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兽世界礼帽:苏联反间谍工作的有关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4 22:42:59
苏联反间谍工作的有关规定
(1947年7月)
本专题只有一份档案,然而,这却是一件十分令人感兴趣的文件。在这个文件中,作为国家安全部部长,阿巴库莫夫向斯大林报告了苏联反间谍工作的详细规定和要求。由此,人们可以了解到苏联侦查、审讯和关押间谍分子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工作程序、方法、策略,以及相关的政策性规定。
1947年7月正是美苏双方冷战政策确定的关键时刻。显然,苏联国家安全部根据联共(布)中央的指示精神,在此时对苏联各地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并重新强调被某些肃反工作人员忘记了、甚至曲解了的侦查工作规则,以改善苏联的整个反间谍工作,不是偶然的。尽管我们没有收集到与此相关的其他档案,但对这一文件的研究可以使人感觉到,冷战的态势正在逐步地、全面地形成。
阿巴库莫夫关于苏联反间谍工作的有关规定给斯大林的报告
(1947年7月17日)
绝密
致约·维·斯大林同志
国家安全部机关对特务、破坏分子、恐怖分子和暗中进行反苏活动的人员进行了侦查,现将目前的工作情况向您汇报如下:

一、在逮捕犯罪分子之前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以使逮捕具有出其不意的性质,目的在于:
1.防止逃跑或者自杀;
2.防止企图通知同谋者;
3.防止销毁有关的犯罪材料;
在逮捕国家的重要罪犯时,如果必须瞒着其周围的人,或者是不可能同时逮捕其同伙,但又要做到不惊动他们,不使他们有可能逃脱罪责以及销毁有关的犯罪材料,秘密逮捕可在街上或者是在其他的某种专门制造的环境下进行。
二、在逮捕犯罪分子时要没收下列物品:
1.私人文件;
2.通信、照片、地址和电话号码记录这些可供研究罪犯私人联系的范围及其性质的材料;
3.复印器、密码书写工具、破译工具、密码电报收发机、武器、进行爆破和投毒用的物品;
4.没有在住宅里保存的秘密的和专门的文件;
5.反苏传单、标语牌、书籍、日记、信件和其他的有助于揭发罪犯的文件;
为了切断犯罪分子的外部联系,在必要的情况下,无论是在实施逮捕的过程中,还是在逮捕之后,都可以在罪犯的住宅里埋伏下肃反工作人员,把所有来到住宅的人放进屋里,然后对其进行检查。
在许多情况下,逮捕犯罪分子的工作都有执行人员和侦察人员参加。在实施逮捕之前执行人员对罪犯进行研究,而侦察人员的责任是进行侦察,了解案件的特点,以便使他们在进行搜查时发现可以用于揭露罪犯的犯罪材料。
当发生恐怖和破坏活动、出现反苏传单、国家特别重要的机密文件被盗或者丢失的时候,侦察人员和执行人员要亲临出事地点进行检查和拍照,找出犯罪线索和证据,查明现场的目击者,对其进行盘问,并立即采取措施逮捕罪犯。
进行秘密搜查,对于能够暴露罪犯进行犯罪活动的文件进行查抄并拍照。
这些措施主要是在情况不允许进行公开搜查的时候采用。例如,对于享有治外法权的外国间谍人员的住宅。
在必要的情况下,在逮捕罪犯之前对其本人以及与其相关联的一切特务和敌对活动进行拍照,以便在对其进行审讯时用这些材料揭发罪犯的犯罪事实。
三、着手进行工作的侦察人员要仔细地研究现有的全部间谍情报和其他的可作为逮捕依据的资料,以及物证、私人文件、通信集和在搜查时没收的物品,以便在进行调查工作时使用这些资料。
对罪犯的衣服,以及在对其搜查时没收的可疑物品要进行专门的检查,以便发现隐藏其中的机密。
在逮捕外国间谍机关派遣到苏联领土上的特务、破坏分子和恐怖分子时,对没收来的文件和物品要在国家安全部的实验室里进行专门的检查,以便发现隐藏其中的机密、暗号、口令,并确定这些文件是否含有毒剂和有毒物品。
四、在审讯罪犯时,侦察人员要力求从犯罪分子口里得到真实的和坦诚的交待,即不仅要确认自己本身有罪,还要揭露与其有关的其他罪犯,以及那些指使他进行犯罪活动的人和他们的含有敌意的阴谋。
为此目的,在审讯的最初阶段,侦察人员要劝告犯罪分子坦白交待反对苏维埃政权的全部犯罪事实,揭露所有与其犯罪有关联的人员,而侦察人员在一定时间内不要表现出侦察机关感兴趣的内容,也不要出具已经拥有的全部犯罪材料。
与此同时,侦察人员要研究犯罪分子的性格,力争做到:
在一种情况下是对罪犯减轻监狱制度所带来的压力:转交其家人送来的食品、允许看书、延长散步时间等等;
另一种情况是对罪犯施加压力,并警告其如果不承认所犯罪行,将从严处理;
其他情况是利用罪犯的宗教信仰、家庭、个人爱好、自尊心、虚荣心等等因素来劝说其交待罪行。
当罪犯不进行坦白的交待、回避正面和诚实地回答对其所提出的问题时,为了给罪犯施加压力,侦察人员可以使用国家安全部机关所掌握的关于罪犯过去的生活和活动的、被罪犯隐瞒的有损于罪犯声誉的资料。
为达到此目的,有时需要以巧计战胜罪犯,给其造成这样的印象:关于他的一切国家安全机关都清楚,侦察人员可以提示一下罪犯私生活中的某些隐私细节以及他对周围人隐瞒的一些恶习等等。

五、为了不使被逮捕的人知道国家安全部机关对其犯罪活动了解的程度,通常,在审讯时都是逐步地引用侦察机关所拥有的犯罪材料。
与此同时,侦察人员应考虑到罪犯的心理状况,并从这一点出发,在最佳的时候向罪犯出示犯罪材料。
作为犯罪材料国家安全部机关经常使用的是:
1.其他罪犯和证人的供词;
2.搜查罪犯时所没收的材料:通信、记录、书籍、照片和其他的物证;
3.鉴定专家所做的结论;
4.来自间谍机关的情报以及通过跟踪、技术工具和其他途径所获得的资料。
六、为了摧毁罪犯矢口否认自己的罪行,在审讯过程中通常采用当面对质的办法,同时,在多数场合下,为了揭露罪犯是在说谎并利用这一时机弄清案件,只是就某一个问题进行当面对质。
七、对于顽固抗拒侦察机关要求的罪犯,以及表现出挑衅情绪和用尽各种办法极力想使侦察机关误入歧路的罪犯,在关押时要对其采取严厉的措施。
这些措施有:

1.将罪犯投入到具有最严厉制度的监狱,在这里睡眠时间被缩短了,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都很差;
2.关进单人囚房里;
3.取消放风时间,不转交家人送来的食品,没有权利读书;
4.关进单身禁闭室20昼夜;
附注:在单身禁闭室里,除了钉在地板上的凳子和没有被褥的单人床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设施;犯人每昼夜只能在板床上睡6个小时的觉;关押在单身禁闭室里的囚犯,一昼夜只能得到300克面包和开水,3天给一次热的食物;禁止在单身禁闭室里吸烟。
八、对待那些已被侦察机关揭露的特务、破坏分子、恐怖分子和其他的苏联人民活跃的敌人,他们厚颜无耻地拒绝揭露自己的同伙,拒绝交待自己的犯罪活动,国家安全部机关根据联共(布)中央1939年1月10日的指示,可在肉体方面采取措施。
在中央——要经苏联国家安全部领导的批准。
在地方——要经各加盟共和国国家安全部长和国家安全部边区和州管理局局长的批准。
九、为了检查罪犯是否诚实地对待审讯,其证词是否具有真实性,也为了更充分地揭露他们,可在罪犯的牢房里安插国家安全部的特工人员,也可在牢房里安装秘密窃听器。
可利用坦诚地交待了自己罪行的囚犯,以及被判处短期徒刑的囚犯作为牢房内的特务。
对于被囚禁的和被判刑的罪犯,在吸收他们充当牢房内的特务之前,要通过另外一个侦察机关以及借助秘密窃听器对其进行检查。
在某些时候,为了研究牢房内囚禁的犯人,将国家安全部的工作人员以及自愿充当特工人员的人以罪犯的身份投入监牢。
十、国家安全部机关在进行侦察工作时非常重视犯罪活动的性质。
这样,在审讯特务分子时,不仅要弄清楚外国间谍机关的全部代理机关,还要弄清楚他们来到苏联境内的渠道、他们感兴趣的目标、他们任务的性质和完成任务的方法,以及外国间谍机关进行颠覆苏联的活动的方式和手段。
对于恐怖和破坏分子的案件要特别注意详细弄清其犯罪活动的策动者和同伙,研究他们完成犯罪活动的方法和手段,发现并确定是谁提供给犯罪分子楼房和住宅的地址、行动方案、党和政府领导人行综的情报、军工企业的生产示意图、武器和爆炸物品等等。
对于敌对组织和小组参加者的案件,首先要弄清楚其政治派别,与外国间谍机关或者国外的反苏白军中心的联系,是否扩大和传播敌意的文学作品,保存武器、爆炸物品的地方,集会和接头地点,联络暗号等等。
十一、在整个侦察工作进行过程中,侦察人员要确定犯罪分子的身份,审查其以往的活动。
为此目的,要对在搜查时所没收的、确定犯罪分子身份的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检查,通过询问罪犯从前生活和工作过的所有地方的方法来核实其供词的可靠性。
除此而外,还要向罪犯的亲属和朋友所在地发去罪犯的照片让他们辨认。
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让其他的罪犯和见证人之中认识罪犯的人对罪犯本人进行辨认。
十二、应将罪犯的证词形成完整的文件,并通过下列方法进行审查:与调查案件中现有的其他文件和代理机关的材料加以比较;审问其他被告和见证人;必要情况下要获得技术鉴定的结论;收集新的书面材料和证据,根据罪犯的证词寻找和确定有关人员以及实施作战侦察行动。在必要的情况下,侦察人员要将罪犯的证词转交给国家安全部作战处,以使他们通过自己的代理机关对罪犯的证词进行核查。
十三、为了完全彻底地揭露犯罪活动,国家安全部机关在进行侦察工作的同时还要对处于自由状态的罪犯的其他关系进行积极的侦察研究,并将重新获得的、对于揭露罪犯具有重要意义的情报转交给侦察人员。
侦察人员本人要做到竭尽全力、千方百计地利用任何一个细节和线索,用巧计战胜罪犯,抓住他的一些矛盾的地方,以达到对其彻底的揭露。
必须指出,根据联共(布)中央的决定,各地对国家安全部机关的侦察工作情况所作的审查,即今年6月2日致您的第2820号报告中讲述的那样,表明某些肃反工作人员忘记了、甚至在许多情况下曲解了进行上述侦察工作时的一些规则。除此而外,在最近这几年重新回到国家安全部工作的一些同志也不知道这些规则。因此,上述所说的某些现象在目前正制定的苏联国家安全部关于改善国家安全部机关侦察工作的命令中有所体现。
命令稍后向您呈报。
阿巴库莫夫
1947年7月17日 阿巴库莫夫关于苏联反间谍工作的有关规定给斯大林的报告
(1947年7月17日)
绝密
致约·维·斯大林同志
国家安全部机关对特务、破坏分子、恐怖分子和暗中进行反苏活动的人员进行了侦查,现将目前的工作情况向您汇报如下:

一、在逮捕犯罪分子之前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以使逮捕具有出其不意的性质,目的在于:
1.防止逃跑或者自杀;
2.防止企图通知同谋者;
3.防止销毁有关的犯罪材料;
在逮捕国家的重要罪犯时,如果必须瞒着其周围的人,或者是不可能同时逮捕其同伙,但又要做到不惊动他们,不使他们有可能逃脱罪责以及销毁有关的犯罪材料,秘密逮捕可在街上或者是在其他的某种专门制造的环境下进行。
二、在逮捕犯罪分子时要没收下列物品:
1.私人文件;
2.通信、照片、地址和电话号码记录这些可供研究罪犯私人联系的范围及其性质的材料;
3.复印器、密码书写工具、破译工具、密码电报收发机、武器、进行爆破和投毒用的物品;
4.没有在住宅里保存的秘密的和专门的文件;
5.反苏传单、标语牌、书籍、日记、信件和其他的有助于揭发罪犯的文件;
为了切断犯罪分子的外部联系,在必要的情况下,无论是在实施逮捕的过程中,还是在逮捕之后,都可以在罪犯的住宅里埋伏下肃反工作人员,把所有来到住宅的人放进屋里,然后对其进行检查。
在许多情况下,逮捕犯罪分子的工作都有执行人员和侦察人员参加。在实施逮捕之前执行人员对罪犯进行研究,而侦察人员的责任是进行侦察,了解案件的特点,以便使他们在进行搜查时发现可以用于揭露罪犯的犯罪材料。
当发生恐怖和破坏活动、出现反苏传单、国家特别重要的机密文件被盗或者丢失的时候,侦察人员和执行人员要亲临出事地点进行检查和拍照,找出犯罪线索和证据,查明现场的目击者,对其进行盘问,并立即采取措施逮捕罪犯。
进行秘密搜查,对于能够暴露罪犯进行犯罪活动的文件进行查抄并拍照。
这些措施主要是在情况不允许进行公开搜查的时候采用。例如,对于享有治外法权的外国间谍人员的住宅。
在必要的情况下,在逮捕罪犯之前对其本人以及与其相关联的一切特务和敌对活动进行拍照,以便在对其进行审讯时用这些材料揭发罪犯的犯罪事实。
三、着手进行工作的侦察人员要仔细地研究现有的全部间谍情报和其他的可作为逮捕依据的资料,以及物证、私人文件、通信集和在搜查时没收的物品,以便在进行调查工作时使用这些资料。
对罪犯的衣服,以及在对其搜查时没收的可疑物品要进行专门的检查,以便发现隐藏其中的机密。
在逮捕外国间谍机关派遣到苏联领土上的特务、破坏分子和恐怖分子时,对没收来的文件和物品要在国家安全部的实验室里进行专门的检查,以便发现隐藏其中的机密、暗号、口令,并确定这些文件是否含有毒剂和有毒物品。
四、在审讯罪犯时,侦察人员要力求从犯罪分子口里得到真实的和坦诚的交待,即不仅要确认自己本身有罪,还要揭露与其有关的其他罪犯,以及那些指使他进行犯罪活动的人和他们的含有敌意的阴谋。
为此目的,在审讯的最初阶段,侦察人员要劝告犯罪分子坦白交待反对苏维埃政权的全部犯罪事实,揭露所有与其犯罪有关联的人员,而侦察人员在一定时间内不要表现出侦察机关感兴趣的内容,也不要出具已经拥有的全部犯罪材料。
与此同时,侦察人员要研究犯罪分子的性格,力争做到:
在一种情况下是对罪犯减轻监狱制度所带来的压力:转交其家人送来的食品、允许看书、延长散步时间等等;
另一种情况是对罪犯施加压力,并警告其如果不承认所犯罪行,将从严处理;
其他情况是利用罪犯的宗教信仰、家庭、个人爱好、自尊心、虚荣心等等因素来劝说其交待罪行。
当罪犯不进行坦白的交待、回避正面和诚实地回答对其所提出的问题时,为了给罪犯施加压力,侦察人员可以使用国家安全部机关所掌握的关于罪犯过去的生活和活动的、被罪犯隐瞒的有损于罪犯声誉的资料。
为达到此目的,有时需要以巧计战胜罪犯,给其造成这样的印象:关于他的一切国家安全机关都清楚,侦察人员可以提示一下罪犯私生活中的某些隐私细节以及他对周围人隐瞒的一些恶习等等。

五、为了不使被逮捕的人知道国家安全部机关对其犯罪活动了解的程度,通常,在审讯时都是逐步地引用侦察机关所拥有的犯罪材料。
与此同时,侦察人员应考虑到罪犯的心理状况,并从这一点出发,在最佳的时候向罪犯出示犯罪材料。
作为犯罪材料国家安全部机关经常使用的是:
1.其他罪犯和证人的供词;
2.搜查罪犯时所没收的材料:通信、记录、书籍、照片和其他的物证;
3.鉴定专家所做的结论;
4.来自间谍机关的情报以及通过跟踪、技术工具和其他途径所获得的资料。
六、为了摧毁罪犯矢口否认自己的罪行,在审讯过程中通常采用当面对质的办法,同时,在多数场合下,为了揭露罪犯是在说谎并利用这一时机弄清案件,只是就某一个问题进行当面对质。
七、对于顽固抗拒侦察机关要求的罪犯,以及表现出挑衅情绪和用尽各种办法极力想使侦察机关误入歧路的罪犯,在关押时要对其采取严厉的措施。
这些措施有:

1.将罪犯投入到具有最严厉制度的监狱,在这里睡眠时间被缩短了,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都很差;
2.关进单人囚房里;
3.取消放风时间,不转交家人送来的食品,没有权利读书;
4.关进单身禁闭室20昼夜;
附注:在单身禁闭室里,除了钉在地板上的凳子和没有被褥的单人床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设施;犯人每昼夜只能在板床上睡6个小时的觉;关押在单身禁闭室里的囚犯,一昼夜只能得到300克面包和开水,3天给一次热的食物;禁止在单身禁闭室里吸烟。
八、对待那些已被侦察机关揭露的特务、破坏分子、恐怖分子和其他的苏联人民活跃的敌人,他们厚颜无耻地拒绝揭露自己的同伙,拒绝交待自己的犯罪活动,国家安全部机关根据联共(布)中央1939年1月10日的指示,可在肉体方面采取措施。
在中央——要经苏联国家安全部领导的批准。
在地方——要经各加盟共和国国家安全部长和国家安全部边区和州管理局局长的批准。
九、为了检查罪犯是否诚实地对待审讯,其证词是否具有真实性,也为了更充分地揭露他们,可在罪犯的牢房里安插国家安全部的特工人员,也可在牢房里安装秘密窃听器。
可利用坦诚地交待了自己罪行的囚犯,以及被判处短期徒刑的囚犯作为牢房内的特务。
对于被囚禁的和被判刑的罪犯,在吸收他们充当牢房内的特务之前,要通过另外一个侦察机关以及借助秘密窃听器对其进行检查。
在某些时候,为了研究牢房内囚禁的犯人,将国家安全部的工作人员以及自愿充当特工人员的人以罪犯的身份投入监牢。
十、国家安全部机关在进行侦察工作时非常重视犯罪活动的性质。
这样,在审讯特务分子时,不仅要弄清楚外国间谍机关的全部代理机关,还要弄清楚他们来到苏联境内的渠道、他们感兴趣的目标、他们任务的性质和完成任务的方法,以及外国间谍机关进行颠覆苏联的活动的方式和手段。
对于恐怖和破坏分子的案件要特别注意详细弄清其犯罪活动的策动者和同伙,研究他们完成犯罪活动的方法和手段,发现并确定是谁提供给犯罪分子楼房和住宅的地址、行动方案、党和政府领导人行综的情报、军工企业的生产示意图、武器和爆炸物品等等。
对于敌对组织和小组参加者的案件,首先要弄清楚其政治派别,与外国间谍机关或者国外的反苏白军中心的联系,是否扩大和传播敌意的文学作品,保存武器、爆炸物品的地方,集会和接头地点,联络暗号等等。
十一、在整个侦察工作进行过程中,侦察人员要确定犯罪分子的身份,审查其以往的活动。
为此目的,要对在搜查时所没收的、确定犯罪分子身份的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检查,通过询问罪犯从前生活和工作过的所有地方的方法来核实其供词的可靠性。
除此而外,还要向罪犯的亲属和朋友所在地发去罪犯的照片让他们辨认。
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让其他的罪犯和见证人之中认识罪犯的人对罪犯本人进行辨认。
十二、应将罪犯的证词形成完整的文件,并通过下列方法进行审查:与调查案件中现有的其他文件和代理机关的材料加以比较;审问其他被告和见证人;必要情况下要获得技术鉴定的结论;收集新的书面材料和证据,根据罪犯的证词寻找和确定有关人员以及实施作战侦察行动。在必要的情况下,侦察人员要将罪犯的证词转交给国家安全部作战处,以使他们通过自己的代理机关对罪犯的证词进行核查。
十三、为了完全彻底地揭露犯罪活动,国家安全部机关在进行侦察工作的同时还要对处于自由状态的罪犯的其他关系进行积极的侦察研究,并将重新获得的、对于揭露罪犯具有重要意义的情报转交给侦察人员。
侦察人员本人要做到竭尽全力、千方百计地利用任何一个细节和线索,用巧计战胜罪犯,抓住他的一些矛盾的地方,以达到对其彻底的揭露。
必须指出,根据联共(布)中央的决定,各地对国家安全部机关的侦察工作情况所作的审查,即今年6月2日致您的第2820号报告中讲述的那样,表明某些肃反工作人员忘记了、甚至在许多情况下曲解了进行上述侦察工作时的一些规则。除此而外,在最近这几年重新回到国家安全部工作的一些同志也不知道这些规则。因此,上述所说的某些现象在目前正制定的苏联国家安全部关于改善国家安全部机关侦察工作的命令中有所体现。
命令稍后向您呈报。
阿巴库莫夫
1947年7月17日 阿巴库莫夫关于苏联反间谍工作的有关规定给斯大林的报告
(1947年7月17日)
绝密
致约·维·斯大林同志
国家安全部机关对特务、破坏分子、恐怖分子和暗中进行反苏活动的人员进行了侦查,现将目前的工作情况向您汇报如下:

一、在逮捕犯罪分子之前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以使逮捕具有出其不意的性质,目的在于:
1.防止逃跑或者自杀;
2.防止企图通知同谋者;
3.防止销毁有关的犯罪材料;
在逮捕国家的重要罪犯时,如果必须瞒着其周围的人,或者是不可能同时逮捕其同伙,但又要做到不惊动他们,不使他们有可能逃脱罪责以及销毁有关的犯罪材料,秘密逮捕可在街上或者是在其他的某种专门制造的环境下进行。
二、在逮捕犯罪分子时要没收下列物品:
1.私人文件;
2.通信、照片、地址和电话号码记录这些可供研究罪犯私人联系的范围及其性质的材料;
3.复印器、密码书写工具、破译工具、密码电报收发机、武器、进行爆破和投毒用的物品;
4.没有在住宅里保存的秘密的和专门的文件;
5.反苏传单、标语牌、书籍、日记、信件和其他的有助于揭发罪犯的文件;
为了切断犯罪分子的外部联系,在必要的情况下,无论是在实施逮捕的过程中,还是在逮捕之后,都可以在罪犯的住宅里埋伏下肃反工作人员,把所有来到住宅的人放进屋里,然后对其进行检查。
在许多情况下,逮捕犯罪分子的工作都有执行人员和侦察人员参加。在实施逮捕之前执行人员对罪犯进行研究,而侦察人员的责任是进行侦察,了解案件的特点,以便使他们在进行搜查时发现可以用于揭露罪犯的犯罪材料。
当发生恐怖和破坏活动、出现反苏传单、国家特别重要的机密文件被盗或者丢失的时候,侦察人员和执行人员要亲临出事地点进行检查和拍照,找出犯罪线索和证据,查明现场的目击者,对其进行盘问,并立即采取措施逮捕罪犯。
进行秘密搜查,对于能够暴露罪犯进行犯罪活动的文件进行查抄并拍照。
这些措施主要是在情况不允许进行公开搜查的时候采用。例如,对于享有治外法权的外国间谍人员的住宅。
在必要的情况下,在逮捕罪犯之前对其本人以及与其相关联的一切特务和敌对活动进行拍照,以便在对其进行审讯时用这些材料揭发罪犯的犯罪事实。
三、着手进行工作的侦察人员要仔细地研究现有的全部间谍情报和其他的可作为逮捕依据的资料,以及物证、私人文件、通信集和在搜查时没收的物品,以便在进行调查工作时使用这些资料。
对罪犯的衣服,以及在对其搜查时没收的可疑物品要进行专门的检查,以便发现隐藏其中的机密。
在逮捕外国间谍机关派遣到苏联领土上的特务、破坏分子和恐怖分子时,对没收来的文件和物品要在国家安全部的实验室里进行专门的检查,以便发现隐藏其中的机密、暗号、口令,并确定这些文件是否含有毒剂和有毒物品。
四、在审讯罪犯时,侦察人员要力求从犯罪分子口里得到真实的和坦诚的交待,即不仅要确认自己本身有罪,还要揭露与其有关的其他罪犯,以及那些指使他进行犯罪活动的人和他们的含有敌意的阴谋。
为此目的,在审讯的最初阶段,侦察人员要劝告犯罪分子坦白交待反对苏维埃政权的全部犯罪事实,揭露所有与其犯罪有关联的人员,而侦察人员在一定时间内不要表现出侦察机关感兴趣的内容,也不要出具已经拥有的全部犯罪材料。
与此同时,侦察人员要研究犯罪分子的性格,力争做到:
在一种情况下是对罪犯减轻监狱制度所带来的压力:转交其家人送来的食品、允许看书、延长散步时间等等;
另一种情况是对罪犯施加压力,并警告其如果不承认所犯罪行,将从严处理;
其他情况是利用罪犯的宗教信仰、家庭、个人爱好、自尊心、虚荣心等等因素来劝说其交待罪行。
当罪犯不进行坦白的交待、回避正面和诚实地回答对其所提出的问题时,为了给罪犯施加压力,侦察人员可以使用国家安全部机关所掌握的关于罪犯过去的生活和活动的、被罪犯隐瞒的有损于罪犯声誉的资料。
为达到此目的,有时需要以巧计战胜罪犯,给其造成这样的印象:关于他的一切国家安全机关都清楚,侦察人员可以提示一下罪犯私生活中的某些隐私细节以及他对周围人隐瞒的一些恶习等等。

五、为了不使被逮捕的人知道国家安全部机关对其犯罪活动了解的程度,通常,在审讯时都是逐步地引用侦察机关所拥有的犯罪材料。
与此同时,侦察人员应考虑到罪犯的心理状况,并从这一点出发,在最佳的时候向罪犯出示犯罪材料。
作为犯罪材料国家安全部机关经常使用的是:
1.其他罪犯和证人的供词;
2.搜查罪犯时所没收的材料:通信、记录、书籍、照片和其他的物证;
3.鉴定专家所做的结论;
4.来自间谍机关的情报以及通过跟踪、技术工具和其他途径所获得的资料。
六、为了摧毁罪犯矢口否认自己的罪行,在审讯过程中通常采用当面对质的办法,同时,在多数场合下,为了揭露罪犯是在说谎并利用这一时机弄清案件,只是就某一个问题进行当面对质。
七、对于顽固抗拒侦察机关要求的罪犯,以及表现出挑衅情绪和用尽各种办法极力想使侦察机关误入歧路的罪犯,在关押时要对其采取严厉的措施。
这些措施有:

1.将罪犯投入到具有最严厉制度的监狱,在这里睡眠时间被缩短了,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都很差;
2.关进单人囚房里;
3.取消放风时间,不转交家人送来的食品,没有权利读书;
4.关进单身禁闭室20昼夜;
附注:在单身禁闭室里,除了钉在地板上的凳子和没有被褥的单人床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设施;犯人每昼夜只能在板床上睡6个小时的觉;关押在单身禁闭室里的囚犯,一昼夜只能得到300克面包和开水,3天给一次热的食物;禁止在单身禁闭室里吸烟。
八、对待那些已被侦察机关揭露的特务、破坏分子、恐怖分子和其他的苏联人民活跃的敌人,他们厚颜无耻地拒绝揭露自己的同伙,拒绝交待自己的犯罪活动,国家安全部机关根据联共(布)中央1939年1月10日的指示,可在肉体方面采取措施。
在中央——要经苏联国家安全部领导的批准。
在地方——要经各加盟共和国国家安全部长和国家安全部边区和州管理局局长的批准。
九、为了检查罪犯是否诚实地对待审讯,其证词是否具有真实性,也为了更充分地揭露他们,可在罪犯的牢房里安插国家安全部的特工人员,也可在牢房里安装秘密窃听器。
可利用坦诚地交待了自己罪行的囚犯,以及被判处短期徒刑的囚犯作为牢房内的特务。
对于被囚禁的和被判刑的罪犯,在吸收他们充当牢房内的特务之前,要通过另外一个侦察机关以及借助秘密窃听器对其进行检查。
在某些时候,为了研究牢房内囚禁的犯人,将国家安全部的工作人员以及自愿充当特工人员的人以罪犯的身份投入监牢。
十、国家安全部机关在进行侦察工作时非常重视犯罪活动的性质。
这样,在审讯特务分子时,不仅要弄清楚外国间谍机关的全部代理机关,还要弄清楚他们来到苏联境内的渠道、他们感兴趣的目标、他们任务的性质和完成任务的方法,以及外国间谍机关进行颠覆苏联的活动的方式和手段。
对于恐怖和破坏分子的案件要特别注意详细弄清其犯罪活动的策动者和同伙,研究他们完成犯罪活动的方法和手段,发现并确定是谁提供给犯罪分子楼房和住宅的地址、行动方案、党和政府领导人行综的情报、军工企业的生产示意图、武器和爆炸物品等等。
对于敌对组织和小组参加者的案件,首先要弄清楚其政治派别,与外国间谍机关或者国外的反苏白军中心的联系,是否扩大和传播敌意的文学作品,保存武器、爆炸物品的地方,集会和接头地点,联络暗号等等。
十一、在整个侦察工作进行过程中,侦察人员要确定犯罪分子的身份,审查其以往的活动。
为此目的,要对在搜查时所没收的、确定犯罪分子身份的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检查,通过询问罪犯从前生活和工作过的所有地方的方法来核实其供词的可靠性。
除此而外,还要向罪犯的亲属和朋友所在地发去罪犯的照片让他们辨认。
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让其他的罪犯和见证人之中认识罪犯的人对罪犯本人进行辨认。
十二、应将罪犯的证词形成完整的文件,并通过下列方法进行审查:与调查案件中现有的其他文件和代理机关的材料加以比较;审问其他被告和见证人;必要情况下要获得技术鉴定的结论;收集新的书面材料和证据,根据罪犯的证词寻找和确定有关人员以及实施作战侦察行动。在必要的情况下,侦察人员要将罪犯的证词转交给国家安全部作战处,以使他们通过自己的代理机关对罪犯的证词进行核查。
十三、为了完全彻底地揭露犯罪活动,国家安全部机关在进行侦察工作的同时还要对处于自由状态的罪犯的其他关系进行积极的侦察研究,并将重新获得的、对于揭露罪犯具有重要意义的情报转交给侦察人员。
侦察人员本人要做到竭尽全力、千方百计地利用任何一个细节和线索,用巧计战胜罪犯,抓住他的一些矛盾的地方,以达到对其彻底的揭露。
必须指出,根据联共(布)中央的决定,各地对国家安全部机关的侦察工作情况所作的审查,即今年6月2日致您的第2820号报告中讲述的那样,表明某些肃反工作人员忘记了、甚至在许多情况下曲解了进行上述侦察工作时的一些规则。除此而外,在最近这几年重新回到国家安全部工作的一些同志也不知道这些规则。因此,上述所说的某些现象在目前正制定的苏联国家安全部关于改善国家安全部机关侦察工作的命令中有所体现。
命令稍后向您呈报。
阿巴库莫夫
1947年7月17日 阿巴库莫夫关于苏联反间谍工作的有关规定给斯大林的报告
(1947年7月17日)
绝密
致约·维·斯大林同志
国家安全部机关对特务、破坏分子、恐怖分子和暗中进行反苏活动的人员进行了侦查,现将目前的工作情况向您汇报如下:

一、在逮捕犯罪分子之前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以使逮捕具有出其不意的性质,目的在于:
1.防止逃跑或者自杀;
2.防止企图通知同谋者;
3.防止销毁有关的犯罪材料;
在逮捕国家的重要罪犯时,如果必须瞒着其周围的人,或者是不可能同时逮捕其同伙,但又要做到不惊动他们,不使他们有可能逃脱罪责以及销毁有关的犯罪材料,秘密逮捕可在街上或者是在其他的某种专门制造的环境下进行。
二、在逮捕犯罪分子时要没收下列物品:
1.私人文件;
2.通信、照片、地址和电话号码记录这些可供研究罪犯私人联系的范围及其性质的材料;
3.复印器、密码书写工具、破译工具、密码电报收发机、武器、进行爆破和投毒用的物品;
4.没有在住宅里保存的秘密的和专门的文件;
5.反苏传单、标语牌、书籍、日记、信件和其他的有助于揭发罪犯的文件;
为了切断犯罪分子的外部联系,在必要的情况下,无论是在实施逮捕的过程中,还是在逮捕之后,都可以在罪犯的住宅里埋伏下肃反工作人员,把所有来到住宅的人放进屋里,然后对其进行检查。
在许多情况下,逮捕犯罪分子的工作都有执行人员和侦察人员参加。在实施逮捕之前执行人员对罪犯进行研究,而侦察人员的责任是进行侦察,了解案件的特点,以便使他们在进行搜查时发现可以用于揭露罪犯的犯罪材料。
当发生恐怖和破坏活动、出现反苏传单、国家特别重要的机密文件被盗或者丢失的时候,侦察人员和执行人员要亲临出事地点进行检查和拍照,找出犯罪线索和证据,查明现场的目击者,对其进行盘问,并立即采取措施逮捕罪犯。
进行秘密搜查,对于能够暴露罪犯进行犯罪活动的文件进行查抄并拍照。
这些措施主要是在情况不允许进行公开搜查的时候采用。例如,对于享有治外法权的外国间谍人员的住宅。
在必要的情况下,在逮捕罪犯之前对其本人以及与其相关联的一切特务和敌对活动进行拍照,以便在对其进行审讯时用这些材料揭发罪犯的犯罪事实。
三、着手进行工作的侦察人员要仔细地研究现有的全部间谍情报和其他的可作为逮捕依据的资料,以及物证、私人文件、通信集和在搜查时没收的物品,以便在进行调查工作时使用这些资料。
对罪犯的衣服,以及在对其搜查时没收的可疑物品要进行专门的检查,以便发现隐藏其中的机密。
在逮捕外国间谍机关派遣到苏联领土上的特务、破坏分子和恐怖分子时,对没收来的文件和物品要在国家安全部的实验室里进行专门的检查,以便发现隐藏其中的机密、暗号、口令,并确定这些文件是否含有毒剂和有毒物品。
四、在审讯罪犯时,侦察人员要力求从犯罪分子口里得到真实的和坦诚的交待,即不仅要确认自己本身有罪,还要揭露与其有关的其他罪犯,以及那些指使他进行犯罪活动的人和他们的含有敌意的阴谋。
为此目的,在审讯的最初阶段,侦察人员要劝告犯罪分子坦白交待反对苏维埃政权的全部犯罪事实,揭露所有与其犯罪有关联的人员,而侦察人员在一定时间内不要表现出侦察机关感兴趣的内容,也不要出具已经拥有的全部犯罪材料。
与此同时,侦察人员要研究犯罪分子的性格,力争做到:
在一种情况下是对罪犯减轻监狱制度所带来的压力:转交其家人送来的食品、允许看书、延长散步时间等等;
另一种情况是对罪犯施加压力,并警告其如果不承认所犯罪行,将从严处理;
其他情况是利用罪犯的宗教信仰、家庭、个人爱好、自尊心、虚荣心等等因素来劝说其交待罪行。
当罪犯不进行坦白的交待、回避正面和诚实地回答对其所提出的问题时,为了给罪犯施加压力,侦察人员可以使用国家安全部机关所掌握的关于罪犯过去的生活和活动的、被罪犯隐瞒的有损于罪犯声誉的资料。
为达到此目的,有时需要以巧计战胜罪犯,给其造成这样的印象:关于他的一切国家安全机关都清楚,侦察人员可以提示一下罪犯私生活中的某些隐私细节以及他对周围人隐瞒的一些恶习等等。

五、为了不使被逮捕的人知道国家安全部机关对其犯罪活动了解的程度,通常,在审讯时都是逐步地引用侦察机关所拥有的犯罪材料。
与此同时,侦察人员应考虑到罪犯的心理状况,并从这一点出发,在最佳的时候向罪犯出示犯罪材料。
作为犯罪材料国家安全部机关经常使用的是:
1.其他罪犯和证人的供词;
2.搜查罪犯时所没收的材料:通信、记录、书籍、照片和其他的物证;
3.鉴定专家所做的结论;
4.来自间谍机关的情报以及通过跟踪、技术工具和其他途径所获得的资料。
六、为了摧毁罪犯矢口否认自己的罪行,在审讯过程中通常采用当面对质的办法,同时,在多数场合下,为了揭露罪犯是在说谎并利用这一时机弄清案件,只是就某一个问题进行当面对质。
七、对于顽固抗拒侦察机关要求的罪犯,以及表现出挑衅情绪和用尽各种办法极力想使侦察机关误入歧路的罪犯,在关押时要对其采取严厉的措施。
这些措施有:

1.将罪犯投入到具有最严厉制度的监狱,在这里睡眠时间被缩短了,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都很差;
2.关进单人囚房里;
3.取消放风时间,不转交家人送来的食品,没有权利读书;
4.关进单身禁闭室20昼夜;
附注:在单身禁闭室里,除了钉在地板上的凳子和没有被褥的单人床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设施;犯人每昼夜只能在板床上睡6个小时的觉;关押在单身禁闭室里的囚犯,一昼夜只能得到300克面包和开水,3天给一次热的食物;禁止在单身禁闭室里吸烟。
八、对待那些已被侦察机关揭露的特务、破坏分子、恐怖分子和其他的苏联人民活跃的敌人,他们厚颜无耻地拒绝揭露自己的同伙,拒绝交待自己的犯罪活动,国家安全部机关根据联共(布)中央1939年1月10日的指示,可在肉体方面采取措施。
在中央——要经苏联国家安全部领导的批准。
在地方——要经各加盟共和国国家安全部长和国家安全部边区和州管理局局长的批准。
九、为了检查罪犯是否诚实地对待审讯,其证词是否具有真实性,也为了更充分地揭露他们,可在罪犯的牢房里安插国家安全部的特工人员,也可在牢房里安装秘密窃听器。
可利用坦诚地交待了自己罪行的囚犯,以及被判处短期徒刑的囚犯作为牢房内的特务。
对于被囚禁的和被判刑的罪犯,在吸收他们充当牢房内的特务之前,要通过另外一个侦察机关以及借助秘密窃听器对其进行检查。
在某些时候,为了研究牢房内囚禁的犯人,将国家安全部的工作人员以及自愿充当特工人员的人以罪犯的身份投入监牢。
十、国家安全部机关在进行侦察工作时非常重视犯罪活动的性质。
这样,在审讯特务分子时,不仅要弄清楚外国间谍机关的全部代理机关,还要弄清楚他们来到苏联境内的渠道、他们感兴趣的目标、他们任务的性质和完成任务的方法,以及外国间谍机关进行颠覆苏联的活动的方式和手段。
对于恐怖和破坏分子的案件要特别注意详细弄清其犯罪活动的策动者和同伙,研究他们完成犯罪活动的方法和手段,发现并确定是谁提供给犯罪分子楼房和住宅的地址、行动方案、党和政府领导人行综的情报、军工企业的生产示意图、武器和爆炸物品等等。
对于敌对组织和小组参加者的案件,首先要弄清楚其政治派别,与外国间谍机关或者国外的反苏白军中心的联系,是否扩大和传播敌意的文学作品,保存武器、爆炸物品的地方,集会和接头地点,联络暗号等等。
十一、在整个侦察工作进行过程中,侦察人员要确定犯罪分子的身份,审查其以往的活动。
为此目的,要对在搜查时所没收的、确定犯罪分子身份的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检查,通过询问罪犯从前生活和工作过的所有地方的方法来核实其供词的可靠性。
除此而外,还要向罪犯的亲属和朋友所在地发去罪犯的照片让他们辨认。
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让其他的罪犯和见证人之中认识罪犯的人对罪犯本人进行辨认。
十二、应将罪犯的证词形成完整的文件,并通过下列方法进行审查:与调查案件中现有的其他文件和代理机关的材料加以比较;审问其他被告和见证人;必要情况下要获得技术鉴定的结论;收集新的书面材料和证据,根据罪犯的证词寻找和确定有关人员以及实施作战侦察行动。在必要的情况下,侦察人员要将罪犯的证词转交给国家安全部作战处,以使他们通过自己的代理机关对罪犯的证词进行核查。
十三、为了完全彻底地揭露犯罪活动,国家安全部机关在进行侦察工作的同时还要对处于自由状态的罪犯的其他关系进行积极的侦察研究,并将重新获得的、对于揭露罪犯具有重要意义的情报转交给侦察人员。
侦察人员本人要做到竭尽全力、千方百计地利用任何一个细节和线索,用巧计战胜罪犯,抓住他的一些矛盾的地方,以达到对其彻底的揭露。
必须指出,根据联共(布)中央的决定,各地对国家安全部机关的侦察工作情况所作的审查,即今年6月2日致您的第2820号报告中讲述的那样,表明某些肃反工作人员忘记了、甚至在许多情况下曲解了进行上述侦察工作时的一些规则。除此而外,在最近这几年重新回到国家安全部工作的一些同志也不知道这些规则。因此,上述所说的某些现象在目前正制定的苏联国家安全部关于改善国家安全部机关侦察工作的命令中有所体现。
命令稍后向您呈报。
阿巴库莫夫
1947年7月17日 阿巴库莫夫关于苏联反间谍工作的有关规定给斯大林的报告
(1947年7月17日)
绝密
致约·维·斯大林同志
国家安全部机关对特务、破坏分子、恐怖分子和暗中进行反苏活动的人员进行了侦查,现将目前的工作情况向您汇报如下:

一、在逮捕犯罪分子之前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以使逮捕具有出其不意的性质,目的在于:
1.防止逃跑或者自杀;
2.防止企图通知同谋者;
3.防止销毁有关的犯罪材料;
在逮捕国家的重要罪犯时,如果必须瞒着其周围的人,或者是不可能同时逮捕其同伙,但又要做到不惊动他们,不使他们有可能逃脱罪责以及销毁有关的犯罪材料,秘密逮捕可在街上或者是在其他的某种专门制造的环境下进行。
二、在逮捕犯罪分子时要没收下列物品:
1.私人文件;
2.通信、照片、地址和电话号码记录这些可供研究罪犯私人联系的范围及其性质的材料;
3.复印器、密码书写工具、破译工具、密码电报收发机、武器、进行爆破和投毒用的物品;
4.没有在住宅里保存的秘密的和专门的文件;
5.反苏传单、标语牌、书籍、日记、信件和其他的有助于揭发罪犯的文件;
为了切断犯罪分子的外部联系,在必要的情况下,无论是在实施逮捕的过程中,还是在逮捕之后,都可以在罪犯的住宅里埋伏下肃反工作人员,把所有来到住宅的人放进屋里,然后对其进行检查。
在许多情况下,逮捕犯罪分子的工作都有执行人员和侦察人员参加。在实施逮捕之前执行人员对罪犯进行研究,而侦察人员的责任是进行侦察,了解案件的特点,以便使他们在进行搜查时发现可以用于揭露罪犯的犯罪材料。
当发生恐怖和破坏活动、出现反苏传单、国家特别重要的机密文件被盗或者丢失的时候,侦察人员和执行人员要亲临出事地点进行检查和拍照,找出犯罪线索和证据,查明现场的目击者,对其进行盘问,并立即采取措施逮捕罪犯。
进行秘密搜查,对于能够暴露罪犯进行犯罪活动的文件进行查抄并拍照。
这些措施主要是在情况不允许进行公开搜查的时候采用。例如,对于享有治外法权的外国间谍人员的住宅。
在必要的情况下,在逮捕罪犯之前对其本人以及与其相关联的一切特务和敌对活动进行拍照,以便在对其进行审讯时用这些材料揭发罪犯的犯罪事实。
三、着手进行工作的侦察人员要仔细地研究现有的全部间谍情报和其他的可作为逮捕依据的资料,以及物证、私人文件、通信集和在搜查时没收的物品,以便在进行调查工作时使用这些资料。
对罪犯的衣服,以及在对其搜查时没收的可疑物品要进行专门的检查,以便发现隐藏其中的机密。
在逮捕外国间谍机关派遣到苏联领土上的特务、破坏分子和恐怖分子时,对没收来的文件和物品要在国家安全部的实验室里进行专门的检查,以便发现隐藏其中的机密、暗号、口令,并确定这些文件是否含有毒剂和有毒物品。
四、在审讯罪犯时,侦察人员要力求从犯罪分子口里得到真实的和坦诚的交待,即不仅要确认自己本身有罪,还要揭露与其有关的其他罪犯,以及那些指使他进行犯罪活动的人和他们的含有敌意的阴谋。
为此目的,在审讯的最初阶段,侦察人员要劝告犯罪分子坦白交待反对苏维埃政权的全部犯罪事实,揭露所有与其犯罪有关联的人员,而侦察人员在一定时间内不要表现出侦察机关感兴趣的内容,也不要出具已经拥有的全部犯罪材料。
与此同时,侦察人员要研究犯罪分子的性格,力争做到:
在一种情况下是对罪犯减轻监狱制度所带来的压力:转交其家人送来的食品、允许看书、延长散步时间等等;
另一种情况是对罪犯施加压力,并警告其如果不承认所犯罪行,将从严处理;
其他情况是利用罪犯的宗教信仰、家庭、个人爱好、自尊心、虚荣心等等因素来劝说其交待罪行。
当罪犯不进行坦白的交待、回避正面和诚实地回答对其所提出的问题时,为了给罪犯施加压力,侦察人员可以使用国家安全部机关所掌握的关于罪犯过去的生活和活动的、被罪犯隐瞒的有损于罪犯声誉的资料。
为达到此目的,有时需要以巧计战胜罪犯,给其造成这样的印象:关于他的一切国家安全机关都清楚,侦察人员可以提示一下罪犯私生活中的某些隐私细节以及他对周围人隐瞒的一些恶习等等。

五、为了不使被逮捕的人知道国家安全部机关对其犯罪活动了解的程度,通常,在审讯时都是逐步地引用侦察机关所拥有的犯罪材料。
与此同时,侦察人员应考虑到罪犯的心理状况,并从这一点出发,在最佳的时候向罪犯出示犯罪材料。
作为犯罪材料国家安全部机关经常使用的是:
1.其他罪犯和证人的供词;
2.搜查罪犯时所没收的材料:通信、记录、书籍、照片和其他的物证;
3.鉴定专家所做的结论;
4.来自间谍机关的情报以及通过跟踪、技术工具和其他途径所获得的资料。
六、为了摧毁罪犯矢口否认自己的罪行,在审讯过程中通常采用当面对质的办法,同时,在多数场合下,为了揭露罪犯是在说谎并利用这一时机弄清案件,只是就某一个问题进行当面对质。
七、对于顽固抗拒侦察机关要求的罪犯,以及表现出挑衅情绪和用尽各种办法极力想使侦察机关误入歧路的罪犯,在关押时要对其采取严厉的措施。
这些措施有:

1.将罪犯投入到具有最严厉制度的监狱,在这里睡眠时间被缩短了,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都很差;
2.关进单人囚房里;
3.取消放风时间,不转交家人送来的食品,没有权利读书;
4.关进单身禁闭室20昼夜;
附注:在单身禁闭室里,除了钉在地板上的凳子和没有被褥的单人床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设施;犯人每昼夜只能在板床上睡6个小时的觉;关押在单身禁闭室里的囚犯,一昼夜只能得到300克面包和开水,3天给一次热的食物;禁止在单身禁闭室里吸烟。
八、对待那些已被侦察机关揭露的特务、破坏分子、恐怖分子和其他的苏联人民活跃的敌人,他们厚颜无耻地拒绝揭露自己的同伙,拒绝交待自己的犯罪活动,国家安全部机关根据联共(布)中央1939年1月10日的指示,可在肉体方面采取措施。
在中央——要经苏联国家安全部领导的批准。
在地方——要经各加盟共和国国家安全部长和国家安全部边区和州管理局局长的批准。
九、为了检查罪犯是否诚实地对待审讯,其证词是否具有真实性,也为了更充分地揭露他们,可在罪犯的牢房里安插国家安全部的特工人员,也可在牢房里安装秘密窃听器。
可利用坦诚地交待了自己罪行的囚犯,以及被判处短期徒刑的囚犯作为牢房内的特务。
对于被囚禁的和被判刑的罪犯,在吸收他们充当牢房内的特务之前,要通过另外一个侦察机关以及借助秘密窃听器对其进行检查。
在某些时候,为了研究牢房内囚禁的犯人,将国家安全部的工作人员以及自愿充当特工人员的人以罪犯的身份投入监牢。
十、国家安全部机关在进行侦察工作时非常重视犯罪活动的性质。
这样,在审讯特务分子时,不仅要弄清楚外国间谍机关的全部代理机关,还要弄清楚他们来到苏联境内的渠道、他们感兴趣的目标、他们任务的性质和完成任务的方法,以及外国间谍机关进行颠覆苏联的活动的方式和手段。
对于恐怖和破坏分子的案件要特别注意详细弄清其犯罪活动的策动者和同伙,研究他们完成犯罪活动的方法和手段,发现并确定是谁提供给犯罪分子楼房和住宅的地址、行动方案、党和政府领导人行综的情报、军工企业的生产示意图、武器和爆炸物品等等。
对于敌对组织和小组参加者的案件,首先要弄清楚其政治派别,与外国间谍机关或者国外的反苏白军中心的联系,是否扩大和传播敌意的文学作品,保存武器、爆炸物品的地方,集会和接头地点,联络暗号等等。
十一、在整个侦察工作进行过程中,侦察人员要确定犯罪分子的身份,审查其以往的活动。
为此目的,要对在搜查时所没收的、确定犯罪分子身份的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检查,通过询问罪犯从前生活和工作过的所有地方的方法来核实其供词的可靠性。
除此而外,还要向罪犯的亲属和朋友所在地发去罪犯的照片让他们辨认。
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让其他的罪犯和见证人之中认识罪犯的人对罪犯本人进行辨认。
十二、应将罪犯的证词形成完整的文件,并通过下列方法进行审查:与调查案件中现有的其他文件和代理机关的材料加以比较;审问其他被告和见证人;必要情况下要获得技术鉴定的结论;收集新的书面材料和证据,根据罪犯的证词寻找和确定有关人员以及实施作战侦察行动。在必要的情况下,侦察人员要将罪犯的证词转交给国家安全部作战处,以使他们通过自己的代理机关对罪犯的证词进行核查。
十三、为了完全彻底地揭露犯罪活动,国家安全部机关在进行侦察工作的同时还要对处于自由状态的罪犯的其他关系进行积极的侦察研究,并将重新获得的、对于揭露罪犯具有重要意义的情报转交给侦察人员。
侦察人员本人要做到竭尽全力、千方百计地利用任何一个细节和线索,用巧计战胜罪犯,抓住他的一些矛盾的地方,以达到对其彻底的揭露。
必须指出,根据联共(布)中央的决定,各地对国家安全部机关的侦察工作情况所作的审查,即今年6月2日致您的第2820号报告中讲述的那样,表明某些肃反工作人员忘记了、甚至在许多情况下曲解了进行上述侦察工作时的一些规则。除此而外,在最近这几年重新回到国家安全部工作的一些同志也不知道这些规则。因此,上述所说的某些现象在目前正制定的苏联国家安全部关于改善国家安全部机关侦察工作的命令中有所体现。
命令稍后向您呈报。
阿巴库莫夫
194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