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子的篮球奇迹比赛:投资公司与担保公司战略合作模式的探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5:54:52
投资公司对项目进行立项稽核,然后提交担保公司进行风险评估,通过后依靠担保公司在银行的授信获取款项,所获款项需以股份方式投入企业,同时要求企业以有限的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专利、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质/抵押给公司作为反担保。更关键的一点:投资公司必须深度介入(至少一个时段内)企业的日常运营中去。
投资公司在国内的发展状况
目前,大部分投资公司都以“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顾问公司”等名义登记,总体来说,投资公司在国内仍然处于初始发展阶段,主要表现为:
1. 规模小,自营资金少或基本无自营资金
2. 研究力量弱,缺乏对某一行业或某几行业深入的研究
3. 赢利方式单一,多依赖中介费用
4. 缺乏战略规划,无长远发展目标
以上逐条弊端必然产生对应不良后果:
资金规模小直接限制了投资项目的规模,使得投资公司在面对极具潜力、但超出自己投资能力的项目时,出现有心无力的状况。
投资公司不能深入对某一领域进行研究,缺乏在该领域内经验丰富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使得投资公司在招揽项目及向资金持有者推介项目时难以获取信任。
投资公司往往依赖挂牌费、会员费以及千分之几的中介费等为主要利润来源。单调微薄的收入严重限制了投资公司自身的积累速度,大部分投资公司惨淡经营抑或挣扎在生存线上。
部分投资公司对自身状况缺乏了解,同时涉足几十个领域,所做项目资金规模从几十万到几十亿,思路凌乱,前途渺茫。
担保公司在国内的发展状况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起步于1992年,商业性担保公司的出现距今也已有十年时间。诸种担保模式中,以商业担保业务运作的市场化和商业化程度最高,但就整体而言,担保公司仍然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
主要原因是担保公司单一的担保收入收益太低:按规定,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用,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年息5.31%,放大倍数5倍计算,担保公司每年的担保收入仅有资本金的13.3%,注册资金5000万的担保公司每年保费收入仅有665万,再扣除掉运营成本、税费等开支,也就所剩无几了。
考虑到风险因素,诸多笔款项中有一项出现风险,本年度也就基本颗粒无收了。因此,以担保费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担保公司,基本注定了难以得到长足发展。
其次,担保公司在国内尚属起步阶段,运营思路、经营手法、人才储备等各方面都在摸索前进;运营初期缺乏专业人才,无法在某一领域打造出核心研发力量,未能形成自身的经营特色,因此难以获取银行的信任。
最后,商业性担保公司作为赢利机构,其运营的核心就是规避风险。需要注意的是,许多担保公司在如何规避信贷风险的措施方面与银行相比并无特殊优势,银行自然不肯冒险授信给担保公司。
国家经贸委规定的放大倍数为5~10倍,但实际运营中,这个倍数弹性会很大。形成行业研究核心优势、经营业绩良好的担保公司资金经交叉放大,倍数可能会达到数十倍;经营状况较差、无业绩记录的担保公司有可能根本无法获得银行授信,只能以自有资金运营,无法发挥担保公司应有的作用。
因此,商业性担保公司要摆脱举步惟艰的经营局面,就必须在经营思路上有所发展、有所创造、有所突破。
投资公司与担保公司战略合作模式探析
投资公司与担保公司欲得到双赢的局面,可采取如下合作模式:
担保公司根据己方投资偏好,选择合适的投资公司为合作伙伴,双方在投资领域及长远规划方面达成共识;投资公司组织人力对欲投资行业的行业背景、市场前景、技术现状、业界各企业当前发展状况、相应政策法规等进行集中研究,并选择合适的企业投资,切入该行业。首先,投资公司对项目进行立项稽核,然后提交担保公司进行风险评估,通过后依靠担保公司在银行的授信获取款项,发放给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发放款项前,由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企业达成三方协议,所获款项需以股份方式投入企业,同时要求企业以有限的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专利、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质/抵押给公司作为反担保,必要时可同时要求企业法人代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作为反担保。更关键的一点:投资公司必须深度介入(至少一个时段内)企业的日常运营中去!
判断一个公司是否有投资价值的标准有:1)是否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2)是否有一支优秀的管理团队3)是否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4)是否有技术领先、市场前景广阔的产品。
针对以上各点,首先,所投资企业的财务总监必须由投资公司的财务人员担任,以随时监控企业的经营状况,监测资金流向;其次,在战略规划、人力资源、技术、管理等诸多方面,投资公司应予以积极辅导,全力配合。双方共同努力,迅速发展,达到双赢的目的。
而退出方式则是在企业运营达到稳定阶段后,采取股权回购或股权转让的方式收回投资;若认为所投资企业符合战略投资的标准,或可根据具体情况连续追加投资,打造完整产业链,最终达到上市的目的。
此种情况下,担保公司除担保费用外,还可享受资金增殖带来的额外收益;投资公司可获取远远超出自营的资金额度,根据自己对行业深刻的理解和精到的把握,按照自己的思路进行规模投资乃至产业投资;企业除得到急需的资金外,还可得到投资公司在人力资源、技术、管理等诸多方面的指导;而银行则因为将贷后监管由信贷员不定期走访延展到企业的日常运营中去,银行资金得到最大化的安全保障。
此种合作模式对投资公司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仅需要技术、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等方面熟悉该行业的工作人员,更需要熟知该行业政策面演变、能从战略角度思考的专家级人物。此种情况下,投资公司只需对一个领域的研究达到“精通”的程度,就足够了。
担保公司的优势在于风险控制,投资公司的优势在于具体运作,二者配合相得益彰天衣无缝。可以乐观地估计,一家中等规模的投资公司和一家中等规模的担保公司,选准方向默契配合的话,3~5年内完全可以达到掌控一个新兴行业的战略目标。
投资公司与担保公司合作的现实意义
目前,中小企业已经日益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经济力量,在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咨信等级低,缺乏抵押资产等诸多原因,难以获取银行贷款支持。同时由于缺乏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发展往往依赖自身积累,发展缓慢。
此种情况下,投资公司与担保公司联手合作,为具有潜质的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的问题,无疑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种积极尝试。这与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体系的精神都是不谋而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