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军乔峰pk鸠摩智:看政策,国税函[2009]772号追补确认资产损失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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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政策,国税函[2009]772号追补确认资产损失如何扣除

(2010-01-22 07:27:52)转载 标签:

772号文解读

资产损失

国税函772号

解读

未扣除

追补确认

财产损失

审批

分类: 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明确了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有关问题。通读全文后,还是感觉有一些需要探讨的地方:
一、88号文未明确追补确认资产损失如何扣除:
  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未明确追补确认的资产损失是按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资产损失审批规定审批,还是按照新所得税法以后出台的资产损失规定审批。
  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二、772号文明确未能扣除资产损失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
  国税函[2009]772号第一条重申了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
  国税函[2009]772号第一条前半段规定: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本段同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第一款“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说的是同一个意思。
三、新法实施前后资产损失扣除有关规定对照:
  新法实施前资产损失扣除主要规定:总局令第4号、总局13号令、国税函[200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法实施后资产损失扣除主要规定:财税[2009]57号、国税发[2009]88号、国税函[2009]772号;
  对照上述文件,新法实施前后对资产损失扣除的规定并不一致。
四、2007年以前发生的资产损失的审批依据:
  国税函[2009]772号第一条后半段规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是否意味着企业以前年度发生追补确认的资产损失(这里主要指2007年以前发生的资产损失)只能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件的规定审批?还是其他的意思表示?

    是否应为:追补确认的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

五、对国税函[2009]772号文追补确认资产损失审批适用依据的推断:
  1、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通篇查找,没有与企业损失有关的表示;(为明显起见下面用“损失”表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与“损失”有关的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损失”有关的条款如下: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七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综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与“损失”有关的条款的统计,没有得出国税函[2009]772号关于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新企业所得税实施以后明确的与资产损失审批有关的两个文件(即国税发[2009]88号)和财税[2009]57号文)审批的意思表示。

    同时,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如果按照新所得税法实施前的规定审批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股权投资损失时,又存在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对股权投资损失扣除与国税发[2000]118号(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不一致的问题。

六、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税款如何在审批确认抵缴问题:
   国税函[2009]77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抵缴税款可以免去重新申报的麻烦,但在实际管理工作中,由于CTAIS系统期初数据设置原因,企业多缴税款无法直接在CTAIS申报系统抵缴,一般采取重新申报退还多缴税金的方法,只有数据集中管理的省一级税务机关才能修改后台数据的方式才能实现税款抵缴。
七、未在税前扣除又属自行扣除范围的资产损失是否需要审批?
  企业未在税前扣除的以前年度资产损失中可能还包括属自行扣除范围的资产损失,国税函[2009]772号文未明确这部分资产损失是否也要审批确认,还是依然可由企业自行扣除。
八、政策建议:
  1、建议进一步明确追补确认的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方法,特别是对新法实施以前追补确认的资产损失是按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资产损失扣除规定审批,还是按照新所得税法以后出台的资产损失扣除规定审批予以明确。

    2、新所得税法实施前已批准的股权投资损失向以后年度结转时,如超过2008年1月1日如何与新法的衔接也需要明确。
    未在税前扣除的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企业很多,欢迎对这项政策关注的人士积极参加讨论、提出建议,和税务机关一道共同做好这项政策的落实和完善。

    可回帖或将建议和意见发到我们的邮箱,谢谢合作!


                                             空谷幽兰   2010年1月21日
  
附件:国税函[2009]7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二、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三、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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