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研究生申请:固定资产的所得税处理应区分五个层次aq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2:52:21
      固定资产的所得税处理是指对固定资产相关费用税前扣除的处理。一般来说,与固定资产相关的费用属于资本性支出,需要通过折旧或摊销的方式分期扣除。但是并非所有与固定资产相关的费用都要资本化,有的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使资本化的费用也不一定全部通过折旧方式税前扣除,有的固定资产费用需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等方式摊销扣除。笔者认为,固定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需区分以下五个层次:
    一、固定资产借款费用的所得税处理
    所谓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其中,借款利息是指企业向其他组织、个人借用资金而支付的利息,包括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发行公司债券发生的利息等。因借款而发生的折价或者溢价是指发行企业债券等所发生的折价或者溢价。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是指由于汇率变动对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记账本位币金额所产生的影响金额。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是指企业在借款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固定资产借款费用资本化需注意两点:一是固定资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期间是指固定资产的购建期间,即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入使用之前;二是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的税务处理需考虑六大要素:
    1、计算折旧的基数。计算折旧的基数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以及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2、计算折旧的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七类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计算折旧的起止时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4、计算折旧需合理预计净残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5、计算折旧的年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6、计算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可享受加速折旧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两类:一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是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的具体方法有三种:缩短折旧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其中,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的,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三、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的所得税处理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包括: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以及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按规定期限摊销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可税前扣除。其中: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的税务处理需注意两点:一是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通过折旧方式税前扣除;二是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通过折旧方式税前扣除。
    四、固定资产修理费的所得税处理
    固定资产修理费是指固定资产由于部分损坏,不能正常运转和使用,为了使其恢复原有的功能而发生的修理、维护支出。固定资产修理费的税务处理需区分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则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分期摊销。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五、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是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是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