黛珂白檀含酒精么:大学校园规划设计规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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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2]24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教委(高教局):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文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安排,由国家教委负责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有关文化艺术院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可根据本规划指标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由文化部另行制订,并报建设部和国家教委备案。 本规划指标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教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2年5月3日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内部发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
    第二条  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设计任务书、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规划指标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以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及有特殊需要的普通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和生活用房的规划指标。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办学,切实提高教学科研用房的利用率,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各项公用和生活福利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除执行本规划指标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