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髓空洞是什么病:婚姻中的“艳照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3:48:49

婚姻中的“艳照门”

2011-10-05 1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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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照与生活作风无关。

  

这个题目没有列入我的新作《离婚为什么》(王学堂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7月版),因为按我的写作计划,似乎这并不是典型法律问题。

最近一位女性朋友向我咨询离婚,说话吞吞吐吐,言语间或有隐私。这样的咨询自然没有结果,因为她不开口,神仙也无从下手。后来,她告诉我,丈夫手中握有她的裸照,并扬言如果她执意离婚就会将她的隐私公之于众!

这样的男人,还知道隐私?!

这应该不是个例。

佛山日报记者走访发现一项时令服务“裸体婚纱照”受到“80后”与“90后”的青睐。记者走访禅城多家婚纱店,发现影楼几乎都能提供这个前卫的消费项目。但这个行为遭到了长辈们的反感,认为是在挑战传统底线。(2010年12月29日《佛山日报》)

也难怪老人家的反感,因为我们中国的传统文化是拒绝裸露的。《孝经》开宗明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不用说身体了,就是头发也只能任凭它生长,别说剃掉,连用剪刀剪都不行,除非出家当和尚、尼姑。今天在许多地方,仍然有父母亡故后孝子在3个月内不理发的传统,所以满清入关时有“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的艰难抉择。鲁迅先生总结说,“看见白胳膊,就想起裸体;想起裸体,就想起生殖器……”也不能说中国人从来没裸露过,京剧经典《击鼓骂曹》中祢衡行惊世骇俗之举,当众脱衣,裸身击鼓,还说什么“吾露父母之形体,乃展示清白之躯也”,但这本身是反主流的行为。

一定要明确,拍摄“裸体婚纱照”是公民的自由。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曾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也保护表达自由”来解释“跳脱衣舞也是一种表达自由,应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最终得出“政府限制跳脱衣舞就是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成文法中没有规定公民的裸照权,但从法理上讲,拍摄裸体婚纱照完全是个人的自由,并不违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但对裸体的认识冲突,并非个案。两屋相隔3米,对面的女邻居却因天热爱裸身在屋内晃来晃去,这让东莞长安镇的六旬老伯深感烦恼。老伯是看也不好,不看也不行。投诉报社,报社遇到这种问题只能请教法律专家。可是律师称,女邻居此举虽违常情与道德,但不违法。(2009年7月29日广州日报)

这事想来还真没法管。因为法律只是立法者设定的生活底线。如果行为逾越了法律底线,就会触发法律责任;然而,面对有损于生活价值观但却没有触及法律底线的做法,法律却也无可奈何。所以,法律是社会秩序的稳定器,但却无法承载稳定社会秩序的全部功能,它只是处理极端事态的重要手段。套用那句人们耳熟能详的话,就是: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

虽然有权利裸照,但并不是人人都敢照,因为正常人都心有余悸,我的裸照流露到市面上怎么办?一句话,不是不想照,最怕别人传播自己的裸照。其实,影楼对裸照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而且不以签订保密合同为前提。如果故意传播,就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是为了牟利,就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即便是没看好流露出去,也构成侵权。

如果我是一个女生,我很漂亮,为了留住青春,我拍摄了几张裸照。行不行?行!套用外国反禁止堕胎制度人士的话说,就是:老娘的身体,老娘自己作主。为了欣赏方便,我把自己的艳照放在QQ空间中,还设立了密码。不成想,有人破解了密码,把我的照片放到网上。这就是当前网上各类艳照门事件的统一路径。请问:这事我有责任吗?人家的东西被小偷偷走了,你不谴责小偷,反而说失主不慎,天下有这样的理吗?可是,我们的专家就喜欢这样说。这些砖家!难道说你家的东西被偷了,你也这样说吗?

在这个意义上,当年轰动朝野的陈冠希“艳照门”事件而今已有公论,作为男女主角拍摄艳照无罪且有些是无辜的,而传播者不但违法还有些可恶。

2008年3月19日,谢霆锋在“艳照门”风波后首次公开接受媒体采访。他有些激动,甚至暴了粗口,多次强调要大家关心奥运会,而不是那些“无聊丢人的事情”。(《据东方早报》)

我生活在农村,很小的时候,父母就教一些为人之道,像“守着驼子不说矮话”就是其一。可是现在的记者先生们就是不知道,枉有学问。好在我不是谢霆锋,如果是我,我就反问记者大人,你老婆与他人有婚外情,你有何感想?打人不打脸,我们的拥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记者们愣不知道这一点。

还有就是当官员老公收到艳照的问题。

受贪官大多数有生活作风问题的启发,范某伙同3人多次从互联网上获取全国各地部分党政领导人的照片和个人资料,同时下载了一些女子裸照。通过PS合成这些领导人和裸体女子在一起的色情照片,然后将照片寄送给4名不同地方的领导,勒索5000~2万元不等。信中大意是“其掌握了当事人的生活作风问题”,要求当事人以钱赎照片,并将款项汇入其指定的账户,否则将把照片向社会散发和向纪委等有关部门举报,使当事人身败名裂。(2010年4月5日南方都市报)

印象中这样的新闻似乎并不少见,特别是自有数码相机并PS技术为普通民众所掌握后。其实,在使用传统胶卷照片时,也有类似案件发生。我老家曾经有干部收到过这样的信件,大意是“曾在某某地当过小姐的小丽,因年长色衰,金盆洗手,从良后因生育一子患有先天疾病,需巨款救治,不得已想起了曾经有一夜春风之缘的大哥你,于是需要巨款相助。如若不然,有你好看”。

我们看出,犯罪分子总是在掌握最新技术前沿并将之应用于自己的实践中。但编造故事的语言能力正如我们今日国人的书写能力一样,呈现下降趋势。

你收到了一封艳照信,即便你是官员,你有什么办法?你在明处,你是官员,你的隐私权利受限。但恶人在坏处。你相信领导,于是告诉上级领导,领导可能会相信你,但领导也会思量,“怎么这种信不寄给别人,就寄给他呀?”是不是这小子真的做过这事?大家知道,中国最大的法不是宪法,而是领导对你的看法。领导对你有了看法,你就没有了办法。你也不可能告诉同僚或下属,因为他们也会这样想。你更不可能告诉家属。因为如果太太知道这事了,相信比领导还会深究,后院失火,以后的日子你就不用想平静了。你去找公安,也不一定受理,因为很难说构成敲诈勒索罪。

就我所知,一些国家是允许存在裸体日光浴的,在国外也时有所谓裸体游行之类,这是外国人的表达自由和行使表达权的一种方式。外国人见惯了,也就见怪不怪了。倒是许多中国人,见这样的世面少,因此许多人出游回国总是发上不少这样的照片。我没有去过外国,不知其真实国情。就我一位朋友介绍,在国外,这样的场合很少见到有人带相机并拍摄(中国人除外),以至于许多外国的浴场已经把防止带相机的中国人偷拍作为一项安全保卫的重要措施。

这自然让中国人不理解,你自愿脱了,为什么不允许我拍摄?因为对大多数中国人来说,还难以理解那句经典的含义所在:我有脱的自由,但你没有拍的权利。

回到原问题上,我告诉这位女士,一则她有裸露身体的权利;二则她的裸照是隐私受法律保护,包括她的丈夫都不能泄露、侵犯她的隐私;三则传播裸照是违法的行为,受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

更重要的是她有权利(包括离婚、包括拍裸照),任何人不能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