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面点师岗位职责:让刑罚执行真正成为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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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刑罚执行真正成为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

2011年9月22日   A29:A29-评论   稿件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杨涛

  杨涛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广西监狱管理局提请的5起减刑案件。经审判,原北海海关缉私分局法制科副科长曾其健由原先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8年,此前2009年曾其健已经由死缓减为了无期徒刑。

    曾其健曾经驾车冲撞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这类公众高度关注的案件,对其减刑理应更慎重,更何况他在2009年已经减过一次刑了。曾其健的减刑如果不公开审理,必将让公众产生猜疑,影响司法公信力。从这次减刑案件的审理来看,我们确实也看到了广西高院的慎重:一是一次性对5起减刑案件进行公开审理,而从全国各地的情形来看,多数减刑案件是书面审理;其二,本次审理的减刑案件由广西高院院长罗殿龙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广西监狱管理局局长李继喜等三人任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人、广西检察院副检察长曾学愚任检察员,要知道,由院长、局长、副检察长出庭的案件并不多见;三是警察出庭作证,例如曾其健的分管民警刘挺出庭作证,证明其能积极改造,而以往警察只在案件定罪量刑的审判中才会出庭作证。

    人们常说,“审判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实,刑罚执行才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今,有的罪犯与监狱管理官员勾结,利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存在的漏洞,大量缩短坐牢时间,甚至前门刚送进监狱,就从后门出来,这已经严重影响法律的严肃性,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监狱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产生种种弊端,事实上已经引起最高司法机关和立法者重视,并着手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规范:在程序上,2007年最高法院提出,对减刑、假释案件将一律实行公示制度和有条件的公开听证制度;2009年,最高法院又提出所有职务犯罪减刑、假释一律实行公开听证制度;2010年,最高法院提出,对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在实体上,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限制减刑”制度,对部分死缓罪犯实行限制减刑。

    广西高院此次对减刑案件进行公开审理,体现了阳光、透明的原则,有助于推动刑罚执行的规范、进步。但是,这里仍有几个问题值得细究:一是,此次公开审理的程序公开到什么程度,是不是媒体记者凭记者证、公民凭身份证,就能进入法庭旁听呢?还是有选择地请人旁听?二是,这次警察是出庭作证了,但监狱是减刑的提请人,警察也是监狱的管理人员,那么,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警察的证言有多大的效力呢?为什么不请与拟减刑罪犯一起劳改的罪犯出庭作证呢?三是,整个庭审中,并没有看到受害人及其家属,以及罪犯曾经生活过的社区人士出庭,没有看到、听到这些人意见的程序,这是不是一种缺陷呢?

    不仅广西高院此次减刑案件审理应当更阳光些,我们希望所有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都能公开透明、程序正义。此次5起减刑案件,由院长、局长、副检察长组织,阵容不可谓不豪华,因此,公开透明度也相对较高,但是,其他案件能否如此透明,就不得而知。此外,减刑、假释案件开始走向阳光化,但保外就医的案件并不需要法院裁决,完全由监狱方说了算,而保外就医案件存在的猫腻更大,又如何对其进行规范呢?

    (作者为检察系统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