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多普勒检查什么:十九信条(19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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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公布)
一 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
二 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三 皇帝权以宪法规定为限。
四 皇帝继承之顺序,于宪法规定之。
五 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皇帝颁布之。
六 宪政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
七 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公选之。
八 总理大臣由国会公选,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官。
九 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非解散国会,即总理大臣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解散两次国会。
十 皇帝直接统率海陆军,但对内使用时,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
十一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但除紧急命令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委任者为限。
十二 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宣战构和,不在国会会期内,得由国会追认之。
十三 官制官规,定自宪法。
十四 每年出入预算,必经国会议决,不得自由处分。
十五 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概依国会议决。
十六 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十七 国务员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
十八 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宣布之。
十九 第八条至第十六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