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网上年审:[转载]来看看大案要案是如何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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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看大案要案是如何立案的(2011-10-04 08:26:36)转载原文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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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来看看大案要案是如何立案的作者:杨大飞刑事案件的立案有很多的讲究,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随随便便就可以立,我根据自己所做过的案件,进行了分类,我认为刑事案件的立案主要有三种目的,这里说主要是指比较大的有影响的案件,不包括小案件,简要结合案件进行一下分析:
一、涉及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必须立案
1、这类案件是形象比较好的光荣榜式的立案,比如地方出现了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市民们普遍受到损害,或者是传销案件,或者是重大卫生案件(三鹿事件)这样的案子因为涉及到民生的重大问题,公安机关一般是会比较重视的,如果不重视,政法委也会督促他们立案侦查,这类案件一般都要求从重处罚,属于临时性的严打案件,这样的案件一般都是地方司法部门的形象工程和面子工程,做好了可以做为领导政绩,也是升牵的资本。
2、因为这类案子形象过于“光荣”,为了完成任务,有时公安机关不择手段,弄巧成拙,2008在宁夏吴忠公安局(就是去年11月23日,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诽谤罪对当事人王鹏实施刑事拘留案的公安局)就办过一件弄巧成拙的案件,吴忠市公安局接到有人报案涉嫌诈骗数百万元油款,这可是涉及民生的重大案件,引起了司法部门的重视(听说当事人闹的挺厉害,现在就是谁闹的厉害谁就会被重视,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当事人在公安、检察一通上窜下跳后,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立案后发现这个涉嫌诈骗的人已经把钱挥霍没了,这样的案子即使判了也拿不回多少钱来,公安、检察院就开始分析案件,这事跟某石油公司有关系,如果能想办法把石油公司拉进来,这“赃款”就有着落了,经过一番胡七八糟的论证后,把石油的公司人抓了三个,让石油公司掏800万放人,否则“杀无赦”,石油公司那里见过这场面,包括当事人在内好赖凑齐了钱把人放出来了,吴忠市司法系统还把这个案件做为年度的工作成绩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里,行吧,事情本来到这儿就可以了,但公安还没有完,他们又给石油公司的人员泡制了个“滥用职权罪”,理由是这800万不应当付,你付了就是你们企业的损失,就构成犯罪(天理确实已经不在了,你把人家抓了逼人家出钱,人家出钱了又说这个钱不应该出),可能是公安想来想去这800万是要有个说法的,用专业的话说叫“洗钱”这个钱如果不给定个罪名就永远是不干净的钱,所以必须胡弄个罪名按上才好,公司员工真搞不懂了,用小沈阳的话说:“这个钱给?还是不给呢?”好在这个案件一审法院给出了无罪的判决,还当事人清白,可是这个钱怎么处理?石油公司有苦说不出,据说该案公安部正在严查。
二、某些人为实现一些不法的目的而批示立案的刑事案件
1、这一类案件就不那么的阳光了,甚至可以说卑鄙了,因为我们国家的管理体制是:“官大一级压死人”如果上面有点风吹草动,下面马上草木皆兵,中国人溜须拍马的本事极强,所以领导们按自己的意思去指挥立一个案件就太容易也太正常了。
2、领导批的案件一般是这样进行的,比如说领导人的亲戚或者朋友被“欺负”了,领导会让这些朋友们随便编几个莫须有的罪名比如“合同诈骗”、“敲诈勒索”如果想整的狠点呢就编个“恶势力”,如果想直接整死呢就编个“黑社会”,直接举报到领导的手中,领导一批示:“依法查处”,立马就会把案件升级为“领导关注”、“领导督办”、“上级交办”等而立即无条件的执行从速、从严的刑事案件,并成立“专案组进行办理”,下面对领导的意思领悟那叫一个强。
这里再说一个“领导指示”吧,可有意思了,其实领导最好当,在职就学会写几个字就可以了,比如一个文件,领导的文字代表领导的意思,文件要领导指示,领导的指示有很多种:“已阅”这证明领导的意思还没有明确,正在考虑;“可”或“原则同意”就证明和领导的基本上认可,但有少许的意见;再比如写“同意”这个字也是我们基本上所有办过公务的人都熟悉的两个字,这两个字就代表“Pass”;如果领导非常关注一个案件,一般会指示“依法从严处理”,这下面就明白旨意了,执行起来就是俩字:“严办”!
3、这样的案子太多了,如果你有时间在网上发个贴子征稿,估计你不用一个星期就能编出一本书来,这种对司法的干预作法司空见惯,比如李应刚案,贵州习水县检察院为了帮助被举报人对李应刚进行打击报复,而将一个无辜的清白人打造成一个受贿的犯罪分子。再比如贵州白云区的王家琪案件,一个小小的区纪委书记就能把一个处级干部直接送到监狱,有道是伴君如伴虎,悲哀。
三、为实现一定目的而立案的刑事案件
1、这类案件一般是要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去立案,比如是为了地方的财政收入,为了打击某一行业,或者是为了舞弊自己错误,将行政失误通过刑事追责来消化。
2、南阳奥奔的黑社会案,其实就是南阳市卧龙区法院为了舞弊自己违法执行和暴力殴打被执行人的错误,而向省高院告黑状,然后通过司法行政干预强行立案,通过追究无辜人员的刑事责任来舞弊自己的错误,这样案子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舞弊。
3、这类案件还有一个目的就是为了敛财,最近几年房地产业快速发展让地方政府基本上把土地都卖得差不多了,眼看拐点将至,靠卖地已经不能坚持下去了,这个时间有些个地方的司法部门就盯上了“土豪”与“劣绅”,这里所说的“土豪”与“劣绅”指的是“有问题”的大企业,如果大企业因为某些原因涉及一点半点的刑事犯罪,这个企业就有可能被“打土豪、分田地”比如最近甘肃的白银市办了一个“土豪”--兰州海洋石化公司,他们认为该公司从事伪劣石油产品的生产销售,立案后把企业一锅端了,我去公司后发现公司连一份盖章的文件都没有了,用公司员工的话说,那帮公安简直就是土匪,所有的东西都搬走了,连插座都抢走了,该公司的资产怎么着也得有几个亿,一夜之间就没了,接下来的可能就是未来的审判,将来通过法院的判决文书,判处几倍的罚金或者是没收财产,该企业就被分得干干净净,公安机关将为财政增加几个亿的财政收益,强!打“土豪”与“劣绅”的运动看来还没有结束呢。
3、这类案件往往起因很简单,就是因为一点税的问题,或者是因为几个合同的问题,为什么后来就越做越大呢?这就是我们公安机关坚持的“深挖洞、广集粮”的办案作风,由一个小案件介入,然后把公司查个底朝天,可能公安把自己当成国家审计署了,又可能把自己当成中纪委了,反正是什么都可以查什么罪都可以给你网罗,如果用“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来形容应不为过。他们哪管你商业环境?他们哪管你劳动用工?还管你劳动就业?社会问题这个时间在他们看来都不是问题,问题是怎么把企业搞倒,然后分赃,这已经不是悲哀那么简单了,而是一种恐惧。
我们的刑事司法什么时间能不这么衰败长此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