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鹏山说水浒之林冲txt:推理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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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的分类2008-10-04 01:19

根据推理前提的数量可分为直接推理和间接推理.

(一)直接推理。直接推理是由一个前提推出一个结论的推理。

在传统逻辑学中,直接推理分为:根据判断间的对当关系的直接推理和通过判断变形的直接推理两种。


(二)间接推理。间接推理是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前提推理出一个结论的推理。

间接推理又根据其前提到结论思维进程的方向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

1. 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由已知的、较为一般性的前提出发,推导出一个较为特殊性结论的推理。这种推理的的思维过程的特点,就是由一般推向特殊,以一般性的知识作为前提推出个别性的结论。

演绎推理又分为三段论,联言推理、选言推理、假言推理、二难推理等几种基本的推理形式。

演绎推理的前提与结论的联系具有必然性;前提真,结果必然真,所以又叫必然性推理。从这个意义上说,直接推理也可看作演绎推理。


2. 归纳推理。归纳推理是根据一类事物包含的许多对象的情况,推出关于该类事物的整体性结论的推理。它是由一系列个别性的知识,推出一个一般性的结论。思维进程的方向和演绎推理恰好相反,它是由个别推知一般。

归纳推理可分为完全归纳推理和不完全归纳推理。后者因前提与结论间不具有蕴涵关系,因而是或然性推理。


3. 类比推理。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某些属性相同或相似,进而推论另一属性也相同或相似,或者,根据某类事物的许多现象都有某种属性,推论该类事物的另一对象也有这种属性的推理形式。它是通过对两个或两类事物进行比较,发现相同或相似点后,以此作为依据推知事物的未知属性。这种推理的前提和结论之间不具有蕴涵关系,因而是一种或然性推理。

 

 

划分

一、划分的特征及其作用。

对概念做划分就是按照某种标准,把一个属概念分为若干种概念的逻辑方法。例如,用“犯罪的主观方面”作标准,把“犯罪”这个属概念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个种概念,这就是划分。

划分是由三个部分组成的,即划分的母项、划分的子项和划分的标准。划分的母项,就是被划分的属概念;划分的子项,就是划分出来的种概念;划分的标准,就是指划分时所依据的对象的属性或特征。例如,根据人的国籍不同,可以把“人”分为“中国人”、“朝鲜人”、“日本人”、“美国人”等等。“人”就是划分的母项,“中国人”、“朝鲜人”、“日本人”、“美国人”等等就是划分的子项,“人的国籍”就是划分的标准。

由于事物的属性是很多的,我们可以根据事物具有的不同属性进行不同的划分。例如,根据犯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把“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根据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具有“反革命目的”,可以把“犯罪”分为“反革命罪”和“非反革命罪”;还可以根据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具有共同行为,把“犯罪”分为“共同犯罪”和“非共同犯罪”等等。至于在某一划分中,究竟采用什么属性作为划分的标准,则要根据实际的需要来决定。

划分的标准有时可以是一个属性,有时也可以是几个属性的结合。例如,把“学生”分为“男学生”和“女学生”,这里的划分标准,就是“性别”这一属性。把“学生”分为“男大学生”、“女大学生”、“男中学生”、“女中学生”、“男小学生”、“女小学生”,这里的划分标准,就是“性别”和“文化程度”这两个属性的结合。

划分与分解是不同的。划分是把一个属概念分为若干种概念,母项与子项之间具有属种关系,任何一个种必须具有它的属的特性。而分解是把事物的整体分成若干部分,部分不具有整体的性质。例如,把人分为男人和女人,这就是划分,而把人分为头、身躯、四肢,这是分解而不是划分,因为它们之间不是属种关系,而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划分有着重要的作用,它是人们常用的一种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通过划分不仅有助于明确一个概念的外延,还有助于人们把握事物之间的属种关系,便于我们分门别类地学习和研究客观事物。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划分方法,即二分法。二分法是根据有无某种属性,而将一个属概念划分为正、负两个种概念的划分方法;例如,把“战争”分为“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把“矛盾”分为“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都是二分法。用二分法得到的两个种概念都是一对矛盾关系的概念,都表现为一个正概念和一个负概念。

二分法是一种简单、方便的划分方法,而且,这种划分总是合乎划分规则的。这是二分法的优点。当我们只需要了解母项的一部分外延时,或者我们还不了解母项的全部外延时,就可以用二分法来进行划分。但是,由于二分法的二个子项中,有一个子项是负概念,而负概念的外延不是很明确的,因此,运用二分法难以达到明确概念外延的目的。

划分与分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划分是分类的基础,分类是划分的特殊形式。任何分类都是划分,但并不是所有的划分都是分类。划分与分类的主要区别在于:

(1)二者的根据不同。分类必须是对象的本质属性,而划分不必都是对象的本质属性,只要能够区别对象的一般属性都可作为划分的根据。

(2)二者的作用不同。分类主要用于科学研究,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如生物的分类,元素周期的分类,犯罪的分类等等。而划分却往往是在较短的时期内起作用,是由实践的需要决定的。

三、划分的规则

要作出一个正确的划分,必须遵守以下几条规则:
(一)划分必须相应相称
所谓划分相应相称,是指划分所得的各个子项的外延之和必须等于母项的外延。例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这个概念可划分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这个划分是相应相称的。因为,各子项外延的综合正好等于“近亲属”的外延。

违反这条规则所犯的逻辑错误有两种,即“划分过宽”和“划分过窄”。“划分过宽”就是划分的子项外延之和大于母项的外延。“划分过窄”就是划分的子项外延之和小于母项的外延。例如,把“近亲属”划分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和祖父母”。这就犯了“划分过宽”的错误。因为它多划出了“祖父母”这个子项,使得各子项外延之和大于母项“近亲属”的外延。如果把“近亲属”划分“夫、妻、父、母、子、女”这些种概念,那么就犯了“划分过窄”的错误。因为它漏划了“同胞兄弟姐妹”这个子项,使得各子项外延之和小于母项“近亲属”的外延。

(二)划分的子项必须互相排斥。

所谓子项互相排斥,是指划分的各个子项之间应当是不相容关系,不允许是属种关系或交叉关系。如果子项不互相排斥,而是相互重迭,那么就达不到明确被划分概念外延的目的。

违反这条规则就要犯“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例如,把“干部”分为“行政干部、政法干部和高级干部”就犯了“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因为子项之间必须是交叉关系。又如把“刑罚”分为“有期徒刑、主刑、剥夺政治权利和附加刑”,也犯了“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因为“主刑”和“有期徒刑”,“附加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分别是有属种关系的概念。

(三)每次划分必须按同一标准进行

所谓按同一标准进行,是说在每一次划分当中,必须使用相同的标准,不能中途变换划分的标准,否则划分就会出现混乱,不能达到明确被划分概念外延的目的。

违反这条规则就要犯“多标准划分”的逻辑错误。例如,把“犯罪”分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反革命罪”和“共同犯罪”,这就犯了“多标准划分”的错误。因为在这个划分中,“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是根据犯罪的主观方面这一标准划分出来的;“反革命罪”又是根据是否具有反革命目的的这一标准划分出来的;“共同犯罪”则是根据是否二人以上犯罪这样的标准划分出来的。

(四)划分不能越级

所谓不能越级,是指每一次划分后的子项应该是母项最邻近的种概念,而不是间隔的概念。换句话说,划分应当按照层次逐级进行,不应当跳跃划分。

违犯这条规则就要犯“越级划分”的逻辑错误。例如,把“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后,再分别对“主刑”和“附加刑”进行划分,就是遵守了这条规则的。因为它是逐级进行划分的。要是把刑罚直接分为“管制”、“拘役”、“无期徒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这就犯了“越级划分”的逻辑错误。而越级划分,很容易造成子项换乱的情况或遗漏掉一些子项,从而达不到明确概念外延的目的。

上述四条规则是互相联系的,如果违反了其中的某一条规则,就有可能同时违反另一条规则。那么这种划分就会犯某一种逻辑错误或者同时犯几种逻辑错误,不能达到明确概念外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