肾功能不全的诊断标准:探亲路费报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6 20:12:45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探亲路费报销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850105
【实施日期】 19850105
【章名】 通知
根据财政部一九八一年四月八日财事字第113号《关于职工探亲路
费的规定》和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探亲路费管理,简化报
销手续,方便享受探亲待遇的工作人员,有利工作,拟对中央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的探亲路费实行包干管理。经征得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同意,现对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的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探亲时,财务
部门可按上述规定计算探亲路费:乘火车的按合理路线硬席座位票价计算
(符合坐卧铺条件的,包括硬卧中铺票价);乘轮船的按四等舱位票价计
算;往返市内交通费按1元计算,长途汽车费按前次探亲的实支数计算;
符合中途转车、转船住宿条件的,其住宿费按一天4元计算。将全部探亲
路费发给个人包干使用,直接作经费支出处理,不再办理报销手续。对不
宜实行探亲路费包干的,仍可采用先借款,后报销的办法。
二、按规定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待遇的工作人员,因故当年不能探亲的
,经审批后,其探亲路费可于年终时发给个人(探望配偶的只能发给一方
);按规定享受四年一次探亲待遇的工作人员,四年之内不探亲的,经审
批后,其探亲路费(指应由单位负担的部分),可于第四年的十二月份发
给个人。以上两种领取探亲路费的人员均视为已享受探亲假待遇,其假期
不能与下年度合并使用。
三、探亲路费报销办法改变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探亲待
遇的规定,建立健全探亲登记制度,加强管理工作,防止虚报冒领和重复
领报。
本通知自一九八五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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