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火车站附近援交:特侦人员无滥用职权的动力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2:27:57
  特侦人员无滥用职权的动力吗?与陈卫东先生商榷作者:张镇强来源:作者赐稿来源日期:2011-9-2
    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全文,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部分条款如“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人员,被拘留逮捕后,若出现无法通知家人,或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况,对其拘留逮捕时间可超过24小时”,立即遭到舆论排山倒海式的质疑和反对。参与起草修正草案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陈卫东先生在接受《财经日报》访谈中为此作了辩白。笔者特对其辩白提出商榷并表达个人看法。

  一、陈先生说,“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是所有犯罪中两个最严重的犯罪,侦查时需要高度保密,因此,嫌犯被拘留逮捕后,“法律上不好规定到底是48小时还是72小时”通知其家人。陈说“这个是剥夺了特定类型、极端犯罪人的权利,它对广大的人民群众、老百姓的权利是没有影响的,因为一般都不会涉及这种犯罪。”

  陈先生在这里是想告诉公众,这两类最严重的犯罪只是极少数人愿意做和能够做的,绝大多数民众不会做也做不出来的。因此,它只剥夺了极少数特定人的权利,不会伤及大多数人的权利。陈先生试图以此来安抚大多数人,不要反对这修正条款。

  但是,陈先生忘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罪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尤其在中国,统治者出于巩固权力和政治的需要,可以随意和广泛使用这个概念。事实上,在目前的中国,出于政治需要,危害国家安全罪已经被统治集团越来越广泛地使用了。例如本来只有像秘密出卖国家重要的军事、政治、经济情报等方可称之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但现在在国内外发表文章,揭露和批评国家的阴暗面也可能被处以危害国家安全罪。而目前中国社会矛盾的空前广泛、深刻和激剧化,正是迫使统治集团用所谓最严重的罪名“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这两顶大帽子来吓唬民众,掩盖矛盾,压制矛盾的大爆发。因此,上述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条款的应用绝对不只限于极少数特定人物,它必然危及大多数民众。陈先生难道不知道,现在越来越多的凶杀案、爆炸案几乎全是普通人干的,他们就是因为不满这个社会和制度而故意制造恐怖气氛的。

  二、陈先生在回答记者关于新的条款是否可能被滥用时说,“滥用还要有滥用的动力。比如说为了个人的利益,获得了什么样的好处(例如在经济案件上),但办理这种案件是不会存在这种情况的。你要相信侦查人员办这种案件是出于这种工作,对案件负责的。像恐怖活动,他们怎么会为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去滥用职权呢?”

  陈先生在这里似乎提出了一个新概念,即公职人员滥用权力只源于经济上的利益和物质上的享受,否则就不会滥用权力。刑事案件的侦查属政治范畴,同经济没有联系,得不到好处。因此,侦查人员不会滥用权力,只会依法行事。此看法显然是片面的。

  我认为公职人员滥用权力,既有政治上的动力,也有经济上的动力,这是普遍规律。在中国政治动力甚至大于经济动力。因为中国是政治权力控制一切,有了政治权力就有了一切,其中首先是经济利益和物质享受。在中国这是一个普通常识,堂堂法学教授竟然不谈这一点,实在不可理喻。

  中国现制度下的刑事侦查人员,不否认有些人办案是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安全考虑,但也不可能没有政治和经济动因。首先,破案多,就可得到上级信任和欣赏,在政治地位上提升更快,而政治上的提升意味着经济收入的增长。同时还能在经济上得到更多奖金。正是这两种动力尤其是政治动力推动侦查人员快办案,多办案,从而导致滥用职权,违法办案,不惜侵害和牺牲公民的权利。这也是世界性规律,任何国家都不例外。区别在于民主国家的一切权力运作受公众监督,公开透明度高,所以滥用权力少得多,专制独裁国家相反,滥用权力更多。中国正属于后者。

  中国的特殊性还在于权力层出于长期统治和稳固的需要,不惜默认和鼓励这种滥用权力。因为权力是自封的,不是人民授予的,不在乎公众监督,公众也无法监督,它可以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地处置和惩罚监督者。这种行为,过去和现在俯拾皆是。所以说中国刑侦人员不会对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人员去滥用职权,有违基本历史和现实。

  三、陈教授说,“当一种权利和另外一种权利冲突时,刑事诉讼法就是一种价值选择,它的价值选择就是优先保障人权,但是特殊、重大、严重的犯罪,个人权利就要服从国家的利益。”

  既然承认权利和权利发生冲突时,应该优先保障人权,那就是承认“人权高于一切”的普世价值,为什么马上又说“个人权利就要服从国家利益”呢?这不前后矛盾吗?再说“特殊、重大、严重的犯罪”和“国家利益”怎样界定,有何标准?如果这种界定和标准只由权力说了算,又有什么公平公正可言呢?这不正是使掌权者滥用权力合法化吗?倒楣受罪的则是广大民众。更确切一点,也包括权力斗争中的胜者和败者,因为成王败寇并非一成不变。中国的历史不就是成王败寇不断循环往复的历史吗?

  需要强调的是,在当前全世界已基本公认“人权高于国家主权”的大潮中,再强调个人权利服从国家利益显然不合潮流。这种论调实质上是为少数统治者的统治利益服务的。而且“国家”本身就有多种定义,某些统治者所说的“国家利益”实际上是他们那个统治集团甚至家族的利益,让“个人权利服从国家利益”就是让民众服服贴贴地听少数掌权者的摆布,维护他们的利益。所以以“服从国家利益”为名来强调刑侦人员可以在某些案件上不按法律程序办案,不尊重和保护人的权利的说教是不能接受的。

  四、陈教授最后以强硬的口气说,“(民众的意见)将分门别类整理,有道理的就吸收,没有道理的就不吸收。”这完全是一副教师爷和主人的口气。陈教授显然有点忘乎所以,修正草案的起草者,不管职位多高,权力多大,都是公仆,人民才是主人。是人民委托你们立法修法。法律就是公意。你们起草的法律如果违背了公意,侵害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特别是人的尊严,人民有权抛弃你们的草案条款,组织再修订,直至人民的大多数满意认可为止。

  至于“有道理”和“没有道理”不应当由起草者说了算,而是由人民的多数说了算。不按人民多数的意见而强行通过的法律一定是恶法,恶法是迟早要被抛弃的。那些坚持通过这种恶法的人也逃不掉历史的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