鸟笼门设计图片:五服、九族与宗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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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6-24      编辑:玉石兰心 [文字:大 |中 |小]
摘要:在家谱和政府律法中,经常可以见到五服、九族亲属图。五服关系、三族、九族等范畴用来确定亲属关系的远近。
在家谱和政府律法中,经常可以见到五服、九族亲属图。五服关系、三族、九族等范畴用来确定亲属关系的远近。
五服,即丧葬五服制。在古代的丧礼中,生者与死者因宗亲关系的亲疏不同而穿着不同规制的丧服,而且守丧时间也不同。小宗亲祖先为高祖、曾祖、祖、父四亲,加上己身为五世,再由己身向下延及子、孙、曾孙、玄孙,也是五世,这样从高祖至玄孙为九代。这还包括了高祖的所有子孙,即叔伯曾祖及其子、孙、曾孙,叔伯及其子、孙、曾孙、叔伯及其子、孙、曾孙;曾祖姑以下的各种姑、姊妹、侄女、侄孙女、侄曾孙女;还有自己的妻子及上述男性成员的配偶。这些人中若有亡故,活着的人就要为他(她)穿孝服守孝。由于人们在宗族中有辈分、房分、嫡庶、长幼、性别及女子出嫁与否的差异,因而有不同的服丧办法。政府定五等丧服制度,这就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五服。
斩衰:服丧期为三年,穿最粗麻布制的孝服,不缝下口、所以叫斩衰。服这种丧者是儿子为父母,未出嫁或被休在家的女儿为父母,儿媳为公婆,继子夫妻为继父母,庶子夫妇为生母、嫡母,嫡长孙(承重孙)为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妻为夫,妾为家长。

 

 

 
斩衰丧服式样图
 
齐衰:服丧期分一年、五月、三月不等,要依服丧者与丧者的关系确定,服丧者穿稍粗麻布做的丧服,缝下边,所以称齐衰。服这种丧者是嫡子、众子夫妇为庶母,子为改嫁母、被出母,夫为妻,孙、孙女为祖父母,出嫁女为父母,祖为嫡孙,父母为嫡长子夫妇、众子及未嫁女,侄为伯、叔父母及未嫁之姑,已身为亲兄弟、未嫁姊妹及亲侄、未嫁亲侄女,以上都是服丧一年;部孙、女为曾祖父母、服丧五个月;玄孙、女为高祖父母,服丧三个月。

 


 

 
齐衰丧服式样图
 
大功:服丧期九个月。穿粗熟麻布做的丧服,经过粗略加工,故称“大功”,服这种丧者是为堂兄弟、未嫁堂姊妹、出嫁姑和姊妹,出嫁女为本宗兄弟、兄弟之子、本宗伯叔父母、姑、姊妹,妻为夫的伯叔父母、祖父母,祖为众孙、未嫁孙女。

 

 
大功丧服式样图
 
小功;服丧期五个月,穿加工较细的熟麻布衣。服丧者是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再从兄弟及末嫁的再从姊妹、已嫁同堂姊妹、未嫁祖姑与堂姑、兄弟之妻、外祖父母、舅、姨、外甥、外甥女,出嫁女为本宗堂兄弟及未嫁堂姊,妇为夫之姑及夫之姊妹。

 

 
小功丧服式样图
 
缌麻:服丧期三月,穿稍细熟麻布衣。服这种丧者是为曾伯叔祖父母,族伯叔父母,族兄弟从未嫁族姊妹,未嫁曾祖姑、族祖姑、族姑,族伯叔祖父母,姑、舅之子,两姨兄弟,妻之父母;出嫁女为本宗伯叔祖父母、末嫁祖姑、堂伯叔父母及堂姑。缌麻是五服中最轻的。

 
緦麻丧服式样图
 
服丧制以父系宗亲为中心,母亲与妻子的亲戚则称为外亲。在五服内的女性成员中,男性配偶(母除外)、出嫁的本宗女子,都要比她们的丈夫或未出嫁时降低丧服等级。五服制的意义,并不只在于持服者为故去亲属穿什么制式的丧服,重要的是通过丧服的轻重,指示着亲属关系的亲疏,所服丧服愈重,持服者与死者关系愈近,反之愈远。五服之内的亲属属于近亲,出了服的亲属则是远系了。

 

 
五服示意图
 
 
 
 
 
 
 
 
丧葬五服制以这么繁杂琐细的内容确定亲属关系与范围,没有图表实在难于记住与理解。所以政府的律法与宗族的族谱中常载有五服亲属图。除了这么细致划分亲属外,还有常见的“三族”、“九族”等概念,用以粗线条地确定亲属范畴,这也与五服有密切关系。
“三族”指的是哪个范畴的亲属,大体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是指父族、母族、妻族各一;二是指父、子、孙三代家庭,或指父、子、孙二代兄弟,或是父母、兄弟、妻子。前者除了包括本宗成员外,还包括外祖父与岳丈家族的外亲成员;后一种只是指父系本宗的成员,三族是指直系或加上旁系兄弟的三代人。
“九族”也有两种不同的理解。简单的说,一是说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共九族。其中再区分,如在父族四中,父亲家为一族,父的姊妹(即姑家)为一族,己身出嫁有子的姊妹(即外甥家)为一族,女儿出嫁且有子的(即女婿、外孙家)为一族。此为父之四族。二是指父系本宗自高祖下至玄孙的九代人,与我们前面提到的五服亲属范围相近。
三族、九族存在两种说法,在礼与法的应用上并不是很严格,它们的内涵也有着变化。—般在魏晋以前,三族、九族等概念在社会上礼与法的应用上常包括着外亲亲属,到后来则多指父系本宗三代或九代人。除了三族、九族外。还有五族或十族等概念。
宗族在法律上的连带关系
中国古代的刑法,对于重大政治犯罪历来实行株连的办法。“族刑”、“族诛”、“夷三族”、“门诛”等各种缘坐之法,名异而实同,都是一人犯罪株连惩办族属,不过株连的范围有广有狭而已。这种野蛮的刑罚政策,一个是视宗族为政治教育单位,认为族人犯罪宗族负有管束不严的责任,一个是想收到威吓震慑的效果,镇压一族警告他族,再就是“斩草除根”,防止留下隐患。
族刑由来已久,《荀子·天于》中就有“以族论罪“、“三族皆夷”的记载。汉以后历代设有族刑,有“三族之诛“、“五族之诛”、“七族之诛”、“九族之诛”等说法。北魏时有“房门之诛”,“五族者降至同祖,三族止一门,门诛止一人身”,株连的范围有所缩小。唐宋时期没有族刑的提法,用“缘坐”一词来替代,受株连的人不是一律被处以极刑,而是处以其他刑罚。《唐律·贼盗》规定:“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异同。”又附加规定:“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出养、入道及聘妻未成者,不追坐。”元律的族诛范围较小,《元史·刑法志》载:“诸父谋反,子异籍不坐。”明清时期“缘坐”的范围较唐宋有所扩展。《清律·贼盗》规定,犯谋反大逆罪,从祖父、父、子孙开始,列兄弟、伯叔父、兄弟之子,不管是否同一户籍一律处斩;男子十五岁以下与母、女、妻、妾、姊妹,以及子之妻妾,没收为官奴,给功臣家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