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青春2陈瑶帆布鞋图片:2011.01.20 报刊文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4 07:28:50

维护群众利益是党员干部的基本职责

——五论学习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

本报评论员

《 人民日报 》( 2011年01月19日   01 版)

  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是我们党的宗旨。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人民群众看我们党,不仅要看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代表他们的根本利益,而且要看他们身边的党员干部是否真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是否切实维护群众权益。”这段话深刻揭示了我们党群众路线的根本遵循,论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

 

  我们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党,我们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60多年的执政实践证明,正是因为始终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我们党才能团结带领人民共同奋斗,取得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的成就。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权益,推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群众利益协调发展,这是我们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政治主张的核心内容。

 

  应该看到,一些地方出现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少群众反映的合理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群众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维护。解决这些问题,消除一些群众的不满情绪,要求每个党员干部既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更要有在实际中维护群众利益的行动。我们的党员干部都要思考,如何切实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关切;如何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得力措施集中加以整治,让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我们的工作成效。

 

  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要更好地维护群众利益,必须切实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健全群众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制度,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必须切实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认真排查化解由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当前,尤其要完善中央惠民政策落实保障机制,建立政策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权力分解和实时监控机制,抓好流程管理,减少中间环节,使惠民政策与群众面对面,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

 

群众利益无小事。检验党员干部是否真心实意地为人民谋利益、是否密切联系群众,不是看你口头上说得怎么样,而是看你心里是否想着群众、工作是否依靠群众,办事情的出发点是否为了群众、落脚点是否有利于群众。要真正明白,只有我们把群众放在心上,群众才会把我们放在心上;只有每个党员干部履行好基本职责,我们党才会永远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

 

领导干部须增强“四感”(时论精粹)

孙正森

《 人民日报 》( 2011年01月19日   07 版)

  在大发展、大变革的时代,发展的任务很重,面对的挑战很多。领导干部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抵御住各种诱惑,团结带领人民群众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就必须切实增强“四感”。

 

  对待名利有满足感。现实中,有的领导干部就是由于对名利不满足而迷失方向、丧失原则,在追名逐利中坠入腐败堕落的深渊。那么,领导干部应当如何对待名利呢?首先,应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毛泽东同志曾说:“我们一切工作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是为人民服务的平台,而不是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在这个平台上,比的是为人民服务的贡献大小和本领高低,而不是个人的名利待遇如何。其次,应正确对待“进退留转”。“进”意味着担子更重、责任更大,应当更加奋发有为、严格要求;“退”不代表“船到码头车到站”,应当退位不退志,积极做好“传帮带”;“留”说明工作需要,应当忠于职守、再立新功;“转”蕴涵新的机遇,应当努力掌握新本领、开创新局面。再次,应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过去,我们在艰难困苦的条件下能够战胜强大敌人、取得事业胜利,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具有崇高理想和艰苦奋斗精神。今天,各方面的条件日益改善,但问题和困难也不少,仍然需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本色。

 

  对待工作有紧迫感。当前,世情、国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对领导干部的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和繁重艰巨的改革发展任务,领导干部应当进一步增强紧迫感,更加积极主动地推进各项工作。应积极响应党中央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号召,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优化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认真解决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对待事业有责任感。领导干部只有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才能做到在其位、谋其政,干好事、干成事。首先,应有群众观念。只有心里装着群众,工作才会有动力、有压力。其次,应把自己从事的工作同党和人民的事业紧密联系起来。领导干部所从事的工作是党和人民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切实增强责任感,把分内的工作做好,才能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取得更大成就。

 

  对待生活有幸福感。生活上的幸福感是抵御诱惑的“护身符”。私欲膨胀,不仅会降低幸福感,而且容易使人堕落。一个人走上领导岗位,虽说与自己的主观努力分不开,但更多的缘于党的培养、组织的信任和人民群众的养育。领导干部应当常怀感恩之心,始终保持“知足常乐”的良好心态,积极培养高尚的情趣爱好、健康的生活方式,不断陶冶情操、完善人格。

 

  (作者为中共江西省赣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我国在1995年制定“九五”计划时,就正式提出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到了“十一五”规划再次提出“以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主线”。到了“十二五”的时候还是提出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刻不容缓”,可见过去转变得并不顺利。为什么呢?

 

  首先,体制性障碍仍未消除。“十一五”讨论的时候就提出了要消除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一系列“体制性障碍”,如政府依旧保持对部分重要资源有过大的配置权力;以GDP的增长作为政绩的主要考核标准;财税体制缺陷,比如以生产型增值税为主的收入结构、重要支出责任的过度下移等,促使地方不能不追求GDP的高速增长;要素价格扭曲,鼓励资源浪费。这些障碍迟迟得不到消除。

 

  其次,鼓励创新和创业的制度环境还有待建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技术创新能力有了很大进步,有很多技术都达到或接近世界前沿。但是这些发明的商业化、产业化却步履维艰,原因就是能够鼓励创新和创业的环境,包括经济环境、法治环境、社会舆论环境没有建立起来。近几年兴起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外流潮,充分说明了这方面形势的严峻性。

 

  只有坚持改革,才能消除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体制性障碍,才能营造吸引人才、鼓励创业的环境。因此,改革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强大动力,必须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全面推进各个领域的改革,使上层建筑更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

 

  现在看来,“十二五”期间,我们需要大力推进国有经济的改革;完善现行财税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建立基本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科研和教育体系;建设完备的法制体系;实现政府自身的改革。

 

  这些改革当中,我认为政府自身的改革更关键。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这是政府的应尽职责。

 

  政府一定要明确:企业才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在促进发展方式转型中,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例如,各级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应当直接操办投资项目、组织融资,这种做法会降低效率,甚至造成投资“大跃进”的恶果。政府也不要指定技术路线,每一种新的技术都有不同的技术路线。民间投资的领域需要拓宽,政府和国企不应当与民争利。行政部门不得违法设立行政许可和各种变相的行政许可。政府还要完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方式,不能损害公正竞争,对节能减排产品的补贴也要避免直接补供方。

 

慈善立法要创新(说法)

郜风涛

《 人民日报 》( 2011年01月19日   18 版)

  □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

 

  □硬性摊派不是慈善,运用权力的手段搜集慈善资源,也必然会破坏慈善生态

 

  □公信力是慈善的生命,丧失了公信力,慈善组织就会丧失资源

 

  

 

  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突显叠加的今天,要制定出一部良好的慈善法,就必须以社会管理创新为突破口,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创新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新体制、新制度和新机制。

 

  进一步创新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体制,切实通过制定慈善法,在法律层面解决长期以来一直困扰和制约慈善组织登记注册的制度瓶颈,使得慈善组织,尤其是社会力量发起成立的慈善组织能够在一种更加宽松、更加规范的法律环境中诞生和成长。

 

  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和对慈善财产依法进行管理使用的权利保障机制。目前,尽管所得税法规定了公益税收优惠的内容,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环节多、难度大、成本高,应当通过制定慈善法,形成统一、公开、透明的落实机制。同时,在慈善捐赠的管理和使用方面,要通过慈善立法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的行政干预慈善法律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和捐赠人权益的问题。

 

  通过慈善捐赠、慈善信托等制度设计,在慈善领域引入竞争和效益机制,以不断提升慈善组织的能力建设,提高慈善创新水平。

 

  厘清权界是制定慈善法的切入点。 如果说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和重点是政府责任,商业保险主要依托企业等营利性领域,那么慈善事业则应当主要留给民间。

 

  慈善,是民事权利主体基于慈心而自愿进行的善举。慈善立法应当明确慈善的自愿性和民间性的定位,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社会在慈善领域中的职责权限。慈善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对于慈善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或规定义务导向。政府可以号召、鼓励、引导慈善,但是不能将慈善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去推广。硬性摊派不是慈善,运用权力的手段搜集慈善资源,也必然会破坏慈善生态。

 

  慈善的主体是民事权利主体,无论是施善者还是受善者都是如此。换言之,慈善的主体是民,而不是官。政府可以制定慈善政策、引导慈善行为,而不能作为慈善的主体。政府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途径,去照顾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处境下的弱势群体和成员,所谓“为政之先,鳏寡孤独”,就是此道理。然而,这完全是公共财政政策的目标,是政府的职责和义务,而不是慈善。慈善立法应当以此为定位,否则,必将导致群己权界不清及法律关系的混乱,并可能从长远导致慈善事业的不可持续发展。

 

  公开透明是制定慈善法的关键点。公信力是慈善的生命。与其他组织相比,慈善组织的最大优势就是具有更强的公信力。丧失了公信力,慈善组织就会丧失资源、丧失力量,甚至丧失存在的价值。作为公益性质最高的社会组织类型,慈善组织需要对方方面面都有所交待。面对政府、公众、媒体、捐赠者、董事会、受益人甚至志愿者,慈善组织均承载着一定程度的责任。公信对象的多元化,客观上决定了慈善组织建立公信机制的复杂性:从主体的品格、机构的使命、专业的伦理、组织的效能,到资金的运用、规则的遵守、战略的企划、利益的冲突等诸多环节,都要求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提升。

 

  保障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必然要求进一步提升慈善的透明度。透明度对于慈善组织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保障公信力的实现;二是防止制度性的腐败;三是慈善组织促进自律及自身能力建设。慈善立法要在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利益冲突规则、财产管理和使用等各个方面设计出相应的制度,以保障公开透明机制能够有效建立起来。

 

  (作者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重点人群 服务为先(法眼)

秦佩华

《 人民日报 》( 2011年01月19日   19 版)

  □以重点人员管理服务为突破口,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作为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管理在新形势下需要创新。社会管理创新内容丰富,涵盖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如流动人口服务、特殊人群帮教、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虚拟社会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等。

 

  从一定意义上说,对刑释解教人员、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社区矫正对象等重点人员的管理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中之重。这是因为,重点人员回归社会之后,如果不能迅速融入社会,就很可能重新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因此,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把对重点人员的安置帮教作为重点和难点来抓,并以此为突破口,深入推进整个社会管理工作。

 

  做好重点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重点是安置,需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和工作出路,使其能顺利回归社会。这其中必须以服务为先,并把服务贯穿于全过程,把最大限度地激发、调动他们回归社会的积极性、主动性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千方百计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江西省丰城市对重点人员的管理方式,值得借鉴。

 

  社会管理创新主要是管理模式的创新,安置帮教也应重视工作模式的创新,其中,帮教是难点,传统的强制灌输、硬性要求不但不易让这些人员接受,反而容易引起抵触。这就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充分发挥安置帮教工作的核心主导作用,同时,进一步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安置帮教工作的氛围。在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利用社会资源结成“一对一”、“多助一”的帮扶对子,把教化寓于谆谆教诲、促膝谈心之中,才能有助于这些重点人员从内心接受帮助,重新燃起对生活的希望、对社会的热爱。

 

  办法总比问题多,社会管理也是如此。面对新形势下的社会问题,只有善于创新、不断创新,才能推动社会管理不断完善,社会事业不断发展。

让“农民工”成为历史(感言·建言)

全国政协委员 迟福林

《 人民日报 》( 2011年01月19日   20 版)

  “十二五”期间,我国的发展方式转变与农村改革发展直接联系在一起。转变发展方式,重要的是把13亿人的社会需求释放出来,以形成消费主导的基础条件。这就需要:加快城市化进程,把7亿多农民的潜在消费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因此,“十二五”期间,无论是城市化还是城乡一体化,都绕不过“农民工”这个坎。“让‘农民工’成为历史”,实现“农民工”市民化,既是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重头戏,也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的突破口。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形成的一个规模庞大的特殊群体。30年来,这个“特殊群体”在为工业化、城市化做出历史性巨大贡献的同时,却难以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当前,我国已进入城市化、城乡一体化加快推进的重要时期。无论是从现实需求还是发展趋势看,都需要在“十二五”中实现农民工市民化,让“农民工”成为历史。

 

  第一,“农民工”融入城市是一个客观现实。首先,“农民工”已经成为城市产业工人的主体。2009年,他们的总量达2.3亿人。其中在第二产业从业的占57.6%,在加工制造业从业的占68%,在建筑业从业的占80%。其次,“农民工”是城市新增人口的主要来源。2.3亿“农民工”在城市务工的约有1.5亿人。这些年城市新增人口主要靠他们数量的增加。

 

  第二,农民工群体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十二五”时期,“80后”、“90后”等新生代“农民工”将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从近几年的情况看,新生代“农民工”大量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他们不再是为了生存而进城,而是为了谋求发展而进城。其利益诉求也开始多元化。

 

  第三,“十二五”全面解决“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时机成熟,条件具备。去年,我们组织过一次“十二五”农村改革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近80%的专家认为,“十二五”全面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条件已经具备或初步具备。我的基本看法是,“十二五”实现“农民工”市民化既有很强的需求,又有现实条件。

 

  首先,从需求来看,“农民工”市民化有利于扩大社会总需求,有利于加快城市化进程。“农民工”市民化可以将2.3亿大群体的潜在消费变成现实需求。其次,从条件来看,去年国家财政收入达7.7万亿,客观上已具备一定的财政能力来推动并最终解决“农民工”市民化的问题。再次,从政策展望看,“十一五”时期,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了明显进展。预计“十二五”时期,无论是在政策创新上,还是在均等化程度提高上,都会有重要突破。这将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提供重要的基础条件。最后,从实践来看,发达地区有望率先取得突破。长三角、珠三角是农民工最集中的地区,这些地区已经开始着手解决农民工问题,估计在2—3年内会有一定的突破。

 

  因此,我们认为,“十二五”时期,让“农民工”成为历史,实现“农民工”市民化,将大大加快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对以公平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发展方式转变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我们应当为此付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