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囊切除有活60年吗:美國:警察世界的反腐大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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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警察世界的反腐大棒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4-01 10:39:29  

戴姆勒被指向多個國家官員行賄以獲得政府訂單

  中評社北京4月1日訊/日前,德國戴姆勒因涉嫌向中國、俄羅斯等22個國家的政府官員及國企高管行賄上千萬美元,被美國司法部告上法庭。訴狀上中國石化、中國石油東方地球物理公司等多家企業赫然在列。

  起訴的依據,是美國1977年頒布的《反海外賄賂法》,這部法律主要懲處的是美國企業在海外的行賄行為,而其他國家的腐敗行為也隨之被帶出。也因此,眾多發展中國家才頻頻處於“被反腐”的尷尬境地。 
 
  ●反海外賄賂法:美國對自己下重手 

  ○曾有117家世界五百強企業涉海外賄賂 
 
  這部震撼世界的美國法律頒布於1977年。當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調查報告顯示,有450多家美國公司在國外對外國政府官員進行過行賄,總額高達30多億美元,而且多數都是自願行為。在這些公司中有117家公司是“世界500強”的成員。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當時披露的案例稱,埃克森公司在1963-1972年行賄的金額高達7800萬美元;在通用電氣公司和西屋公司為奪取菲律賓核電站合同所進行的激烈鬥爭中,技術較差的西屋公司為了獲得兩座價值500萬美元的核反應堆合同,支付給菲律賓第一夫人“鐵蝴蝶”伊梅爾達•馬克斯的親戚1730萬美元。 
 
  ○“水門事件”加快該法出台 
 
  “水門事件”後,美國民眾強烈質疑政府官員和公司高管們的個人信用。SEC的調查報告火上澆油,引起了美國社會軒然大波。1977年國會不得不制定《海外反腐敗法》,制止企業向外國官員行賄,以挽回公眾對美國商業制度的信心。 
 
  ○懲罰對象:在海外行賄的美國公司 
 
  這部法律懲罰的對象是,為了獲得或者保持生意,而向外國政府官員、政治家或者供職於外國政府控制的機構中的人員行賄的美國公司或者個人,以及外國企業或個人在美國境內實施行賄行為。對個人的懲罰措施為10萬美元的罰款或五年監禁;對公司則是最高200萬美元的罰金。《海外反腐敗法》包括兩個部分,一部分是要求企業根據《海外反腐敗法》加強內部控制的會計條款;另外一部分則是大家熟知的反賄賂條款。 
 
  ○對外國受賄方無約束力 
 
  美國的《海外反賄賂法》,它重點是針對治理美國的行賄人員,在這個過程中可能會發現涉及到其他國家的受賄人員,但對對方的腐敗行為只能充當“爆料”的角色,而沒有事實上制裁的權力。因為這個法案本身就是針對行賄方的、對美國公司和個人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而不是針對受賄方,即外國政府官員的法律。 

●爭論:拒絕“同流合污”會影響企業競爭力
 
  ○去他國行賄不影響本國法治,嚴查影響競爭力 
 
  《海外反腐敗法》通過後,美國國會開始考慮一個問題:在其他國家的企業大多支付賄賂且不受監管的情況下,美國公司受管制明顯處於競爭劣勢。基於此,1988年美國國會授命行政部門與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協商,要求美國主要貿易合作夥伴出台類似於《海外反腐敗法》的反腐法案。1997年,美國和其他33個國家簽署了經合組織《國際商業交易活動反對行賄外國公職人員公約》。美國批准這項公約並於1998年頒布法律實施。 
 
  ○在海外,美企業不行賄或損失80%的合同 
 
  美國商業局的一項研究指出,從1995到1996年間,美國企業因為沒有採取賄賂行為,已經損失了100個國外契約,共值450億美元。前美國官員相信,在1997年會有300億美元的契約損失,因為它們會被其他國家從事賄賂的企業搶走。根據《美國國家出口策略報告》 1996 顯示,願意賄賂外國官員的跨國企業可以得到約總成交契約數的80%。 
 
  ○道德優越是長期有用的商業策略 
 
  國際法專家瑪格麗特•蓋蒂曾經這樣安慰美國公司:“無論如何‘在道德上比你優越’是一個可敬的、短期內無效率的、長期卻會有用的商業策略。” 
 
  目前,聯合國、世界經貿合作組織、美洲國家發展組織等國際組織亦將此種反賄賂和公平競爭的理念付諸實踐,越來越多的國家贊成在跨國商業競爭中,不應採取賄賂作為贏得合同的手段,這種商業規則得到了越來越普遍的運用。 
 
  國際組織透明國際也開始每年發布清廉指數和行賄指數來衡量一國的腐敗程度。經濟學家們普遍認為,腐敗是變相向企業增稅,重稅則必定會妨礙經濟發展。所以即使忽略政治上的影響,在經濟上也是最直接的利害關係。 

●用“正直的自己”影響別人 

  ○美國海外反腐日本自查,前首相被判刑 
 
  一部為約束美國公司和個人行為的法律卻對發展中國家起到了很強的撞擊作用,即使在這部法律制定之前,美國人懲罰本土企業的行為也已經對其他國家產生了不小的外部影響。 
 
  日本在上個世紀70年代,也是一個商業腐敗比較嚴重的國家。當時,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跨國公司小組委員會主席邱比奇在聽證會上,揭露了洛克西德公司為向國外推銷飛機而以各種名義行賄外國政要的不正當競爭事實。 
 
  日本隨即成立了專門的調查委員會,並開展“辦案外交”,要求美國提供所有涉及日本的材料,為國內辦案提供證據。最後日本前首相田中角榮被認定違犯外匯法、受托受賄罪,判處其4年徒刑,罰金5億日元。 
 
  這一系列調查產生了類似於美國“水門事件”的後果,作為對美國懲治本土公司海外行賄的反應,日本公司在此後也開始著手清理國內的腐敗現象。此案件後來被經濟學家理查德•喬治收入了他的著作《經濟倫理學》中,用來解釋美國法律《海外反腐敗法》。 
 
  ○80%的中國商業賄賂由美國查出 
 
  近年來中國持續發生數起有關商業賄賂的案件,從2004年所謂“朗訊門”事件,到2005年天津德普醫療公司在華行賄國有醫院,被美國查處並處以總額480萬美元的罰款的“德普行賄案”。 這些案件,雖然影響都有中國企業涉案,但並非是中國司法機關查處的,而全部是美國依據其國內的《海外反腐敗法》所查處的。 
 
  據統計,近年來美國海外反腐涉及中國的案件中,近80%為美國公司爆料。 
 
  ○中國仍無反國內賄賂法 
 
  此前,中國建設銀行行長張恩照因為受賄被美國有關部門披露而遭到美國法院的起訴,其中張恩照的涉嫌受賄金額達到了100萬美元。事後,張恩照“因為個人原因”辭職,隨後被中國法院判處15年徒刑,但檢方的指控中並未涉及美國有關部門的指控。  

事實上《海外反腐敗法》對中國多少也產生了撞擊效應,至少,在張恩照案中,媒體已經把矛頭對准了所謂的中國商業賄賂的“潛規則”。 
 
  但從中國目前的立法狀況看,中國不僅沒有《海外反腐敗法》,連涉及國內的《反商業賄賂法》和《反腐敗法》等專門法律都沒有。只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對商業賄賂有一定程度的規定,但是實際上商業賄賂花樣繁多,不僅僅就是以送接財物的形式出現,還會以培訓等形式出現,因此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操作的難度很大。

  ●結 語

  其實,對他國行賄並不影響本國的法治,所以此前各國往往嚴查國內賄賂,但對海外賄賂則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但美國率先出台該法後,不但能夠有效的約束了跨國公司在海外賄賂,也能對他國的廉政建設有促進作用。

  既然美國能夠不顧損失合同的危險保持對海外商業賄賂的警惕,那麼東道國不能永遠依靠美國反腐“拔出蘿蔔帶出泥”,更不能對此無動於衷。良好的商業環境主要還得依靠自身積極的制度建設。(網易新聞頻道 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