具备了特定物的某些性质。买断工龄款则不同,虽然它与夫或妻一方的行为、活动密切相关,但该财产应由夫妻双方来共同管理和支配,体现的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志,所以他不具有个人主观性,因而不具备特定物的某些性质。

    第三,从立法层面上分析,婚姻法在规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时采用了别除方式:第一步按取得时间把婚前财产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第二步再将虽为婚后取得但应属个人特有的部分剔出去。这一划分方式是由两者间具有一般到个别的辩证关系所决定的。根据这一立法理念,在确定买断工龄款的性质时,可以采用逆推的方法,即看其与个人财产的性质是否相符,不能得出肯定的判断,那么就应当推定其为共同财产。

    综上分析,买断工龄款的性质属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