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信访协议公正效果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2:43:21

信访协议公正效果好

2006-06-25 09:12

 

 

日前在综合分析案件时,发现一个问题值得研究。即:在问题处理过程中,信访人已与单位签订协议书,同意此问题按此解决。在单位已落实协议书条款的条件下,信访人又反悔再次开始上访。信访人上访后,上级就交办,基层就重新处理。由此可见,信访人签不签协议,一个样,或者是说协议书如同废纸一张,对信访人毫无约束。从理论上讲,签订协议书后,双方都要去遵守。现在的问题是,单位遵守了,但信访人没有遵守,怎么办。就今年以来,我受理的30多个案件中就有6个属此情况。笔者以为,有必要研究一下这一问题。经过思考,笔者还不太成熟的观点是:信访协议以后要进行公证效果会更好,这一观点的由来是这样的:

 

 

在办理***案件中,发现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基层已与其签定协议书,即答应补偿一部分钱后,该信访问题一次性了结。然而上访人时隔不久,即反悔,上访不止。这说明上访人与单位签的协议书没有起到作用,对上访人不履行协议的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如我正复核的这一案件,2003年已两次签订协议书,第一次同意单位给其2万元,住房问题一次性了结。领完钱后,过段时间再次上访,理由是该协议自己吃亏了,后单位从稳定出发又签订协议再给其4千元,上访人再次同意该问题了结,同意息访。现又上访,与其交谈他的理由是他认为该协议书不公正,他是被迫签的,损害了他的利益。的确,法律规定协议书存有2(1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2是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现,也就是被胁迫而签的。)视为无效。看来上访人是钻了这个空子。而单位拒不重新处理的理由是,上访人已签了2次协议书,不能言而无信,该问题已了结完毕,单位拒不重新处理。由此看来,问题的焦点就在于,该协议书是否公正,也就是是否存在上述那2点无效的情况?笔者以为,这一问题作为信访部门无权认定协议书是否公正有效,况且条例解释中明确复核机关原则上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不一定开展调查,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根据<条例>31条规定,享有和办理机关相同的信访调查权。但工作中,我们的确也没有那么多精力去调查,应学会借力。试想当初引入公证制度就好了,公证人员会去调查了解,按法律标准,认定该协议书是否公正。如果是公正的,出具了公正书。上访人再上访,我们可以此为依据不在处理,并认定上访人无理取闹。如果不公正,公正处也不可能出具公正书,说明该协议本身存在问题,不能作为我们办案的依据。为此笔者以为,今后在工作方法上,应引导职能部门将信访协议进行公正,可以预测能减少诸多此类问题的发生。特别是公正的目的与信访工作类似。如何找到公证与信访的契合点,我们大家都应该着手思考研究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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