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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23:35:27

全国农业植物检疫计算机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农业植物检疫计算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疫管理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该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字信息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以及使用检疫管理系统的操作人员。

 第二章 权限管理

第三条 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对各省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终端管理员的管理,各省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管理员负责本辖区各市县计算机终端管理员的管理;各级机构的终端管理员负责管理本机构内植物检疫员的操作权限。

第四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安排熟悉植物检疫业务,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的专职农业植物检疫员,作为检疫管理系统终端的管理员,负责数据管理和计算机终端使用安全的维护,以及本辖区内检疫管理系统使用中出现的问题的处理。

第五条 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只有经过授权后才可以使用检疫管理系统;经授权的专职植物检疫员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和密码在所属检疫机构的终端计算机上登陆检疫管理系统,办理有关检疫业务。

第六条 严禁将未审查身份或身份审查结论不明确的计算机接入检疫管理系统。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管理维护各终端计算机的接入权限,各省级检疫机构负责对本辖区接入的计算机终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

 第三章 数据管理

 第七条 经授权的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使用检疫管理系统工作平台结束时,或者离开终端计算机时,必须及时关闭已打开的工作平台和专网连接,严防被其它人恶意使用。

第八条 操作人员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检疫管理系统中填写的信息必须真实、合法,严禁在其中使用和转发任何有关涉密文件和散布违法或虚假的信息,不得将检疫管理系统中的有关网络参数、平台存储或显示的信息非法复制或散布。

第九条 脱机工作的终端计算机需在15日之内联网上传数据。

第四章 网络安全

第十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共同负责维护检疫管理系统的网络安全。做好专用网络、防火墙、数据安全代理服务器和日志备份系统等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安装检疫管理系统的终端计算机必须首先安装正版杀毒软件,经过授权许可后方可使用本检疫管理系统软件。终端计算机不得安装和使用游戏软件及其它来历不明软件,不得上普通公网浏览非办公信息以外的网站或网页。

第十二条 操作人员发现检疫管理系统安全隐患的提示信息时,应该及时告知本级管理员,必要时由本级植物检疫机构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检疫管理系统发生系统故障或是火灾等重大险情时,管理员应该立即予以响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系统正常运转,同时将有关情况尽快上报。

第五章 责任条款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