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隼展翼: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版 - 建筑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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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版
RSS打印复制链接大中小 发布时间:2011-03-13 15:01:13
第一章 设计总则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住宅建筑规范)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宅建筑规范)
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
可再生资源。(省住宅设计标准)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规范)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住宅建筑规范)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建筑规范)
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住宅建筑规范)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住宅建筑规范)
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住宅设计规范)
4.14.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4.14.4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住宅设计规范)
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
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住宅建
筑规范)(省住宅
设计标准)
5.4.2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规范)
1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 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OOm。
4 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        通风。
5.4.3  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OOm。(住宅建筑规范)
4.14.6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省住宅设计标准)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省住宅设计标准)
5.1.2 获得冬季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1.2的规定。(省住宅设计标准)
表5.1.2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江苏省划为Ⅱ、Ⅲ气候区
大城市
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日照时数(h)
≥2
≥3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指室内地面0.90 m高的外墙位置)
注:1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详见该规范附录A节第A.0.1条的规定;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标准。“旧区”的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5.2.2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2.2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省住宅设计标准)
表5.2.2住宅室内采光标准
房间名称
侧面采光
采光系数最低值(%)
窗地面积比值(Ac/Ad)
光气候
Ⅲ区
光气候
Ⅳ区
光气候
Ⅲ区
光气候
Ⅳ区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1
1.1
1/7
1.1/7
楼梯间、卫生间、走道
0.5
0.55
1/12
1.1/12
5.4.2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分户墙和楼板不应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不应小于55 dB),外窗不应小于30 dB,户门不应小于25dB。
5.4.3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A声级)为50 dB;夜间允许噪声级(A声级)为40dB。(省住宅设计标准)
5.4.4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省住宅设计标准)
5.4.6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5.4.7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
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6.2.1 住宅节能设计的规定性指标主要包括:建筑物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传热阻)、外窗遮阳系数等。(省住宅设计标准)
6.3.1 性能性指标应以采暖、空调能耗指标作为节能控制标准。(省住宅设计标准)
5.5.1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5.5.1的规定。(省住宅设计
标准)
表5.5.1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污染物名称
活度、浓度限值

≤200mg/m³
游离甲醛
≤0.08mg/m³

≤0.09mg/m³

≤0.20mg/m³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0.50mg/m³
6.1.3 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3.1.10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住宅建筑规范)
3.1.11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住宅建筑规范)
3.1.12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住宅建筑规范)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规范)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4.1.2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住宅建筑规范)
4.1.3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住宅建筑规范)
第二章 面积标准及层高
4.7.2   套内使用空间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不应低于2.40 m,局部不应低于2.10 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住宅设计规范)(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住宅设计规范)(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7.3(省住宅设计标准)
3.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 m。
4.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公共走廊的净高不应低于2.2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 m。
5.2.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OOm。(住宅建筑规范)
第三章 阳台及栏杆
4.6.4 6层及6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7层及7层以上的住宅栏杆阳台净高不应低于1.10m。(省住宅设计标准)‘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住宅设计规范)
4.6.5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 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4.6.7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11.10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 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 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 m。(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住宅设计规范)
5.1.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第三章 门窗
4.8.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 m时,应有防护设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第四章 楼梯及电梯
4.9.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 m。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 m。(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注: 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住宅建筑规范)
4.9.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 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 m。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 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 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 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 m。(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4.9.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 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第五章 出入口及走道
4.10.1 7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楼层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00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省住宅设计标准)
4.11.1 住宅的公共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11.2 设置电梯的住宅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省住宅设计标准)
4.11.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11.8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平台,7层及7层以上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00 m。(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11.9 住宅的公共走廊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0 m。(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第六章 无障碍设计
7.4.1 7层及7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5 无障碍住房。
7.4.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省住宅设计标准)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7.4.2的规定;
表7.4.2坡道的坡度
高度(m)
1.00
0.75
0.60
0.35
坡度
《1:16
《1:12
《1:10
《1:8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 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7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2.5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住宅设计规范)
4.5.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设计规范)
5.3.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规范)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 0.50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O.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住宅 建筑规范)
第四章 消防设计
8.1.2 住宅建筑中严禁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储藏间及作坊。(省住宅设计标准)
8.1.6 住宅建筑中燃气、电气、空调等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省住宅设计标准)
8.2.1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表8.2.1的规定。(省住宅设计标准)
表8.2.1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要求
建筑类别
耐火等级要求
1至3层住宅
四级及以上
4至9层住宅
三级及以上
10至18层住宅
二级及以上
19层以上住宅
一级
8.2.2    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8.2.2的规定。(省住宅设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