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敏珊天天向上:“常回家看看”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责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8:43:10
人说子女一年只回家了两次,子女们却说回家了十次,怎么去判断真假?难不成,子女每次回家都要登记甚至画押吗? 最关键的是,法律能保障老人的“精神慰藉”吗?不让老人感到孤寂是子女的义务,但这主要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责任。这种义务理应建立在自觉自愿、真心诚意的基础上,靠法律“绑”回来的子女是提供不了慰藉的。不使用这样的法律武器,老人们还可以幻想着子女们突然出现在自己的眼前,还可能收获一份惊喜;而当老人们拿起法律武器即诉诸法院的时候,他们实际上已经“自绝于”亲情了——他们的精神不仅得不到“慰藉”,而且会受到“伤害”。 同时,把“常回家看看”由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责任也会冲淡亲情的含量。以前,子女们回家看望老人显然是出于体恤和关怀;以后,却很难说清那是源于血缘的亲情还是迫于法律的压力。 从道德上讲,法律是一种低端的工具,而亲情是一种高级需求。如果有人突破了道德的底线,比如拒绝赡养甚至遗弃了老人,法律当然不能放任;但如果是高级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比如老人感觉精神上被忽视,那么法律就无能为力了,因为低端的工具无法满足高级的需求。 法律不是万能的。它适宜调整社会性的事务,却不宜介入家庭的内部;它可以提供物质上的保障,却不能满足精神上的需求。

“常回家看看”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责任
盛大林

 

新修订的老年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表示,“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以前这种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现在法院要立案审理。”(据1月5日《山东商报》)

“常回家看看”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责任盛大林 新修订的老年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表示,“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以前这种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现在法院要立案审理。”(据1月5日《山东商报》) 中国正在快速步入老龄化社会,由于家庭结构的小型化以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独居的老人越来越多。或因工作生意繁忙,或因生活压力较大,或因路途比较遥远,很多子女很少回家看望老人,致使很多“空巢老人”产生“晚景凄凉”之感,这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而且有加重的趋势。在这种形势下,老年法对老人们的精神需求予以关注是应该的,但要规定子女必须“常回家看看”,我却不敢苟同。 看了上述规定,我马上产生了一个疑问:多长时间回家看望老人一次算是“经常”?是一周、一月还是一年?定居美国的子女一年回国看望老人一次可能比住在同一城市不同小区的子女一周回家看望一次更让老人感动安慰。法律规定得太具体,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情况;如果规定得太模糊,又没有可操作性。 另外,回家次数的统计也是个问题。如果到了法庭上,老

 

中国正在快速步入老龄化社会,由于家庭结构的小型化以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独居的老人越来越多。或因工作生意繁忙,或因生活压力较大,或因路途比较遥远,很多子女很少回家看望老人,致使很多“空巢老人”产生“晚景凄凉”之感,这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而且有加重的趋势。在这种形势下,老年法对老人们的精神需求予以关注是应该的,但要规定子女必须“常回家看看”,我却不敢苟同。

 

看了上述规定,我马上产生了一个疑问:多长时间回家看望老人一次算是“经常”?是一周、一月还是一年?定居美国的子女一年回国看望老人一次可能比住在同一城市不同小区的子女一周回家看望一次更让老人感动安慰。法律规定得太具体,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情况;如果规定得太模糊,又没有可操作性。

 

另外,回家次数的统计也是个问题。如果到了法庭上,老人说子女一年只回家了两次,子女们却说回家了十次,怎么去判断真假?难不成,子女每次回家都要登记甚至画押吗?

人说子女一年只回家了两次,子女们却说回家了十次,怎么去判断真假?难不成,子女每次回家都要登记甚至画押吗? 最关键的是,法律能保障老人的“精神慰藉”吗?不让老人感到孤寂是子女的义务,但这主要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责任。这种义务理应建立在自觉自愿、真心诚意的基础上,靠法律“绑”回来的子女是提供不了慰藉的。不使用这样的法律武器,老人们还可以幻想着子女们突然出现在自己的眼前,还可能收获一份惊喜;而当老人们拿起法律武器即诉诸法院的时候,他们实际上已经“自绝于”亲情了——他们的精神不仅得不到“慰藉”,而且会受到“伤害”。 同时,把“常回家看看”由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责任也会冲淡亲情的含量。以前,子女们回家看望老人显然是出于体恤和关怀;以后,却很难说清那是源于血缘的亲情还是迫于法律的压力。 从道德上讲,法律是一种低端的工具,而亲情是一种高级需求。如果有人突破了道德的底线,比如拒绝赡养甚至遗弃了老人,法律当然不能放任;但如果是高级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比如老人感觉精神上被忽视,那么法律就无能为力了,因为低端的工具无法满足高级的需求。 法律不是万能的。它适宜调整社会性的事务,却不宜介入家庭的内部;它可以提供物质上的保障,却不能满足精神上的需求。

 

最关键的是,法律能保障老人的“精神慰藉”吗?不让老人感到孤寂是子女的义务,但这主要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责任。这种义务理应建立在自觉自愿、真心诚意的基础上,靠法律“绑”回来的子女是提供不了慰藉的。不使用这样的法律武器,老人们还可以幻想着子女们突然出现在自己的眼前,还可能收获一份惊喜;而当老人们拿起法律武器即诉诸法院的时候,他们实际上已经“自绝于”亲情了——他们的精神不仅得不到“慰藉”,而且会受到“伤害”。

 

同时,把“常回家看看”由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责任也会冲淡亲情的含量。以前,子女们回家看望老人显然是出于体恤和关怀;以后,却很难说清那是源于血缘的亲情还是迫于法律的压力。

 

从道德上讲,法律是一种低端的工具,而亲情是一种高级需求。如果有人突破了道德的底线,比如拒绝赡养甚至遗弃了老人,法律当然不能放任;但如果是高级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比如老人感觉精神上被忽视,那么法律就无能为力了,因为低端的工具无法满足高级的需求。

“常回家看看”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责任盛大林 新修订的老年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表示,“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以前这种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现在法院要立案审理。”(据1月5日《山东商报》) 中国正在快速步入老龄化社会,由于家庭结构的小型化以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独居的老人越来越多。或因工作生意繁忙,或因生活压力较大,或因路途比较遥远,很多子女很少回家看望老人,致使很多“空巢老人”产生“晚景凄凉”之感,这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而且有加重的趋势。在这种形势下,老年法对老人们的精神需求予以关注是应该的,但要规定子女必须“常回家看看”,我却不敢苟同。 看了上述规定,我马上产生了一个疑问:多长时间回家看望老人一次算是“经常”?是一周、一月还是一年?定居美国的子女一年回国看望老人一次可能比住在同一城市不同小区的子女一周回家看望一次更让老人感动安慰。法律规定得太具体,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情况;如果规定得太模糊,又没有可操作性。 另外,回家次数的统计也是个问题。如果到了法庭上,老

 

法律不是万能的。它适宜调整社会性的事务,却不宜介入家庭的内部;它可以提供物质上的保障,却不能满足精神上的需求。因此,立法应该恪守这样的原则,那就是只去调整或规范那些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不强行侵入私人领域。近年来,随着道德上出现滑坡的趋势,立法中出现了以法治德的倾向,不少法律法规或草案出现了干预私人道德的条文,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误区。

 

人说子女一年只回家了两次,子女们却说回家了十次,怎么去判断真假?难不成,子女每次回家都要登记甚至画押吗? 最关键的是,法律能保障老人的“精神慰藉”吗?不让老人感到孤寂是子女的义务,但这主要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责任。这种义务理应建立在自觉自愿、真心诚意的基础上,靠法律“绑”回来的子女是提供不了慰藉的。不使用这样的法律武器,老人们还可以幻想着子女们突然出现在自己的眼前,还可能收获一份惊喜;而当老人们拿起法律武器即诉诸法院的时候,他们实际上已经“自绝于”亲情了——他们的精神不仅得不到“慰藉”,而且会受到“伤害”。 同时,把“常回家看看”由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责任也会冲淡亲情的含量。以前,子女们回家看望老人显然是出于体恤和关怀;以后,却很难说清那是源于血缘的亲情还是迫于法律的压力。 从道德上讲,法律是一种低端的工具,而亲情是一种高级需求。如果有人突破了道德的底线,比如拒绝赡养甚至遗弃了老人,法律当然不能放任;但如果是高级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比如老人感觉精神上被忽视,那么法律就无能为力了,因为低端的工具无法满足高级的需求。 法律不是万能的。它适宜调整社会性的事务,却不宜介入家庭的内部;它可以提供物质上的保障,却不能满足精神上的需求。

那么,老年人的“精神慰藉”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我认为,主要还是要依靠教育和舆论。“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十七大报告中的这段话应该是解决道德问题的纲领。一方面“弘扬真善美”,一方面“鞭笞假恶丑”,唯其如此,包括老年人精神慰藉在内的道德问题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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