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李阳疯狂英语:资产减值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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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银综〔2009〕199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银行资产减值会计
核算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分行、管辖行、直属单位:
现将《哈尔滨银行资产减值会计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九月十日
哈尔滨银行资产减值会计核算办法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结合我行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核算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在建工程。
3.定义
本办法所述的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我行应按照谨慎性原则,客观公允地估算资产可能发生的减值损失,及时足额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4.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与权限
4.1 计划财务部
负责会计核算和制度的解释、修订。
4.2资产管理部
负责确认适用范围内资产的减值损失情况。
5.政策(无)
6.规范要求
6.1资产减值的迹象与测试。
6.1.1我行遵循重要性和成本效益性原则,除了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商誉定期进行减值测试之外,其他资产,一律在出现减值迹象之时进行减值测试。
6.1.2应当于每季末检查资产是否出现减值迹象。资产减值迹象可以参照以下情况予以判定:
6.1.2.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6.1.2.2各级行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相关分支机构产生不利影响;
6.1.2.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相关分支机构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6.1.2.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6.1.2.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6.1.2.6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6.1.2.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6.2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6.2.1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减值测试应首先估算资产可收回金额。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销售净价和资产使用价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资产使用价值,是指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不包括资产维护费用、所得税、融资费用等。
6.2.2在估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时,通常需要同时估计该资产的资产销售净价和资产使用价值,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有例外或者做特殊考虑:
6.2.2.1资产销售净价与资产使用价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要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6.2.2.2没有确凿证据或者理由表明,资产使用价值显著高于其资产销售净价的,可以将资产销售净价视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6.2.2.3资产销售净价如果无法可靠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使用价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6.2.3资产销售净价采取以下方式确定:
6.2.3.1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
6.2.3.2如果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
6.2.3.3如果既不存在销售协议又不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销售净价,该净价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
6.2.4资产使用价值应当综合考虑以下三项因素确定:
6.2.4.1预计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CF;
6.2.4.2预计的资产使用寿命n;
6.2.4.3将未来现金流量折为现值所适用的折现率r。
用公式表示,即:资产使用价值=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6.2.5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通常认为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的净现金流量为零,可以直接估计处置资产的净现金流量。
6.2.5.1资产实体遭受严重损坏,已无法继续使用;
6.2.5.2无形资产因技术进步而被新技术完全替代;
6.2.5.3资产已闲置,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
6.2.6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以直接确认为零:
6.2.6.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6.2.6.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6.2.6.3已被其他新技术等完全替代,且无任何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6.2.6.4不再受法律保护,且不能给我行带来任何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
6.2.6.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我行带来任何经济利益的资产。
6.3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6.3.1在进行资产减值测试过程中,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资产减值测试程序,或者确认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
6.3.1.1如果资产销售净价或者资产使用价值两者任意一项大于资产账面价值,则资产未发生减值,减值测试程序终止。
6.3.1.2如果资产销售净价或者资产使用价值两者都低于资产账面价值,且资产销售净价大于资产使用价值,则资产发生减值,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资产销售净价,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6.3.1.3如果资产销售净价或者资产使用价值两者都低于资产账面价值,且资产销售净价小于资产使用价值,则资产发生减值,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资产使用价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6.3.2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对于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从减值准备计提日起不再计提折旧。
6.3.3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6.3.4当确定资产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所确认的资产减值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相应资产明细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科目。在期末,企业应当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当没有余额。
7.检查监督(无)
8.依据文件
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有关法规、制度。
9.附录
9.1本办法由哈尔滨银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9.2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10.记录(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