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瓶一般都是什么材质:《社会契约论》札记 / 李伟刚
第一卷
1.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决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p3)
第一卷题旨,社会的良好运转,人顺利的行驶自己的权利,其基础在于有约定成章的社会秩序。
2.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p3)
知道卢梭的人,几乎没有不知道这句话的,向往自由的人,亦须有所负担,守住自由的代价甚至高于放弃自由的代价。
3.强力够不成权力,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p10)
掌握权力的人,若不正确使用权力为民谋利,反而滥用权力,也必将为权力所害。
4.多数人表决的规则,其本身就是一种约定的确立,并且假定至少有一次全体一致的同意。 (p18)
这样的假定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并非所有人公民的基本素质都处于同一个水准,若不警惕民主制的弊端,则可能造成多数人暴政的结果。
5.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公共的力量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个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关联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p20)
出于好的设想却带来了坏的结果,这是卢梭无法正确意料到的,他死后不就爆发的法国大革命,不同的人融入到不同的政派之中,其结果却是无数的血流成河,人因渴望自由而失去了自由。
6.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人类遍产生了一场最堪瞩目的变化,在他们的行为中正义就取代了本能,而他们的行为也就被赋予了此前所未有的道德性。 (25p)
在法律为诞生之前,正是人内心的正义诉求和道德本性是社会状态不至于倒退回自然状态。
7.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p26)
但是法律本身也可能出错,而且并不是所有人都参与了法律的规定,行驶法律的人本身因为私欲而扭曲了法律,在剥夺他人自由的同时,也进入了一种自我奴役的状态。
8.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都是人人平等的。 (p30)
我们所不能接受的却是,在同样的法律框架之内,人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不平等。
第二卷
9.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 (p31)
既然主权是公意的外用,卢梭为何又说主权者只能自己代表自己,两者不矛盾么,求高人点拨。
10.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得清幸福的,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却往往会受到欺骗。 (p35)
对幸福没有足够的认识而又过于盲目的追求,甚至使得很多人心甘情愿接受欺骗,他们以为幻觉胜于虚无。
11.为了很好的表达公意,最重要的就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表示自己的意见。 (p36)
由于人认知能力的差别以及无法避免的偏见,使得派系的存在是必然的,公民有时候不能表示自己的意见,有时候还被迫的同意他人的意见。
12.在赋予了政治体以生存和生命之后,就需要由立法来赋予它行动和意志了。(p44)
对于一个整体来说,立法权高于一切,这一点,洛克和卢梭是有共识的。
13.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是那指导着公意的判断却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 (p49)
当拥有指导公意的判断的权力的人出现错误的时候,公意也便跟着错误了,事实上拥有这样权力的人,本不该存在,但却无时无刻不存在。
14.如果整体所获得的力量等于或者优于个人的天然力量的总和,那么我们就可以说立法已经达到了它可能达到的最完美程度的。 (p51)
法律的存在应当不具有偏向性,对所有人一视同仁,法律也应当有这样的作用:保障个人的权力,使公民更好的结合在一起,爆发出比公民在作为个体时所拥有的力量。
15.当风俗一旦确立,偏见一旦生根,人民甚至于不能容忍别人为了要消灭自己的缺点而碰一碰自己的优点。 (p56)
由于陈旧的风俗以及错误的偏见所导致的不宽容,导致了人类历史上无数的人为灾难。
16.一个体制最良好的国家所具有的幅员也是有一个界限的,为的是它既不太大以至于不能很好的加以治理,也不太小以至于不能维持自己。 (p59)
究其一生,卢梭都在渴望和赞美日内瓦这样的小国民主国家。
17.我们应更加总是一个良好的政府所产生的活力,而不是看到一个广阔的领土所提供的富源。(p61)
一个政府如果无能将其公民更有效的结合在一起,再多的富源都会累赘,政府的存在是为人,而不为物。
18.篡国者总是要制造或者选择多难的时刻,利用公众的恐惧心来通过人民在冷静的时候所决不会采纳的种种毁灭性的法律。 (p64)
当一个民族的大多数都处在很脆弱的阶段是,它要么走向复兴,要么继续沉沦。
19.使一个国家的体制真正得以巩固而持久的,就在于人们能够因事制宜,以至于自然关系与法律在每一点上总是协调并且可以这样说,法律只不过是保障着,伴随着和矫正着自然的关系而已。(p68)
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对自然资源的过度渴求,编写法律的人可能出现选择性的失明,其结果是法律不再保障着人与自然的关系,而是倾向于破坏人与自然的关系。
第三卷
20.国家是由于它自身而存在,但是政府则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的,君主的力量只不过是集中在他身上的公共力量罢了。 (P76)
君主只要想使自己获得某种绝对的,独立的行为时,整体的联系就开始涣散。
21.一个从不滥用政府权力的人民,也决不会滥用独立自主,一个经常能治理得很好的人民,是不会需要接受人的统治的。 (p84)
愚昧的人才需要时时刻刻有人提醒他需要做什么,该怎么做,聪慧的人不需要引导,更拒绝受人统治。
22.除非是以人民本身的名义,政府是决不能号令人民的。 (p86)
一个政府存在的根本是人民的拥护与认可,企图越俎代庖,将自身置于人民只上,面临的必将是被人民推翻的结果。
23.国王的私人利益首先在于人民是软弱的,贫困的,并且永远是不能够抗拒国王的。(p90)
一个人的私权在握,无所不有的时代映衬的恰恰是整个时代的悲哀。
24.一个人上升到可以号令别人的时候,一切就都来竞相剥夺他的正义感和理性了。(p95)
权力不受束缚的时代,往往同时也是正义与理性缺失的时代。
25.一个不靠外来移民,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在它的统治之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p107)
好的政府应当为自己的臣民的安居乐业而全心付出,最低的要求,也是它的臣民不因不满于它的治理而离开它。
26.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是国家的大脑,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 (p113)
大脑可能短暂的短路,但不至于亡身,而心脏如果一旦停止跳动,人便可能丧命了。
27.一旦公共服务不再成为公民的主要事情,并且公民宁愿掏自己的钱而不是愿意本人亲身服务的时候,国家就已经是濒临毁灭了。 (p119)
如果公民为自我私益疲于本命,而不再为公共服务,则国将不国。
28.国家体制越良好,则公民的精神里,公共的事情也就越终于私人的事情。(p120)
29.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受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 (p127)
取之于民若不惠之于民,就将毁之于民。
第四卷
30.公意永远是稳固的,不变的而又纯粹的,但是它可以向压在它身上的其他意志屈服。 (p133)
公意是不可被摧毁的,却是可以被绑架的,少数然的意志总是能大败多数人的意志,这令人担忧。
31.与我相反的意见若是占了上风,那并不是证明别的,只是证明我错了,只是证明我所估计的公意并不是公意。(p136)
公意也可能是错了,卢梭其实过于相信过意了,比起个人,时代更容易犯错。
32.在一切真正的民主制之下,行政职位并不是一种便宜,而是一种沉重的负担。(p138)
为民主制之下,行政职位确是一种大便宜,而这种之都之下的民众,肩负了过于沉重的负担。
33.当选择与抽签两者并用的时候,凡是需要专门的才能的地方,就应该是由选举来人用,而抽签则适用于只需要有健全的理智,公正和廉洁就够了的地方。(p140)
在某些国家里,很多东西不会向穷人开放,很多东西只会向穷人开放。
34.监察官的法庭不是人民意见的仲裁者,它仅仅是人民意见的宣告者。 (p164)
脱离人民意见的决定,总是空洞的,无效的。
35.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就不会再有力量。(p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