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奥运选手见面会:河南省综合文化站工作规范(试 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0:47:10

河南省综合文化站工作规范(试 行)   

2009-07-17 08:08:57 

 

 

【2009-03-03 09:33: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综合文化站建设,更好地发挥基层文化阵地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发展文化馆和其它文化事业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章  性质和方针

    第二条  综合文化站(包括乡镇文化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文化活动中心)是国家最基层的文化事业机构,是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设立的文化事业单位,是集图书阅读、广播影视、宣传教育、科技推广、成人培训、体育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当地群众公共文化活动的中心。

    第三条  综合文化站工作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努力推进基层精神文明、和谐文化建设,提高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章  职  能

    第四条  综合文化站承担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进行文化管理的职能,具体职能是:

    1、协调指导各村文化大院(活动室、中心)建设和管理;

    2、对辖区广大群众进行时政宣传和政策法制教育;

    3、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组织农村电影、电视放映活动;

    4、举办各类文化艺术培训班,举办思想道德、科普、农技知识讲座,辅导和培养文艺骨干,服务区域经济建设;

    5、开办图书(阅览)室,组织群众开展健康有益的读书活动,指导村文化大院农村书屋的建设管理;

    6、组织开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

    7、搜集、整理、保护、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乡村特色文化发展;

    8、组织、指导村级(社区)群众文化活动室、文艺协会、业余文艺团队和文化专业户开展各种业务活动;

    9、协助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做好文物宣传保护工作;

    10、协助上级文化部门管理当地文化市场;

    11、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参与、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工作。

第四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综合文化站应设立图书室、娱乐活动室、数字资源放映室、文艺辅导培训室、室外活动场地等。

第五章  活动内容

    第六条  开放时间。

    综合文化站每天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7小时,周六周日可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第七条  综合文化站图书室应建立图书借阅制度。要根据藏书建立书目目录和索引,实行开架或半开架借阅方式,尽量为读者提供方便。藏书要分类上架。要做好报纸、期刊和图书的保存和更新工作,要做好好书好报的推荐宣传工作。有条件的综合文化站还应根据读者需要开展书报订阅服务和跟踪服务。

    第八条  综合文化站娱乐活动室要配备棋牌、球类等必要的文体器材,吸引群众开展室内外娱乐活动。

    第九条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和电影、电视放映。建立放映制度,根据群众需求及时调整放映内容,及时发布放映信息。

    第十条  培训。做好文艺培训的宣传动员工作,建立培训制度,定期在综合文化站举办音乐、舞蹈、曲艺等文艺培训班。定期对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进行业务辅导。

    第十一条  综合文化站每年要结合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及元旦、五一、六一、七一、八一、十一等节庆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第十二条  综合文化站紧密结合当地农村文化、社区文化、广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军营文化等基层文化建设,协调组织群众开展小型、多样的文化活动。

    第十三条  信息上报制度。综合文化站工作信息以周报或月报形式报当地党委、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及上级业务指导部门。

    第十四条  文艺档案建设。综合文化站应建立文艺档案,收集、整理、保存本地文化资源、文化活动相关资料。掌握保存村(社区)文化大院(活动室、中心)、文艺骨干、文化专业户、业余文艺团队数量、分布等基础资源。

    第十五条  综合文化站在确保公益文化活动前提下,允许开展符合政策法规的有偿文化服务。

第六章  设施和经费

    第十六条  建筑面积。

    综合文化站室内活动面积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应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七条  图书室应配置图书3000册以上,报刊杂志10种以上。

    第十八条  综合文化站应配备开展文化活动所必需的灯光、音响、服装、道具、乐器等设备。

    第十九条  综合文化站要在站内、外设宣传橱窗、栏,内容以各类文化信息为主,至少每周更换一次。

    第二十条  经费保障。

    人口在5万以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综合文化站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人均0.6元;人口在5—10万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综合文化站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人均0.5元;人口在10万以上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综合文化站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人均0.4元。

    第二十一条  综合文化站要保持内外整洁,站内设备完好。综合文化站的房产、场地及设施、设备属国家或集体所有,使用权归综合文化站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七章  人员管理和考评

    第二十二条  综合文化站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受上级文化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业务上受上级文化馆指导和辅导。

    第二十三条  综合文化站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人员考核、业务培训、经费管理、奖惩、工作总结汇报、安全保卫、档案资料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综合文化站工作人员应有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业务专长、身体健康、热爱本职工作并有一定的政治水平和组织能力。

    第二十五条  综合文化站实行岗位管理,做到“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上岗、择优聘用、严格考核”。

    第二十六条  经当地政府批准,综合文化站可招聘专业工作人员或合同工,工资及工作待遇要得到保障。

    第二十七条  综合文化站人员应专职专用,综合文化站工作人员被调离、辞退及借作他用时,要征得上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同意。对原有临时工作人员或合同制工作人员的解聘、辞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文化局将依据《河南省综合文化站考评办法》对当地综合文化站进行考评。对当年考评不合格的综合文化站给予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综合文化站,建议调整综合文化站站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