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龙vs水谷隼对拉里约:中国腐败的两大公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5:38:27
透视中国腐败的两大公式
作者:闲言
最近,中国政府似乎又在加大反腐力度。中央政权似乎突然发现:原来省委书记也需要监督。于是开始组建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办公室和巡视组,“组长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从刚离开工作岗位、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正省(部)级干部中选任,副组长由副部级巡视专员担任”,“巡视工作的职责和任务主要是对省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以钦差巡按对付地方大员,中国执政当局对于传统智慧,可谓挖掘到位。中央巡视,对于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无疑有其作用;但说到反腐败,凡中国人可能都知道,这种叠床架屋地增设机构只会徒具其形,最终无非是摊薄人均腐败“收益”,触动和改变腐败方式而已。
今天中国社会随处可见的腐败势头,是与改革开放同步展开的。中国改革一开始即面临两大难题:打破传统体制坚冰、调动个体积极性。当决策者决心将调动个体积极性置于对个人的高度集中控制之上时,同时也就将发展效率高置在社会公平之上。在决策者初衷中,这种上下先后之分是有其限度的、是能够控制的。但是“个人利益”这一人性中最为顽强的力量,一旦突破权力的强行压抑,获得自我滋长空间,它就会自然呈现出一种不可抑制的扩张趋势。它本能要突破一切限制(正当的、非正当的;法律的、物质条件的),千方百计地实现自我。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腐败(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谋求自我利益方式,客观上无可避免。
时至今日,中国社会的腐败主体历经多年摸索、试验、扩展,已经形成十分成熟的腐败模式。腐败既已遍布各行各业、各层各面,又已与各种制约性因素融为一体;腐败本身既力量强大坚韧,又根深蒂固。为了对抗和消化各种限制性因素、尤其是为了消解体制本身的反腐机制,腐败势力自然衍化出一种自我复制、不断延伸扩张的癌细胞功能。腐败势力延伸的结果是联结成一张张腐败之网,这种网络至今已深深嵌入整个权力体系和社会生活之中,成为差不多每个中国人都无法回避的一种存在。是的,腐败在今天已成为几乎每个中国人生活环境的一部分。既然无法回避,于是它就成为一种习俗、一种文化,成为中国人生活的一部分。正因为如此,所以有时候即使倾全社会之力来对付某一腐败个案,都难免有抓着自己头发往上提的无从用力之尴尬。远华案是一例,最近在民间引起群情激愤的刘涌案是又一个颇能说明问题的典型案例。
震惊全国、中央关注、涉及多名被告人、触犯多种罪名、持续作案多年、先后作案几十起的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主犯刘涌,原一审被判死刑,终审竟被从轻改判“死缓”,而改判的理由竟然是不知所云的什么:“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中国人都明白这其中必有猫腻。死刑死缓,一字之别,在中国却是生死之别--至今还从未见过哪个有背景的人物,在被判死缓后,真的被执行了死刑;大多都是要不了多久,或者大摇大摆、或者无声无息地逍遥于法律之外,相信刘涌也不例外。熟悉中国国情的人都清楚,刘本人对生命保障的可靠预期,正是刘能够在特殊环节守口如瓶、使案情无法向更深突破的关键。在高层关注(当然事过境迁,关注力已减弱)、举国注视的众目睽睽之下,辽宁省高院竟能玩出如此猫腻,可见刘背后的大树是如何的枝繁叶茂。
刘案的示范效应极其深远:1,告诉全国黑帮和腐败分子:不要怕,只要后台够硬,什么样的危险都可过关;2,告诉其他人,正不胜邪,大家千万不要强行出头、招惹是非(据说听见刘涌被判“死缓”,当年力主抓捕刘涌的沈阳市公安局长杨加林一下子吓得脸发白、腿变软……真应了刘涌手下走卒和家属威胁他的那句话:刘涌不会死!),最好是同流合污,才能够真正做到明哲保身;3,强化了道德人心和行为规则上的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机制:下级的秉公执法,无非为上级的殉私枉法创造条件和机会,自己却要冒杀身之险;既然如此,具体经办人又何不直接殉私枉法,既安全、又得利?趋利避害是人性之常,在环境的反复示范和切身体验下,全社会、包括政府反腐打黑部门,自然会形成一种竞相腐败、唯恐落后的机制和效应。
中国今天的腐败已到何种程度?外人不清楚,以为这样的问题不好回答,其实中国的老百姓大多心中有数。他们有两个简单公式,可以轻松推导出社会腐败全貌。公式一:凡媒体公开报道的腐败案件,可断定其披露的腐败程度只及实际程度的大约十分之一、最多十分之三。公式二:凡媒体报道某人如何腐败,即基本可断定与他职务处境相同者都差不多腐败,鲜有例外。
凭此两个公式,只要参照媒体公开披露的腐败案例,即可全面而具体地了解全中国的腐败程度。上述公式看似简单,其实里面学问很深、其来有自,笔者试剖析如下:
公式一:经过几十年打磨较量,现在的腐败分子道行越来越深、经验越来越丰富、手法越来越老到,作弊所留尾巴越来越少。就算你明知他腐败严重,最后可找到作为定刑依据的证据,往往也少得可怜--这是现代法制的局限和悲哀。
更重要的是,没有哪个腐败分子靠吃独食能够长大。为了顺利持久地腐败下去, 腐败分子无一不投下巨资编织关系大网。关系网从编织到维持,都需要利益喂养;因此,腐败所得,很大一部分在此被摊薄了。这样的关系网往往非同小可,牵一发可动全身。一般办案,为避免诛连过甚、波动过大,都会小心不直接掀动这样的关系网--否则,网外有网、网上有网、网网相连、重重叠叠,一个案子就可瘫痪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甚至直撼中央、“直指高层”。如此一来,“稳定”又如何保障?政府反腐的目的本就在于防止腐败过甚伤及稳定,如此“真反”,岂非舍本逐末?因此,即使撇开关系网的自我防护功能不谈,案件中被披露、被彻查的情节大多数时候也只会是少数。适可而止、保护大多数,这是官场潜规则。其它线索可以先留着,待以后政治上有需要再用--因此,虽然据报载现在执政当局颇着力于反腐败,但也难免不被人解读为只是一种政治运作的信号。
公式二:同样的位置、同样的权力、同样的处境、同样的约束力、差不多的人性,如果其中某人没有任何特殊原因(既非天性恶劣、又非精神异常)就自然“堕落”为腐败分子,那么其他人有可能不“堕落”吗?他们凭什么抵御同样的诱惑、抑制同样的人性?共产主义信念的说法恐怕已近荒诞;当今之世,中国的实事难办,普遍的逆向选择机制,最易消磨有志者的济世情怀。有机会再上层楼、从而可能自我克制的毕竟只是少数(且不说在现实条件下,在权力阶梯中的上升也主要取决于关系网的建造和维持,现在力争上游的人也总会有无望再上的一天),象朱容基那样的天纵之才更是绝少数。因此,可以设想,大多数手握权力者都只是和你我差不多的普通人,大家有着差不多的七情六欲。当诱惑极大、风险极小之时,作为“理性人”,能不试着“潇洒走一回”?
有了“一回”,就会有“回回”;一旦尝过猫腻的鲜味,就再也难以忍受粗茶淡饭,这是普遍人性。由此可见,中国当前的腐败是所谓“体制性腐败”,腐败的基本依托是公共权力。只要公权力没有被极大削弱,只要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腐败现象就难以得到根本改观。上层再坚定的反腐意志,也必须借助下层来操作和落实。权威主义的政府,注定难以对自己的权力基础--官僚系统及其传统--开战(毛泽东以文化大革命的形式做过试验,结果以惨败收场)。虽然新加坡有从严治吏、重典先及于官吏的成功经验,但在蕞尔小国行之有效的成法验方,能否凑效于泱泱大国,需要打个问号。
任何制度体制,本质上都是解决一个权利和资源如何分配的问题。任何有资格参与制度设计的人,都会想方设法使最后分配方式尽可能有利于己。因此,只有当制度设计没有被既得利益者所垄断,只有这种设计充分尊重大多数相关人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意见时,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实现最大可能的公正。
现阶段,权威主义政治似乎还没有从中国退出的可能。因此,象新加坡那样的严刑峻法(先行之于吏治、再普及于社会)是一个可行选择。不要试图在法制上向西方的宽松看齐,国情不同,今天的中国需要比西方社会强大得多的社会整合力量,法律是可供选择的手段之一(当局提倡“以法治国”、“以德治国”,真意或也在此?)。否则,腐败问题将长期困扰中国政府和人民,成为社会矛盾的聚焦点;举国上下,反腐败的呼声也将不绝于耳。如果是这样,人们唯有期望腐败和反腐两种力量多少能达成一定平衡,使人民不致被腐败者盘剥过甚、社会不致于不堪重负;同时,更希望执政者能切实负起救济贫困之责。
文章上传日期:2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