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税收:不是该不该征,而是怎么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9: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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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剀
一石激起千层浪。6月28日,《楚天都市报》刊发了一篇题为《武汉开出国内首张个人网店税单》的新闻报道,一时引起了多方媒体和社会的关注,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各种报道和疑问频频见诸报端和网络。受此事件影响,网络税收的征管问题引起了有关专家和网店卖家的高度关注。专家指出,网络税收征管的关键不是有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而是怎么征收的问题。基于客观因素考虑,我国短期内全面加大对网络税收的征管力度还不现实,但是公司性质的网店将会成为税务机关监管的重点对象。
现行税法对所有交易具有普遍约束力
网络税收是最近几年新出现的一个名词,泛指纳税人通过网络交易方式取得收入后需要缴纳的各项税收。近日武汉市国税局对“我的百分之一”女装店征税,让沉寂许久的网络税收问题再次进入了公众视野。在此事件中,武汉市国税局对网店收入征税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公众最关注的焦点问题。
记者从武汉国税局证实,很多新闻媒体报道的“我的百分之一”女装店,实体店名为武汉爪那服饰有限公司,2009年在武汉市国税局硚口区局办理税务登记,生产经营服装业务,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通过实体店和“我的百分之一”网上店销售女装,2010年销售收入1.05亿元。按照核实的不含税销售收入,武汉市国税局认定该纳税人2010年应缴纳增值税316.3万元,企业所得税105.95万元及滞纳金等,共计430.79万元。
对武汉国税局的征税行为,某知名财经媒体在报道时援引“相关税务专家”的话说,我国去年虽规定网店实名制,但连应否办理营业执照都没有强制。在对个人网店征税的具体办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武汉市国税局对网店征税“操之过急,且缺乏依据”。同时,该媒体还援引“分析人士”的话,认为武汉市国税局的做法“择肥而征,有悖税法”。
武汉市国税局则认为,他们对“我的百分之一”淘宝店征税有充足的法律依据,这个依据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该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根据此项规定,纳税人不论其劳务货物交易方式和结算形式如何,只要实现了货物交易行为就有纳税义务。
“网络税收不是该不该征的问题,而是怎么征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所长徐孟洲教授说。他认为,现行税法对所有交易具有普遍约束力,网络交易自然也在现行税法的规范之列。他说,判定对一项收入是否征税,征什么税,关键要看交易实质,而不是看交易形式。通过网络进行的交易行为只不过是采用了更为先进的手段,把以往有形的交易行为通过网络转变为无形,但实质并没有改变。徐孟洲还强调说,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网络交易优于传统交易的任何税收待遇,网络交易中的纳税行为也只是应税行为的一种,并没有超出税法规定的应税范围。“我的百分之一”女装店2010年销售收入高达1.05亿元,完全具有纳税义务,应当依法纳税。
德勤中国税务合伙人林绥进一步分析说,根据现实情况来看,对网上交易所得无论是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由于税制本身相对比较简单,在适用税法规定上基本上没有障碍,但在流转税方面却存在一些问题。最大的问题在于,现行税法是基于传统交易方式制定的,当新的交易方式出现后,有时候会出现流转环节的收入虽然符合税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但找不到具体对应条款的情况。这也是为什么有人认为税务机关对网上交易所得征税“缺乏依据”的关键所在。
公司性质网店将成监管重点
武汉市国税局对“我的百分之一”女装店征税,无疑触动了很多人的敏感神经,尤其是网店卖家的敏感神经。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是:网店有很多类型,究竟哪些将成为税务机关监管的重点?记者采访的多位税务专家估计,公司性质的网店将成为税务机关的监管重点,个人网店经营者大可不必为此过分紧张。
据了解,目前我国网店大体分为三种类型,一种只有网店没有实体店,比如绝大多数个人网店和京东网、当当网等较大的企业性质的网店;一种既有实体店也有网店,但实体店仅仅作为体验和广告之用,真正发挥销售作用创造利润的还是网店;还有一种先有实体店,然后再铺设网店,但实体店目前依旧是创造利润的主力。
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郝龙航分析说,从某种意义上讲,很多企业都借助其广泛而隐蔽的网上销售网络造就了新的“避税天堂”。比起开曼群岛等避税地,这些新“避税天堂”的隐蔽性更高,带来的税务问题更为复杂。比如,由于大量网络交易方式的涌现,税务机关在企业跨国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常设机构的识别等重要问题上已经遇到了一些棘手问题。郝龙航说,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如果对网络税收不加以规范,将严重违背税收的中性原则,对税收环境的公平性带来不良影响。基于此,税务机关不会坐视不管,听之任之。
林绥还告诉记者,正是感受到了来自监管层的压力,他接触的一些借助网络进行大额销售的企业对网络交易所得的税务处理都是比较规范的,特别是上市公司。因为这些企业规模都比较大,收入较多,有的还有不少实体经营的门店,税务机关有相对比较充足的财务资料可以查询并据以征税。因此,从防范税务风险的角度考虑,林绥建议那些网上交易额较大、有完整公司治理结构、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公司性网店,不要在涉税问题上抱有侥幸心理,而应该不断加强自身的税务管理,遇到涉税疑难问题及时与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沟通,防患于未然。
全面加大征管力度尚有难度
公司性网店将成为税务机关监管重点,是否就意味着我国会全面加大网络税收的监管力度呢?
采访中,一部分认为网络税收是个“大蛋糕”,因为随着网络交易规模的快速增加,由此增加的税收将日益成为不可小觑的数字。还有一部分人认为,网络税收是个难以下口的“刺猬”,尽管这个“刺猬”日益变得肥硕,但要真正吃掉,需要花很大的代价先拔掉它满身的“刺”。就我国税务机关目前的征管手段而言,要吃下这个“刺猬”显然不现实。即便是税务机关会首先对公司性质的网店加大税收监管,但受法律法规不完善,征管手段不先进等客观因素影响,这种监管也只能停留在一定的层面上,短期内不可能做到十分深入、细致。
著名市场调研机构易观国际的一份资料显示,近年来网络交易迅猛发展,2010年国内的网络市场销售金额超过了5000亿元。德意志银行2010年的一份研究报告预计,中国个人消费电子商务市场总规模将于2014年达到1.523万亿元,占国内零售总额的7.2%。根据这些数据测算,如果能够对网络税收实施有效的征管,由此增加的税收的确十分可观。
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随着我国企业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虚拟企业、虚拟银行、虚拟财富、网络营销、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网络广告等网络交易正在迅猛发展,团购、无线下载等新的经营模式和交易方式不断涌现,其中涉及的税收问题的确比较复杂。在网络经济环境下,任何交易都是无国界的,这无疑加大了税收监管的难度。更重要的是,由于传统税收征管和稽查的凭据是企业财务账册、财务报表等书面凭证,而这些凭证在无纸化、数字化的网络交易中却鲜有迹可寻。而且,企业在互联网上的相关资料一般都设有密码保护,给税务人员搜集相关信息带来困难,使得传统税收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这样,纳税人、税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款缴纳地等一系列基本问题都将难以界定,更遑论实现网络税收的“应收尽收”了。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网络税收的研究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这意味着我国和世界上很多国家一样,对网络税收的征管探索还处于探索阶段。因为,如果要全面加强对网络税收的征管,不光要考虑能征多少税,还要考虑征这些税需要付出多少成本。而这个成本,既包括经济成本,还包括政治成本,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等机会成本。“全面加强对网络税收的监管,的确需要慎之又慎。这也是目前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宣布对网络税收严格征管的原因。”林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