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振鸿歌曲: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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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具体内容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   [1] 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第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九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十三条 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十五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历史

  营业税的发展 商贾虞衡(周代)   算缗钱(汉代)   市肆门摊税(明代)   当税、屠宰税(清代)

国际标准

  世界各国在征收营业税时往往采用从价计征的方法,实行比例税率。   纳入营业税减免税范围的,一般都是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一些与社会福利相关的劳务。   营业税一般以营业收入额全额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2]

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对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来理解: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但是,根据财税[2009]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2.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应聘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3.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有偿是指通过提供、转让、销售行为取得货币、货物、其他经济利益

扣缴义务人

  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有:   

营业税

(1)建筑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从2009年1月1日起总包不用代扣代缴营业税了 ); (2)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3)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时,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7)境外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特点

(一)征税范围广、税源普遍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经营行为,涉及国民经济中第三产业这一广泛的领域。第三产业直接关系着城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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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因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随着第三产业的不断发展,营业税的收入也将逐步增长。

(二)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计算方法简便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劳务收入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三者统称为营业额), 税收收入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收入比较稳定。营业税[3]实行比例税率,计征方法简便。

(三)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营业税与其他流转税税种不同,它不按商品或征税项目的种类、品种设置税目税率,而是从应税劳务的综合性经营特点出发,按照不同经营行业设计不同的税目、税率.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八)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群体、海归人员、农民在本土创业及农民工返乡创业,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在市(地)所属区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在县(市)所属区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相关知识

计算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税目和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3% 陆路运输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水路运输 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航空运输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   管道运输   装卸搬运      

营业税

二、建筑业 3% 建筑   安装   修缮   装饰   其他工程作业   三、金融保险业 5% 金融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贷款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保险 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四、邮电通信业 3% 包括邮政、电信   邮政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其他邮政业务。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   电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五、文化体育业 3% 包括文化业、体育业   文化业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   体育业包括举办体育比赛,为体育比赛或活动提供场所。   六、娱乐业 5%-20% 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高尔夫球、壁球、网球等项目。   经营射击、游艺机、跑马、狩猎(包括钓鱼)、游艇、赛车(专供儿童娱乐的游艇、赛车除外)等游艺项目,20%   台球、保龄球、其他游艺项目,5%。   七、服务业,包括组织旅游,提供场所等,5%。   八、转让无形资产,5%    九、销售不动产,5%   1. 不足5年的住宅(包括非普通住房及普通住宅)转让,全额征收营业税;   2. 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转让,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营业税;   3. 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营业税相关政策

营业税 - 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营业税 - 纳税申报

  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扣缴义务人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

免税项目

  我国过去对营业税的减免,从性质上看,既有政策性减免税,也有困难的减免税;从审批权限来看,既有条例规定的减免税,也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减免税,还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减免税。减免权限的分散和减免税的过多,实践证明弊病较多,不利于企业间的平等竞争,也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针对这种情况,改革后的营业税对减免税政策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主要有:   (1)将减免税权全部集中于国务院,任何部门和地区均无   

营业税

权决定减免税。   (2)只保留统一减免税,对企业和个人一律不予个别减免税。   (3)统一减免税规定,保留少部分政策性强的免税项目。   最近发布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项目有:   (1)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即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   (7)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除上述项目外,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

地点

  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税款的地点。一般是纳税人应税劳务的发生地、土地和不动产的所在地。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的,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自2009年起,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这一规定可以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   (2)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中央铁路运营业收人的纳税地点在铁道部机构所在地。   (3)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向该土地或不动产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6)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业务,由国家开发银行集中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其省级以下机构建立前,其委托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省级分行集中于其机构所在地缴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

  营业税纳税人发生缴纳营业税行为应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一般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同时有下列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天。

期限

  按营业税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计算应缴纳营业税税款的期限。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营业税具体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应纳税额之大小核定,可核定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