颈椎病埋线效果怎么样:佛教与饮酒有什么渊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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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既为残贤毁圣、败乱道德的恶源,亦能令一切众生心生颠倒,失慧致罪,所以戒律不仅禁止自己饮酒,而且禁止教人饮酒,不得操持、沾染任何酒业、酒缘如《大爱道比丘尼经》云,不得饮酒,不得尝酒,不得嗅酒,不得卖酒,不得以酒饮人,不得谎称有病欺饮药酒,不得至酒家,不得和酒客共语。《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明申在家居士不得作沽酒的行业,视之为不道德的邪业,为之必相思果。从早期经典的记载来看,这些戒律在佛陀时代的印度产生过实际的影响。如《佛说戒消灾经》载,在佛法弘化初期的中心舍卫国,当时有一个县皆奉行五戒十善,全县界内没有酿酒者,一位大姓子弟甚至因犯戒饮酒,被父母逐出了家门。不过,佛教徒亦非绝对地不可饮酒。依律制,倘患病必须以酒为药,或饮,或含口中,或以酒涂疮,都不为犯戒。对原本嗜酒,出家后因戒酒而病瘦不调的僧人,佛陀也非毫不通融,一味禁制,而是为其略开方便之门。《根本说一切有部目得迦》记载佛陀特许断酒致病的比丘,以造洒的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等的屑末,用白布包裹起来,放置于“无力不醉淡酒”,中浸渍,“匆令器满而封盖之,后以清水投中搅饮”;或者“以面及树皮,并诸香药,捣筛末,布吊裹之,用杖横击,悬于新熟酒瓮内,勿令沾酒,经一二宿以水搅用”,以此止息酒渴之病。又《毗尼母经》卷五也有允许病酒者于瓮上嗅酒昧、以酒身、吃用酒和面作的酒饼,乃至于酒中自溃的记载,不过这些方便,在佛陀入灭后,亦成为引生争论的问题。

佛陀入灭后一百一十年(公元前276年)前后,毗舍离城的跋阁子比丘僧团,将戒律上较琐细的十事,当做例外而允许实行,被保守传统的上座部长老系统视为离经叛道,遂召集僧团大会,判为“十种不清净事”,从而直接导致了著名的第二结集和大结集,造成了整个佛教僧团的分裂,即保守的上座部和对佛法持开放理解态度的大众部的公开对立。在这十事中的第七事,就是毗舍离的僧人“和水饮酒”以治病,认为不违戒律,清净不犯,而上座部长老的裁决是非法的。汉传佛教所承授的《四分律》,准许僧人在有病而其它药治愈不了的情况下,以酒为药,非唯“和水饮酒”,直接服饮也是可以的,较原始佛教似为宽松。但为防止滥行,《南山戒本疏》又特别强调,不是有病就可饮药酒,而是必须用其它药遍治不愈后,才能服用。

综上所述,虽然随着对象、时域的差别流迁,“不饮酒”戒的某些具体细微的规定有所不同,或宽或松,但作为行为指导规范的戒律本身却从未动摇,反对饮酒、禁止信徒饮酒的主旨始终一以贯之。这种鲜明、坚决的立场,大概是佛教基于以无明欲求为生死苦本业缘观,以清净离染为解脱正道的修行观,以及将建设一个清明、健康、和谐、美满的理想人类全景作为自身使命的终极价值关注,所必然表现出来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