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展会:中华税务资讯网——再问外购种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09:41:06
我公司是一个农业种植公司,请问专家,我们外购的种子,你以解答可免征增值税,是否也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谢谢! 修改此回复 解答: 中华税务资讯网 回复时间 2011-09-26 删除此回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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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作物新品种选育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中函[2009]148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对此规定作出具体解释前,结合我省实际,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的规定,依法选育(或繁育)的农作物新品种的所得,且单独核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只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经营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与农作物新品种出让方的书面协议(或合同)和《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以上税法、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产品”的所得税优惠是指农产品的种植、种子选育、种子繁育、买卖种子不在上述规定所列,没有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