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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严控“影子银行”业务 年内万亿银信回表

2011-01-21 00:26:29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广州) 跟贴 16 条 手机看股票

2009年以来屡禁不止的围绕贷款规模,违规银信合作、信贷资产转让等“影子银行”业务将成银监会2011年的监管重点。

1月20日,针对2010年一度高达2.08万亿的银信合作规模,银监会再祭重拳,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设置银信合作产品表外转表内进程表。要求商业银行将目前仍剩余的1.66万亿银信合作业务规模,在2011年按照每季度不低于25%的降幅制定具体转表计划,并严格执行。

《通知》主要条款仅三条,但内容更直接,对银信合作业务的影响力度更大,是对去年8月发布的“72号文”的细化。

一位接近监管机构的人士坦言,《通知》核心要求,便是敦促银行和信托公司加快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的速度,“增量几乎是不可能了,对于存量部分,现在主导思想就是加快速度。”

于商业银行而言,此举意味着2009年以来大规模上演的表外信贷现象寿终正寝。随着转表进程加快,在信贷规模本已不够的背景下,银信合作资产将进一步挤占银行资本,进而影响今年信贷投放。

于信托公司而言,《通知》规定,对于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信托公司应按10.5%的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并按银信合作不良贷款余额150%和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的2.5%(孰高为准)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如果信托赔偿准备金无法满足上述要求,2010年度不得分红。

一位信托公司高管坦言,信托公司的准备金一般没有这么高,“股东分红压力很大”。

以银信合作规模较大的中融信托为例,截至2010年4月30日,该公司银信合作规模为1640亿,若按准备金不得低于信托贷款余额2.5%计算,光信托赔偿准备金就有41亿元。

回表规模季均2675亿

“各行要确保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全部转入表内,同时在计算杠杆率、流动性和资本充足率以及拨备比率时充分反映。”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

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银信合作业务自2009年以来快速增长的态势得到有效控制,年末规模约为1.66万亿元,较7月份下降4200亿元,其中部分表外资产已转为表内信贷。

这1.66万亿中,融资类业务1.07万亿,占比达66.52%,《通知》主要影响的就是这部分。

若以监管层最关注的1.07万亿计,按每季不得少于25%的比例予以压缩,相当于每季需挪入表内银信规模达2675亿元。

根据“72号文”核心精神,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2010-2011两年转入表内,并按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

每季度移入表内的2675亿银信合作,将对银行资本和拨备带来不小压力。

国信证券最新调研报告认为,2010年6-7月份银监会下发暂停银信合作通知时,信托贷款理财产品存量已很大,当时,工、建、中三家国有大行表外信贷规模约有3000亿、4000亿和3000亿,根据信托业协会年数据,其中30%是“72号文”针对的融资类信托。

“短时间内不可能完全退出。”国信证券认为,缺少了表外信贷这个渠道,2011 年的贷款调控力度将比2010年大得多。

在2011年信贷调控趋紧以及央行差别准备金率工具出炉背景下,商业银行资本和流动性压力非常大。

不过,也有分析师表示乐观。某券商分析师估计,最终需回表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规模约3000亿-5000亿,而其是否会最终占用信贷额度尚未明确。

根据各上市银行2010年中报披露的数据,2010-2011年需要回表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规模并不大,如工行约为800亿元、建行600亿元、中行140亿、招行不足100亿、民生55亿(40亿于2010年回表,15亿于2011年回表)等。

信托双重承压

与商业银行相比,信托公司承受的压力反而更大。

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副主任闵路浩称,对于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要求信托公司按照10.5%的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及“72号文”中提出的150%的拨备计提要求,通过具体比例的约束,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托公司存在的监管套利问题。

10.5%的风险计提资本规定,部分程度上解决了目前《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不足,目前,该办法尚未就风险资本和净资本的风险系数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信托公司来说,10.5%意味着什么?

截至2010年4月30,银信合作规模最大的5家信托公司为中融信托、中信信托、中海信托、平安信托、中诚信托,规模分别为1640亿元、1490亿元、1450亿元、910亿元、900亿元。假设全部未转入表内,按10.5%的比例需计提的风险资本分别为172亿元、156亿元、152亿元、96亿元、95亿元。

对于资本金本来就不充分的信托公司而言,这无疑是一大噩耗。实际上,即便是信托业业内龙头老大中信信托净资本亦才24.8亿,而此前刚刚完成增资扩股的中融信托,其注册资本亦仅为14亿。

而对股东分红的限制,更意味着信托公司今后需尽快处理掉银信合作这个烫手芋头。

一位中诚信托人士告诉记者,目前银信合作规模冲到700亿-800亿元的信托公司有好几家,按照2.5%的准备金计提,这些信托公司准备金至少需17.5到20亿元之间,平常信托公司的准备金一般没有这么高,“分红压力很大”。

更让信托公司纠结的是,伴随着银信合作规模的萎缩,信托业平均利润影响明显,2007年以来好光景难以为继。2010年,信托公司利润增长约为20%,而2009年信托行业平均利润较2008年增长99.64%。

截至2010年末,信托资产总额3.04万亿,同比增幅48.29%。其中,融资类业务1.79万亿,占比59.01%;投资类0.73万亿,占比23.87%;实物管理类0.52万亿,占比17.11%。

监管层此番目的在于明确银信合作业务风险归属,引导银信合作业务去信贷化、摈弃准银行业务,促使信托公司转向以投资为主的资产管理之路。

不过现实或许更加残酷。上述中诚信托人士坦言,目前,信托公司谈不上转型,其主要的营收仍然来自房地产信托,房地产调控步步加码,房地产信托发行利率一直高于13%-15%的水平,甚至一度冲到20%。

“从长远来看,信托公司的盈利模式仍然不是足够确定的。”上述人士分析。

附:银监会通知全文:

近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以下简称银信合作业务)做出进一步规范。

银信合作业务具有促进银行和信托公司优势互补、丰富我国理财市场产品种类的功能。银监会一直鼓励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加强合作,科学发展银信合作业务,满足客户资产配置多元化需求。与此同时,针对银信合作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风险隐患,银监会本着审慎监管原则,先后下发《银行和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多项监管规定,及时予以指导和规范。特别是《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发布以来,银信合作业务发展节奏得以有效控制,银信合作规模从2010年7月2.08万亿元下降到年末1.66万亿元,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推动落实72号文件要求,促进银信合作业务科学发展,银监会发布了《通知》。

《通知》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细化72号文件对商业银行银信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的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在2011年按照每季度不低于25%的降幅制定具体转表计划,并严格执行;二是要求信托公司对银信合作信托贷款按照10.5%的比例计算风险资本;三是对信托公司2010年度分红做了限制性规定,即如果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的150%或者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的2.5%,2010年度不得分红。

《通知》是在72号文件执行成效的基础上、审慎评估银信合作业务风险后做出的新规定,厘清了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各自责任。《通知》进一步提高了对银信合作业务的监管要求,对银信合作业务明确风险归属,引导银信合作业务去信贷化、摈弃准银行业务,转向以投资为主的资产管理之路,借此鼓励信托公司转变经营方式,加强自主管理。

 

《通知》的发布对于促进银信合作业务规范发展、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意义,并将进一步引导信托公司发挥自身制度优势创新理财产品,推动信托行业健康发展。各有关银行和信托公司应以大局为重,认真思考,切实转变银信合作方式。商业银行可借助信托公司全功能、全领域的优势,满足理财资金多元化投资运作的需要,并通过持续推出稳定收益理财产品,满足银行维持自身客户群的需要。对信托公司而言,在“十二五”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大背景下,向自主设计、自主管理方向转型势在必行。信托公司应着眼行业长远发展,大力开拓自主管理类业务,提供差异化、特色化服务,探索和完善信托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努力实现内涵式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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