颗粒粉面粉适合做什么:苍松:“女子抢劫求入狱”拷问反家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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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松:“女子抢劫求入狱”拷问反家暴机制

2011年09月17日07:35新京报[微博]苍松我要评论(24) 字号:T|T

苍松 律师

法律在制止家庭暴力时不能退缩到见不到身影的地步。

44岁的女性张兰(化名)是北京公交集团公司售票员,为达到躲避家庭暴力以及同丈夫离婚的目的,希望因罪入狱,居然设计了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的情节,被司法机关控制。近日,西城检察院以涉嫌成立抢劫罪(未遂)向法院提起了公诉。目前,张兰已被取保候审,其单位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与丈夫也成功离婚。(9月16日《新京报》)

读罢这则报道,作为一名律师,心里真是酸楚。我在想:一名妇女欲通过正常离婚来达到抗拒家庭暴力的目的都难以实现,非得出此下策———不但工作丢了,还要面临牢狱之灾,这是何等的无助和无奈呀,我们的法律到底为保护张兰们做了些什么呢?

承办本案的公诉人说:“如夫妻打架的事情,即使报案了,打得很厉害,都会认为是家庭内部矛盾,公安机关不能介入,不利于保护弱势一方。”对此说法,我不能苟同。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见,严重家庭暴力是违法乃至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介入其中绝不是师出无名,应介入而不介入则属于不作为的渎职行为。

据全国妇联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可见家庭暴力现象之普遍和严重。试想,若家庭暴力一发生,受害人一求助,警方即给予警告并进行教育,第二次再发生即给予拘留,第三次、四次再发生,即以虐待罪予以刑事立案,看有多少人吃了豹子胆了,动辄打老婆,家庭暴力现象定会大大减少。本案中的张兰也许就是见多了报警无用,反而换来更严重的暴力,才懒得去报警,张兰的丈夫也因此更加肆无忌惮,至多增加点防范措施———用鞋子把老婆的脸都抽青了,却“不让其出门,免得邻居看见”。法律在制止家庭暴力时退缩到见不到身影的地步,张兰们才会以如此悲剧性的方式去自我结束暴力。

具体到张兰案,我认为张兰的行为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抢劫罪不成立。哪有身穿自己的工作服,拿刀对着受害人,让受害人一直以为在开玩笑,明显见对方离车报警也不逃掉的抢劫犯?张兰表面上像要抢劫,实则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至多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念其情节实在可怜可悲,建议司法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判其免予刑事处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