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君武初会白云飞:洛阳性奴案四名获救女子该当何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2:09:28

  

 

 

河南洛阳市技术监督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李浩制造的“洛阳性奴”事件,经报道后引起轰动,后续消息称:在案件中被解救4名女子被短暂安置调查后,全部被刑事拘留。

 

据《法制晚报》报道,刑拘被解救的四女子是因为“均涉嫌刑事犯罪”,“洛阳刑警章大可说,“这与发生在地窖中的两起命案有关。”

 

此案已经移交检察院,若四名“性奴”被认作涉嫌犯罪,其罪名当为“故意杀人罪”,且不会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有利法律概念介入本案审理。我有个疑问:若如此认定,是不是残酷与荒唐的呢?根据迄今已披露、警方也没否认的信息做初步分析,我认为,对四女子不应施加刑罚。

 

“大约1年前的一个晚上,其中一名女子与另一被囚女孩因争风吃醋发生打斗。李浩协助后者将前者打死之后,将尸体就地掩埋。在此之前,为了‘杀一儆百’,李浩将一名‘不听话’的女子芳芳打死后,也掩埋在女孩们居住的‘房间’角落里”。

 

看这句“李浩协助后者将前者打死之后”,什么话?须知,一个性奴决定不了另一个性奴的生死,她们的生死全都取决于坏蛋李浩,即使性奴之间起了冲突直至斗殴,相互之间既不能故意要命,也不能够将对方置于死地。明明是李浩临随好恶决定了两人之间谁死谁活,没有李浩的决断、动手,就死不了性奴中的任何一位——说“李浩协助”,难道他还是个“从犯”不成?

 

没死的那位性奴,只是个一时没被野兽裁判为死者的幸运者,她就是出手打过死者,也不该承担刑责。

 

“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指犯罪的被害者对于犯罪者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这个心理学概念、学理,会随此案信息的传播普及到公众。此案中,被害人的病态症状是明显的,产生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4个条件(切实感觉到你的生命受到威胁,相信这个施暴的人随时会这么做;施暴的人一定会给你施以小恩小惠;除了施暴人给的信息和思想,任何其它信息都不让得到;受害人感到无路可逃),在此案案情中完全实现。需指出,李浩对性奴的人身折磨和精神摧残,“科学”而惨无人道,那些性奴不可能在他制造的地狱里保持人格的不分裂,也不可能保持原有的智力水平。

 

另一个著名的“斯坦福监狱实验”,把24名身心健康、情绪稳定的大学生分成狱警和犯人两组,其假设的环境和条件恶劣程度,与性奴处境相比简直犹如天堂,但这个实验到了第六天就因“实验品”的人格变态而被迫宣告终止。洛阳警方亲眼见过性奴的生活环境,不应将遭长期囚禁的性奴作为心身健全、责任能力完全具备的“坚强人士”来看待。

 

尤其是作为性奴身处地窖中杀人现场,性奴们此刻全无主张,跟随施暴人的身体语言、表情暗示,紧跟、应和施暴人心思与兴趣,会成为无意识的本能行为。她们的动手与否,并不说明她们是在实施杀害同命运人的计划,她们也是被任意去留的被害人、被威慑者,她们若不应和施暴者除了惹来杀身之祸,根本影响不了任何事情。

 

也许施暴者李浩并没当场命令他人协助杀人,但他的意向和举动就是不可违抗的命令。那种绝望的处境,那随时可以发生的夺命暴力,才是“思想工作”效果的根本保障——这种暴力下、环境中,没有自主、自愿,只有被胁迫,而这种胁迫的恐怖程度,实际上比“外面”的刀架在脖子上的命令下达更恐怖。

 

性奴动手帮助掩埋被害人尸体在地窖里,这不是犯罪。李浩不往外送尸体,性奴们也不会眼看着尸体在身边腐烂。她们本能地不情愿和尸体在一块,可她们别无选择。

 

两具尸体在身边,正常状态下的青年女性不可能自愿“坚守”;见过李浩窖内杀人后,性奴仍不对外呼救,这说明被害人完全被摧毁、完全被掌控——人都到了这般地步,谈不上自主的杀人动机,认定他们和某人死亡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难避妄断之嫌。

 

将四位被害人作为杀人同伙治罪,或将遗笑、遗恨于世人。我想,警方、检方该做的是,将其作为患者和不完全能力的责任人看待,检查治疗,并进行人格与智力测验;告知其家属到位安抚照料以辅助治疗,并帮助警方与四位证人保持联络;另外,清查此案之前的失踪报案记录,追查其间是否有人存在失职、渎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