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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会计档案基础工作规范

2000-10-26 闽财会[2000]74号[打印] 添加到我的收藏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基础工作,使会计档案基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会计档案基础工作是指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 
  第三条我省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档案基础工作,保证会计档案基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共同负责对会计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促进各单位加强会计档案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档案工作水平。 
  第五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应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会学[1996]19号)的有关要求,由会计机构(或经办人员)负责整理、归档;各单位的档案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会计档案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会计档案分类应当从本单位实际出发,采用以下方法: 
(一)年度——形式(名称)分类法,把一年形成的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按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其他类分成四类,然后再按不同保管期限分别组成保管单位。这种办法适用于只有一种会计类型的单位。 
  (二)年度——组织机构——形式(名称)分类法,把一年形成的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按单位内设组织机构或独立核算单位分成若干类,然后在每一类内再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其他结合保管期限分别组成保管单位。这种方法适用于总预算会计。 
  (三)年度——会计类型——形式(名称)分类法。即把一个年度内的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按税收计划、税收会计、经费会计、单位预算会计等会计类型分开,然后在每一类里分别按会计形式(名称)结合保管期限组成保管单位。 
  第七条会计凭证整理时每本厚度不超过200页或者两厘米为宜,装订前应清除金属物,在左上角用线装订,再用封纸包角,由会计人员在包角骑缝处盖章,封面没有档号栏的应加盖档号章,立卷后的会计凭证还应加装卷盒(附件一),一卷一盒。 
  第八条会计账簿应在年度结账终了后按账簿的种类进行整理。订本账簿按原样,在封面加盖档号章或加贴档号标签;活页账簿取出空白账页,去掉账夹;会计账簿装订前应去掉金属物,编好页码,加装卷皮(附件一),封内扉页应有启用表和账户目录,后面加备考表。每本厚度以不超过2厘米为宜。 
  第九条财务报告应在年度终了决算后按月报、季报、年报分别进行整理立卷。本单位财务报告与直属单位财务报告原则上应当分开立卷。若数量不多,也可根据保管期限的异同合并立卷。整本的财务报告原则上不要分为两半。每卷厚度以2厘米左右为宜,装订时去掉金属物,加装卷皮拟写案卷标题、卷内目录、备考表,在右上角编上顺序页号,填写案卷标题。 
  第十条其他有关会计材料,应根据内容及保管期限的异同分别立卷。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按第八、九、十条规定整理立卷。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的排列编号。会计档案数量较少的单位,一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类别结合保管期限进行排列,编一个案卷流水号;会计档案数量较多的单位一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按不同类别结合保管期限,分别进行排列,每一类别编一个案卷流水号。 
  第十二条会计档案整理编号完毕后,应分别按其排列编号的原则编制案卷目录(附件二),案卷目录要书写工整,一式三份,编制移交清册时可作为移交目录。 
  第十三条会计档案在形成和整理过程中需填写、签章的项目应填写清楚、齐全,有破损缺页、装订不牢、编号不完整等不符合要求的案卷应由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按要求重新整理,做到整齐、美观。   
  第十四条会计机构向本单位档案机构移交会计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移交清册的编制只须在须移交的会计档案案卷目录加装会计移交清册封面(附件三)即可。移交清册封面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清点核对无误后共同填写、签章。一份随同会计档案归档。另两份由交接双方各留一份作为交接凭证。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应对会计档案的数量、年度、完整程度,利用价值等情况附必要的说明。 
  第十五条会计档案的装具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会计档案的库房要符合防火、防盗、防有害生物、防渍等要求,并做到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本单位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须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外单位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要持有单位的正式介绍信并经本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批准,才能查阅或者复制。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的编制由销毁会计档案审批表(附件四)、鉴定意见书及需销毁的会计档案案卷目录组成,其内容应填写、签章齐全完整。 
  第十八条本规范未明确事项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档案机构对于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本规范规定的有权进行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同级财政、审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范由省档案局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省档案局、省财政厅1986年制发的《福建省贯彻执行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财会[1986]36号)及1990年制发的《关于印发 

福建省会计核算专业材料立卷归档规定>的通知》(闽档[1990]5号)自本规范执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一:会计档案卷皮(盒)、备考表、卷的脊背式样(略) 
  附件二:会计档案案卷目录(略) 
  附件三: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封面(略) 
  附件四:销毁会计档案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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