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学分数线山东:《馒头血案》是否侵权? 正反观点碰撞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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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XINHUANET.com  2006年02月16日 09:16:47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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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盯上”“馒头血案” 网民上网须谨慎
一个小小的视频短片,引发了一场惊人的争论。

在网上流传甚广的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侵犯了电影《无极》的知识产权?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15日表示,就这个个案来看,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应该由司法机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一个馒头”引发官司 “馒头”牵动版权局

在短片中,《无极》人物被“搞”得面目全非。女主角“倾城”变身为脱衣模特,“光明”则成了城管小队长,“鬼狼”是特派警探,“昆仑”是重要嫌疑人,“无欢”是人性扭曲的阴谋策划者。“馒头血案”告诫我们,“要对小朋友进行正确的思想教育”。这部让人看了喷饭的小短片一出现就被各大网站相中,并在网友中间迅速传播,观者爆笑,而陈凯歌则怒不可遏。(中国青年报)>>>
今年年初以来,网上流传着一个由电影《无极》改编而成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短片。在这个视频短片中,《无极》不再是掺和着爱情的魔幻故事,而是由央视主持人主持的一档虚拟法制节目,讲述的是由一个馒头引发的一场血案。
对于这种“篡改”,《无极》的导演陈凯歌怒了。2月11日晚,他在柏林接受采访时,直言这段视频的作者胡戈“无耻”,声称要将其告上法庭。
而胡戈则明显在陈导的“气焰”威逼下有些气馁,停止了一切网络恶搞短片的创作。他表示,在做《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时,自己还是有所顾忌的,为此还特别在网上发了一个声明,表示没有任何商业企图,只是“个人自娱自乐”。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胡戈情绪低落地表示,现在自己并没有什么应对措施,“我现在还没接到正式的法院通知,希望陈凯歌导演可以谅解我的行为”。
而这一次,网民的意见出奇一致。2月12日,一位网友在“天涯论坛”发起了支持胡戈的签名帖,得到了众多网友的点击支持,甚至有网友声称要发起网络募捐,为胡戈壮大声势。
一时间,胡戈是否侵权,又侵了什么权,“馒头”引发的讨论还在网上继续。
“馒头”一侵陈凯歌名誉权?
令陈凯歌感到气愤的原因,是他认为胡戈对自己呕心沥血作品的不尊重,“篡改”使得他的名誉权受到了损害。
对此,北京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研究所副所长阿拉木斯认为,胡戈将原片中的段落剪切下来根据自己的意志重新拼接,使“馒头”表现出胡戈本人的思想,可能会有对《无极》不利的倾向。
“然而,如果改编中未使用侮辱、谩骂、诋毁、诽谤等语句或形象,未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未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造成一定影响,则这种不利倾向还不至于上升到侵犯名誉权的高度。”阿拉木斯称:“所以,陈凯歌若是要举证,难度还是比较大的。”
“馒头”二侵《无极》著作权?
此前胡戈在网络聊天中曾称:“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我没有侵权。”他提到的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12种情况,但北京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旭升表示,“馒头”不在这12条之列。
在“馒头”中,胡戈不仅对《无极》、中国法治报道栏目等进行了剪辑,而且还通过多种技术手段进行了改编,融入了搞笑广告音乐、歌曲和配音,从而改变了《无极》、中国法治报道栏目、音乐歌曲的创作初衷,“所以这个视频短片的实质,是一种需要版权所有人授权的改编,它不是为了个人的研究、学习,更不是有些人称的'文艺评论’”。曹旭升认为:“'馒头’确实侵犯了《无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和使用权。”
“此外,胡戈在短片片头虽然注明'本东西仅供个人欣赏,不得传播’,但其将该短片传给好友并经好友通过网络广泛传播的行为,显然已经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可以免费使用且不得侵犯被使用作品著作权’的范畴。”
与此同时,也有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此案中也不能否认“馒头”的原创成分,而且应该看到,胡戈的创作成分是主要的,“因此即使侵权一说成立,情节也是轻微的,预计结果也只有胡戈公开道歉而已”。
非赢利性目的不能免责
在网民为胡戈争辩的理由中,有一种观点被提到了多次:判断一部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最根本标准,是看它是否以赢利为目的,而现实是胡戈制作该短片不是为了获取商业利润,并非恶意,所以“侵犯著作权”之说就缺乏了依据。
不以赢利为目的,就构成不了侵权吗?带着这个疑问,记者今天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
蒋志培表示,由于他本人既未看过《无极》,也未看过“馒头”,所以他对此事“不好表态”,但是,针对网上的这种说辞,蒋志培一再强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之外,任何人在使用他人作品时,都必须获得他人许可、支付报酬。“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改编,即使是'过失’,也根本不能成为免责的要件,法律上也没有这种说法”。
“在以后进行类似改编时,我们要注意的是,对原创作品的尊重要加强,人家是创作性劳动,你得尊重他的劳动果实,该争取许可的争取许可,该付费的付费,继续漠视只能导致继续闹纠纷,不利于我国文化产业的保护。”
商业网站也“惹火烧身”?
在“版权”大棒打向胡戈的同时,上传此片的商业网站也被牵扯了进来。不可否认的是,该短片之所以广泛传播,与商业网站的相关运作很有关系。那么,倘若当网页上的内容涉嫌侵权时,以赢利为目的的网站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秘书长王斌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在'明知’后是否移除,成为了能否依法追究网站连带责任的依据。”然而,她同时认为,网络原创强调的是个性化,想让商业网站今后杜绝此类内容的可能性实在是不大,“网站能做什么呢?当权利人主张权利,认为网上内容有瑕疵的时候,商业网站能把它移除”。 (记者 王晓雁)
(责任编辑:朱彦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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