饺子下锅后煮多久:新婚姻法:女人该警醒了,学会自强自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6 11:10:37
自新婚姻法修改条例发布后,却引起了极大的反响,有些人认为,新条例在很大程度上似乎成了男人的福音,明显消减了保护女人的力度,财产分割分配的规定,似乎无法显现对女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的保护,无形中将女人推进了弱势群体风口浪尖,当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封杀了拜金女,有利也有弊。看了修改过的新条例,想谈谈自己的几点看法和疑问:

 

    一,关于婚房方面的规定

    新条例规定,在婚姻登记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应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这个规定可以说合情合理。如果说在离婚的时候,房子已经增值,是否会按照原来的出资比例来进行分配,增值部分也会按照这个比例来分配吗?也许婚房基本还是男方父母单独出资购买的较多,按照此规定,离婚后,房子理所当然归于男方所有,那么女方在失去婚姻失去房子的情况下,还剩下了什么呢?又该怎么样去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呢?女方无论是否有无过错,也许应该有一份合理的补偿吧,这份补偿又该怎么去认定呢?如果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女方又该怎么样生活呢?这样的规定是否在变相的助长了男人的强势心里呢?

 

    二,关于财产分割方面

    修改后的婚姻法还对夫妻约定财产作出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说男方在婚前个人出资付了首付,而女方也在婚后没有承担房贷的义务,应该说房子该归男方所有,但是夫妻共同财产里面规定,夫妻双方的工资和正当的经营收入都属于共有财产,那么又该怎么样去分割呢?

 

    房子可以存在书面形式的约定,最起码还有还贷的手续,而彼此共同生活了多年的夫妻,很少会有人会将财产做一个详细的书面约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那么又该怎么样去分配彼此之间的共有财产呢?

 

    三,关于非婚生子女的问题

    非法同居将视为无效婚姻,那么财产方面该怎么处理呢,如果有了孩子,又该由谁来抚养呢?如果一个女人在被视为无效婚姻的情况下,又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男方如果再拒绝抚养非婚子女,那么这个孩子将怎么样生存下去,是不是男人就可以肆无忌惮的去养小三,包二奶,如果一旦东窗事发,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人了呢?那么女性的合法权益又将如何被保护呢。又体现在哪里呢?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在鼓励男人去养小三呢?

 

    四,过错赔偿

    新婚姻法确立了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今后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绝大多数女性在受到家庭暴力和感情背叛的时候,也许只能忍气吞声,离婚了事,新条例将过错赔偿也写进来,应该说对于受害者也是一个极大的保护措施,但是应该怎么样去赔偿,过错责任分担又该怎么样去划定呢?女人本身就是弱势群体,法律是不是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过错责任划分的规定呢?

 

    应该说新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完善了,也似乎在夫妻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上面有了更严厉的约束,可是我们知道,绝大多数的女性并不能完全掌握和支配家里的共有财产,这也是一直以来女性沦为弱势群体的一种突出的表现.

 

    不管怎么说,新婚姻法也提示了女人该自省了,这世上,男人,房子,没有什么是你的靠山,真靠得住的,还是只有自己给自己的幸福。作为女人,别把自己变成家里的附属品,自强,自立,即使遇到负心汉,僵到离婚收场,我们也不怕什么条例,什么约束。千万别把自己的幸福完全赌注在别人身上,最后弄得一无所有,连自己的温饱都无法保证。说到底,男人希望把房产留在自己名下,女人希望把房产证添上自己的名字,这个商业的时代还是学会自己爱自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