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隔壁宇文萍萍: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 Walking on the Water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7:55:17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在《自由秩序原理》(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另译为自由宪章)一书中,哈耶克把哲学、法理学、经济学综合起来对自由进行了研究,阐述了自生自发秩序的
理念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核心和概念。
一是理性的能力和局限。苏格拉底说过,认识自己的无知才是真正的智慧。哈耶克在该书第一部分认识论角度的阐述正是基于这样的哲学传统。他认为自由之所以可能而且必要,正是因为人类个体知识和理性的有限性。只有对这种有限性有清醒的认识,才能避免重蹈历史上种种错误的覆辙。历史上某些巨大的灾难就是由知识的自负、理性的狂妄酿造的人祸。
二是人性。阿克顿勋爵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只有通过宪政和法治,才能防止掌握公共权力者的腐败和滥用权力。和道德判断无关,在实践层面对掌权者人性恶的一面保持足够的警觉,并通过制度的限制把这种危险减至最小。
三是政府。政府不可避免地拥有必要的垄断性强制权力,它对强制的垄断正是为了避免强制落入其他人之手。但是,为了避免这种强制权力被滥用以威胁个人自由,有必要预先为政府划定不可逾越的界限,并要求其行为符合某些预定的规则。尽管这在某些情况下看来似乎是有害于效率的,但却十分必要。
四是法治。法治下的平等是个人可以获得的唯一一项平等,法治是保障自由的。法治下的自由就是在预定规则框架下,个人行为不依赖任何其他人或权力机构的批准或制约。如哈耶克在第十一章开头引用洛克的那一段话:
“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所有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这种自由在不存在法律的地方是不可能存在的:一如我们所被告知的那样,这种自由并不是每个人为所欲为的自由。(因为当其他人的意志支配某人的时候,该人又怎能自由呢?)但是,一种处分或安排的自由,一如他所列举的那些包括对他的人身、他的行动、他的所有物以及他全部的财产的处分,乃是法律所允许的自由;因此,在这样的法律下,他不受其他人的专断意志的支配,而是能够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从人治走向法治就是自由不断扩大的过程。
五是民主。无疑,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哈耶克是赞成民主的。但是,民主不是终极的价值,民主是实现自由的手段,是一种决策方式。民主不能成为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行为。因此,民主必须受制于预定的规则。防止对民主的滥用,避免多数原则的不受限制跟限制政府权力是同样重要的。在民主被当作普世价值追求的今天,对其保持理性上的审慎态度尤为重要。
该书第三部分谈的是福利国家中的自由。哈耶克在该部分把他在前两部分阐述的自由主义原则应用于当时的一些经济和社会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力图阐明“阐明以不同的方法追求相同的目标在什么情况下会增进自由,或在什么情形下会摧毁自由”。
这本书基本上是从原则的角度出发来阐述观点的,较之当初颇为流行的《通往奴役之路》,该书学术意味更浓。如他在导论里所说,他是“用这样一种几近冷血的、纯知识的方法去处理一个为大众视为崇高情尚、为大众全力捍卫且不为他们视为知识问题的理想”,因为他认为,“尽管追求自由的斗争之所以始终得以维持,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得到了人们热望自由这一不可或缺的强烈本能倾向的支援,但是,这些本能倾向既不是一种安全的指导,亦不是某种防止错误的措施”。正如罗兰夫人的那句名言:“自由啊,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也许只有哈耶克这种审慎谦卑的理性态度,才能避免这样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