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列娜和唐三的黄漫画:最新房地产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大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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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地产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大全(3)

时间:2010-12-22 16:42来源:未知 作者:tzacc 点击:3次

  (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上述材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2、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二)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契税、印花税税收管理问题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税务机关应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房管部门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问题 

  (一)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 

  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再执行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