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法王座。:班主任培训资料之思想道德教育(守护青春远离犯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01:35:27
班主任培训资料之思想道德教育(守护青春远离犯罪) 作者:何方 日期:2009-8-18 11:34:00 0 推荐

守护青春远离犯罪 

                                                                谢志东 

老师们大家好,今天我们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谈一谈,如何发挥学校的教育矫正职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同时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德智体全面发展。 

目前国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体系逐步完善,随着教育的发展,这一套立法体系在学校教育当中越来越深入,对我们每一个教育者也提出了越来越多的法律要求。学校作为一个教育教学机构,它最主要的职能是教育职能,这一点和我们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所确定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立法的目的相契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就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可以说教育和保护是我们学校最重要的一种责任,也是法律对于未成年人预防犯罪立法的出发点。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明确地提出,作为整个国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这种立法以及教育的实际来讲,最主要的目的有两个:第一就是要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直接影响到我们国家下一代的发展,保证他们健康成长是我们一项非常重要的责任。身心健康包括了身体和精神这两个方面,学校要从维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保障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权利不受侵害等等这些方面来努力保证学生的健康成长。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目的就是要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不断地来加强对未成年人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要求。比如说在 2004 年的时候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等,在这些政策和法律文件当中,都有涉及到我们学校和教师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的一些具体内容。把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放到了教育非常重要的一个位置上。所以大家首先要了解的就是我们预防未成年人这个违法犯罪最重要的这两个目的,这是我们要介绍的第一个方面的内容。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学校责任,按照国家要求主要体现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相应的教育,对不良行为的教育和制止,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三个主要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我们学校和教师所承担的教育、预防犯罪。这个教育责任在我们国家的立法当中体现得比较得清楚,总体上的要求也有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法律要求学校把相应的预防违法犯罪的教育内容纳入到我们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当中去,不是说只是在一个特定的活动,或者搞一个特定的模拟常规场景的情况下,我们希望所有的老师,都能把这种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深入到我们每一门课程的教育教学当中,渗透到我们每一天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过程当中去。作为学校的教师都应当了解本地区,本学校在教育教学的计划当中,相关的一些内容。而且在大家履行自己的这种教育教学的职责的时候,也要把这部分相应的要求纳入进去。 

学校教育责任第二个方面就是要求学校要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开展一些形式多样而且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教育方式。这个是国家非常强调的,未成年人由于自身的辨认能力,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性,如果对他们开展相关的教育采用简单的说教的方式,有的时候效果并不是十分理想,所以国家鼓励我们学校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真正地让孩子们从自己的生活实践当中,从自己身边能够找得到,而且能够容易记,容易行。这也给老师们在教育过程当中提出了很多要求,有些学校开展一些相关的参观活动,比如说去旁听一些法庭的审理,去参观一些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专门的场所,请一些专门人员给学生们去讲一些和他们同龄的,同样是在学校就读的学生的身上发生的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以及他们在法律上承担了什么样的后果,这样对孩子形成印象深刻的教育。 

第三个方面就体现在学校有权利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配合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教育。学校是社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教育过程当中仅仅靠学校是不够的,因此我们国家现在教育立法上是授权给学校,要求学校把本校相应的教育内容、教育计划告知学生的父母或者是监护人,而且学校也有权力要求他们的父母或者是其他监护人来配合学校开展教育。这种家庭和学校教育的配合,是防范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非常重要的途径。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有一些未成年人父母或者是监护人在监护职责的履行上有的时候不太到位,不够尽心尽力,或者说有的家长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比如说忙于生计,疏忽了对孩子的教育,这样的情形可能会使我们学校开展这种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但是学校和教师有权力也有义务要求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和监护人来配合学校教育。教育责任是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方面学校责任的首要部分。 

学校第二个方面的责任就体现在要预防未成年人发生一些不良行为。根据教育实践和司法实践的统计,未成年人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往往就是从他们最初一些细微的看似不太严重的一些不良行为开始的。很多国家做过相应的调查,学生如果经常发生旷课、逃学或者其他的违反学校纪律行为,日后发生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机率要大大提高。所以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防范在校学生发生不良行为的相应立法。在这个方面我们国家立法比较详细、而且针对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经常出现的大量的发生在未成年学生身上不良行为,在调查之后立法总结出来了学校要特别注意防范的几个方面。我们所有老师特别是班主任,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如果发现学生身上有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一定要加以劝导、教育,加强管理。要和监护人要取得联系,共同配合,绝对不能够歧视甚至是抛弃这些品行上有缺陷的学生,这也是我们国家现在的《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我们学校教育提出来的要求共同体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非常明确地规定出来了9类在未成年学生身上常见的不良行为。 

第一种情况就是旷课,夜不归宿,过去更多被认为是学生的行为习惯问题,现在很多国家都把旷课夜不归宿作为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最常见的不良行为,而且是日后容易导致他们走上更严重的危害社会道路的重要开端加以规定。我们国家也把它列为了需要防范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第一项。比如说夜不归宿的问题,作为学校的教师要对学生加强教育,而且要让孩子们了解,是不是回家,是不是按时回家,这不是他自己愿不愿意的问题,而是法律要求学生必须做到的,否则的话,就构成了一种不良行为。同时,我们也应该用适当的方式对学生的父母或者是监护人进行教育,告诉他们自己的孩子夜不归宿,或者说自己家中留宿其他的未成年人这都是一种法律上规定的需要经过特别地报告程序之后,你才能做的事。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如果你要留宿这个未成年人的话,首先要征得他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同意,如果联系不上或者不能够及时联系的,至少也要在 24 小时之内,通知到留宿孩子的父母或者是监护人,这是对家长们提出来的要求。教师要利用和家长沟通的机会,让所有家长知晓这个要求,这不是一个小事,经常夜不归宿或者旷课的孩子可能会走上更严重的违法犯罪的道路。 

第二个不良行为就是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我们国家有严格的关于刀具或者其他一些危险器械管理的立法,如果学生携带一些属于管制范围的刀具到学校,教师发现之后,一定要没收,而且要对学生加强教育,禁止他再次携带相应的管制刀具。因为他最初带这个器具来的时候,可能是一种好奇,一种炫耀,我有一把非常好的刀子,但是由于未成年人自控能力比较弱,他们情急之下,有可能会拿这个原本不是用于这样的目的的管制刀具出现一些危害他人的行为。可能这一刀扎下去之后的后果非常严重,他自己绝对没有想到,由此要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可能要去承担刑事责任,后悔莫及。所以我们学校和教师要在这个方面一定要加强管理教育,要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来防范这样的问题。 

第三个方面就是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平常看到的好像是很普通的违反校纪的行为。但是事实上现在我们国家的法律把它列为了一种不良行为,也就是说它都可能成为日后发展成为更严重行为的一个开端。打架斗殴,辱骂他人,不是简单的违反校纪,学校也不是简单地批评教育,而要让这些未成年人从防止发生进一步地违法犯罪行为的这个角度来认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 

第四个方面就是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比如说在有些学校里边,年纪大的高年级学生,向一些低年级学生索要财物,甚至有的时候加以威胁,还有可能是毕业已经离开学校的学生,向自己原来所在学校的学生去索要财物,而且我们了解,发生这样行为的孩子往往是他们在年幼,在低年级的时候就受到过高年级的同学这种索要或者是勒索的这种行为,所以他们长大之后,效仿这样的行为去欺负那些比自己小的同学。这个非常危险,一旦在索要的过程当中,发生了对方的反抗不从,有的未成年人为了显示自己的一种威严,可能就要开始使用暴力,轻则殴打,重则拿刀具或者其他器械伤人,这就可能构成了犯罪。在我们国家抢劫罪是一种重罪,而抢劫罪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就是使用暴力。没有使用暴力,仅仅是用一种口头的威胁或者是一些以大欺小的方式,被列为是不良行为。 

第五个方面需要防范的不良行为就是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小偷小摸往往是不良行为的开始,有的孩子慢慢会养成一种习惯,进而发展为犯罪。所以对这一类小的这种不良行为的防范是非常重要的,而故意损坏这个财物实际上是显示了他对别人的权利,对别人的财物的一种不尊重,这也是可能成为他今后不尊重他人的生命,不尊重他人重大财产的一个开端。 

第六个方面需要防范的不良行为就是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这也是我们国家治安管理立法当中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要求的一个规定。在未成年人身上,虽然有的时候赌博可能带有游戏的色彩,或者他们因为好奇去参与,但是我们要告诉学生,这样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第七个方面的不良行为就体现在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等。有的孩子也是最初从好奇开始,被这些不良的读物或者是音像制品引上了犯罪道路,所以学校当中要制定相关的制度,特别是老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加强观察,如果发现学生在收看,或者是互相借阅相关的一些图书,音像制品的时候,我们要及时地没收、销毁,而且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 

第八个方面不良行为就是进入到一些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国家相关立法当中,是不允许游戏厅、歌舞厅向未成年人开放的。但是有一些人为了利益的追逐,他的游戏厅、歌舞厅的常客,甚至主要来源就是未成年的学生。新闻媒体上很多这样的报道,有的孩子因为沉迷游戏厅、歌舞厅导致了荒废学业,还有的因为钱财的短缺,去偷窃或者抢劫,都可能引发更严重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以应该从我们学校教育的角度,从社会管理的角度要共同配合防范这样的不良行为。 

第九个方面就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一些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更多的还没有直接构成违法或者犯罪,这当然是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但是这一类行为是和社会的公德和法律要求很多地方不相一致,所以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也是一种法律所不允许未成年人去做的行为。 

法律要求学校在教育责任里边,除了对不良行为加强管理预防之外,更为重要的就是发现未成年人有一些严重不良行为的时候,要予以专门矫治。这就不是一般性的教育能够解决的问题。国家也设立了一些专门的场所机构,对那些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加以管教,我们作为学校的教师,首先要了解什么样的行为是属于严重的不良行为,这样的行为很有可能要通过一些专门机构来加以管教。从立法上来说,严重的不良行为定义是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实际上严重危害社会,要受到刑法的处罚这就是犯罪的基本条件,但是大家知道,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本着教育矫治为主的原则,而不是惩戒为主这样的方针,所以我们更多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一种从轻甚至是免除刑法处罚这样的方式来挽救未成年人。在学校里边我们也要特别注意对这种严重的不良行为及时发现,而且要及时和相关方面取得联系加强教育。 

这种严重的不良行为包括比如说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这个在学校里边,特别在一些年纪稍长的在校生当中容易发生。第二个方面属于严重不良行为的就是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的,实际上这种屡教不改就意味着他携带管制刀具已经有了一定的违法犯罪的目的在里边,所以学校要特别地注意。第三个方面就是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这种拦截、殴打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抢劫罪的一个雏形。法律上规定,年满 16 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如果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但是如果犯有像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抢劫等等,法律上列举了若干种重罪的,那么也照样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实际上这种严重的不良行为,已经是构成刑事犯罪的一个起点。第四个方面属于严重不良行为的就是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这和一般好奇的观看不一样。传播这个行为本身是一种严重的违反法律而且是危害社会的一种行为。第五个方面属于严重不良行为的比如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的,学校一定要加强教育,而且要及时和公安机关要取得联系。共同处理。第六个方面就是多次偷窃,这个多次偷窃实际上就是一种我们前面所讲到的不良行为这种盗窃行为的一个延续,而且偷窃达到相应的数额以后,实际上它可能已经构成了犯罪,需要严格加以制止。第七个方面就是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已经从一种不良行为发展为一种违法行为。第八个方面是吸食注射毒品,另外就是其他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大家可以看到,严重不良行为,和我们前面讲的不良行为,一个非常重大的区别就在于,前面所讲的不良行为,从危害程度上来讲,它更多的是危害到了这个行为实施的对象,而严重的不良行为,它更多的是对社会产生了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也是这个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对于这种严重不良行为,我们相关立法上有非常明确的要求。在制止的同时要加强矫治,而矫治的途径根据这个不良行为的程度,以及这个行为人的一些具体的情况,比如说学校和家庭相配合,采取严格的措施加以管教。发现了这种严重不良行为及时制止是学校里每一个教职工的责任。如果在这种措施加以管教之下,效果还不理想的话,国家是要求设立一些专门的教育机构,这些教育机构在我们各地一般都被称为是工读学校,有的地方也称为寄读学校,接收的都是一些有轻微违法的学生,实际上往往是一些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工读学校可以通过更为严格的一种管教,来对学生的行为进行矫治。从工读学校毕业的学生,照样是完成了国家义务教育的要求。 

第三类矫治针对的就是产生了一些严重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后果,情节比较恶劣的行为,如果构成了相应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要由公安机关来对他实施相应的治安处罚。有一些未成年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一种犯罪,但是因为不满16周岁不受这种刑事处罚,像这样的情况,在我们国家规定可以由政府来收容教养的,这是一种强制性的限制一定人身自由的方式,来对这些严重的这种不良行为加以矫治。这些方式从学校教育的角度来讲,都需要我们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作为教师了解法律的规定,在我们的工作当中及时地发现学生的不良行为或者是严重的不良行为,加以教育,制止,管教,这是我们学校在承担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这个方面非常重要的一种责任。这部分内容也是我们国家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立法的核心内容,所以希望所有的老师都要了解,不论你面对的是小学生还是中学生,在他们的身上都有可能会发生这样那样的不良行为,我们一定要从防范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度来认识这些不良行为,尽到我们教育管理的职责。 

当然,在履行预防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这种教育责任的同时,还特别需要注意,在教育教学和管理学生中保护尊重学生权力。因为在教育实践当中也发现过这样的问题,就是有一些学生出现了不良行为,在分析根源的时候,发现有一些老师教育方法不得当,由于对学生的权利尊重保护不够,可能以损害了学生的正当权益来作为教育,但是学生的一些权力受到损害之后,容易让这些未成年人产生一种逆反心理,甚至他们恰恰是在教师对他们的一种不够尊重的这种教育态度当中,学会了对他人的不尊重,所以在了解学校在保护防范未成年人发生违法犯罪的这个过程当中,我们还要特别注意就是对教育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能以我们的违法行为去体现对他的教育,我们也碰到过这样的老师,由于不尊重学生的权益,发生了一些违法行为,但是老师们往往觉得很委屈,因为他觉得自己一片苦心恨铁不成钢,都是为学生好,但是大家要特别注意,即便我们有良好的教育愿望,但是如果客观上我们的一些行为,构成了对学生一些权力的损害的话,还可能会成为诱发学生发生一些不良行为的一个原因。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也特别希望老师们要用合法的,正当的方式去对学生进行教育,进行帮助。 

学校教育当中学生权力有很多,结合着我们今天的主题,老师们需要关注的学生权利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就是尊重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通俗地说,只要他是公民,他就直接依法享有的权利。受教育就是这样一种基本权利。可以这么说,按照受教育权的要求,学生之所以能够在学校生活、学习,实际上不是说某一位老师或者某一所学校接纳了他,而是学生在行使宪法,教育法所赋予他的这种受教育权。所以老师们要特别注意尊重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教育实践当中我们曾经发现过,有一些调皮捣蛋,违反纪律的学生,老师出于教育的目的频繁使用比如停课,停学这样的方式对学生加以教育,结果被老师停课停学的学生,游荡在社会上,又诱发了一些不良甚至是违法行为,而且是学校应该履行对他们的教育职责时间段内发生这样的行为,有的时候学校可能还要负这些责任。我们要特别注意这一点,现在在我们国家有关义务教育有关教师的一些立法当中也是反复强调,对学生受教育权的尊重和保护。 

受教育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上课权和选择权,上课权就是他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去使用学校提供给他的各种设施设备,如果带有惩罚性的,某一个时间段内,不让他接受教育,不让他去使用这样的设施设备,不让他参与某些活动和课程,实际上会构成对他受教育权利的一种损害。而选择权,通常指的就是对学校,专业的一种选择,这也是受教育权的体现。比如说有些学校,听说学生个人或者是家庭的一些特殊情况之后,以各种理由来拒绝招收,这样的行为实际上也会侵犯到学生受教育权,这样的学生如果没有及时地进入到学校当中来的话,很有可能在社会上闲散,没有相应的机构来加以管理,也很容易诱发出一些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现代社会人们对这个受教育权也非常地尊重,,因为大家都认识到,它的实质是一个人的学习和发展权,我们加强对学生受教育权的尊重保护,也是为我们整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在培育人才,这不但是履行了我们预防发生违法犯罪的责任,同时也是为我们国家将来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第二个方面就是要注意尊重保护学生人格尊严的权利。人格尊严看不见摸不着,但和每个人密切相关,过去我们往往对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的权利关注不够,老师们觉得只要是为学生好,我话说的重一点,或者采取一些什么样的行为,只要我主观上没有恶意就没问题。但事实上从法律的要求来说,未成年人在人格尊严的权利上,和其他成年公民是平等的,并不因为他们年纪小他的人格尊严就打折扣。而且一个学生在学校里成长的过程,往往是一个人逐步形成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老师学校对他的尊重,可能会养成这个学生将来到社会上之后,他懂得去尊重他人,而学校或者教师如果发生了一些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甚至是严重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有的学生因此就会破罐破摔,他最基本的自尊心被打破之后,可能做出一些更为极端的,更为严重的行为。所以学校当中在言语上,在教育行为上,对学生人格尊严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很多地方出台了教师忌语,几乎每一句话,都是因为构成对学生人格尊严的损害,所以才不允许老师说,这种教师忌语规定,实际上也是为了督促老师们履行这种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这样一种责任。 

第三个方面权利是学生的隐私权,过去我们一般觉着,好像只有成年人涉及到隐私的问题,孩子没有什么隐私可言,但是现在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有其他一些法律当中,都非常明确地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够随便地披露他的个人隐私,所谓隐私往往是一些他自己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事,而且这些事是和别人的利益没有什么相干,学校的老师往往会比较多地了解到学生属于隐私的一些情况,我们不能随便披露,如果必须披露的时候,原则上要当事人的同意,而且要注意披露的方式。比如说咱们有的学生家长当中,有正在服刑的犯人,像这样的问题实际上它和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没有直接的相关,我们可以把它认为是未成年人的一种隐私,不是必须的情况下,我们不要轻易地披露,还有像未成年人过去一些不好的经历,或者说他自己生理上的一些缺陷等等,这些东西披露出去之后,可能会引起嘲笑,或者是漠视,带给这些未成年人精神上压力,甚至有的时候会成为他一些极端的暴力行为的一个诱因。 

第四个方面是要保护未成年人学生的身体健康权,生命和健康人于人来讲是非常重要的权利,教育立法反复强调禁止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明确规定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这种应该由专业人才或者由成人去从事的带有危险性活动。有一些老师在教育的过程当中,为了达到教育的目的使用了体罚,有的时候我们能看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实际上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行为就像苏霍姆林斯基曾经说过,它不单单是让学生肉体感到痛苦,更重要的恶果是让学生的精神和情感都变得麻木不仁,也就是说它往往会把学生的自尊,学生的一些人格尊严,严重地损害,当众受到惩罚是一件很没有面子的事,这个也可能会成为学生不良行为或者是严重不良行为出现的一个原因。 

第五个方面,作为老师来讲就是要保护好学生的人身自由权。有的老师其实是好心,比如放学之后怕孩子去游戏厅玩出现一些不良行为,所以干脆放学以后,把学生长时间地扣在学校里边不让回家,甚至发生过有的老师把学生像关禁闭似的反锁在教室,或者反锁在一个什么样的房间里边很长时间,这样的行为其实老师们都没有恶意,可能是出于一种教育,出于对学生的一种保护,一种关爱。但是事实上这样的行为有可能会涉及到学生自由权的问题。另外有的学校,比如说在班级当中,发生了丢失物品的情况,老师调查不出来,于是就采取挨个儿搜身,搜查学生物品这样的教育方式。也许这样的方式能够找出来也许找不出来,但不论找出来与否,这样的行为都是一种严重地损害学生权力的行为,一定要杜绝。我们也专门讨论过这样的问题,有的老师说我知道不能去搜,怎么办呢?他就想出一些方法,教室空无一人,然后每一个学生逐个地进入教室,老师说,你们拿了这个东西不好意思当面归还,没有关系,每个人都有单独进入教室的机会,那么你就把它放到,或者扔到讲台桌子下面都可以,后来这个老师非常高兴地看到,真的在讲台桌底下,有同学把他拿了别人的东西放在了那里。可以达到教育目的方法有很多,但是不能做的底线一定要把握住。 

第六个方面是学生表达自由的权利,这个可能现在立法上并没有专门的这个词语出现,但是在学校教育当中也为大家所关注,比如说学生上课的发言,比如学生指出来自己教学当中的一些问题,老师们对学生不满,采取一些处理方式。像这样的权利实际上是学生的一种权利,当然学校和教师是要对这种权利的行使加以限制,加以控制的。 

第七个方面的权利就是对学生财产权的保护,虽然这些未成年学生不是靠自己的劳动收入获得这个财产,他的主要生活来源还是来自于他的父母或者是监护人,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学生对自己的财产享有这种权利。比如有的老师发现学生带到学校里头来一些游戏机,或者其他的一些物品,老师没收之后又长时间不发还,这样的行为可能会构成侵占,虽然你没有想要他这个东西,但是长时间不予发还是一种违法行为。有一种情况是例外,刚才我们前面讲到的,如果你发现学生带的是一些属于管制的危险品违禁物品,比如管制刀具,有毒有害,或者是淫秽的物品等等,你必须要没收,而且没收之后绝对不能再发还学生,应当以适当的方式销毁或者是上缴。这就是学生的合法财产权和违法违禁物品这个之间的界限,我们要把握住。 

从整个学校工作的角度来讲,需要关注学生的这种权利还有很多,而这些权利我们在教育学生帮助学生防范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这个过程当中,又是我们作为教育者自身要做到的。防范和依法行驶权利配合起来,能够帮助未成年人在预防发生违法犯罪的问题上取得更好的教育效果。 

我们今天的这个主题,守护青春,远离犯罪,一方面帮助咱们的老师们更多地来了解预防违法犯罪的知识,同时也是帮助我们规范自己的行为,更好地去行使这个方面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