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招生网:渤海漏油官方律师团成立 中海油或成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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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漏油官方律师团成立 中海油或成共同被告

2011年09月02日 07:28 来源:经济参考报 [我要发表评论][推荐朋友][打印本稿][字号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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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海油事故频发

      为向渤海湾蓬莱19-3溢油事故的责任方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经国内法律和海洋专家组评审,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的法律服务机构团队公开选拔基本结束,中国的官方律师团队已于8月底正式披挂上阵。

      《经济参考报》记者向权威人士证实,上海、广州、山东、北京均有律师事务所入选,相关律师与有关部门签订了委托协议和保密协议。另外,《经济参考报》记者从海商法资深律师处获悉,康菲公司也开始在华寻找代理律师,“应该会偏重于过去在本土船舶溢油事故中颇具被告代理经验的律师”。

      目前律师团队正加紧研读国家海洋局提供的“海量材料”,进入诉讼准备阶段。

      确定被告的主体资格,将是律师团队的面临的首个难题。尽管目前国家海洋局在通报批评和责令清污堵漏时仅提及康菲公司一家,但一位接近官方律师团队的法学家指出,从法理上讲,持有溢油平台51%权益的中海油,以及在合同条款中可能存在理赔责任的商业保险公司,都不排除列为共同被告的可能性。“要避免康菲中国绑架其他公司。”该人士称。

      此外,国内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已明确,康菲公司应为海洋生态损害行为承担赔偿义务。但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孙佑海向《经济参考报》表示,海上钻井平台溢油事故的赔偿标准的确定,目前在国内缺乏明晰的法律条款。

      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光玉曾向本报指出,在法律法规缺失时,国家海洋局颁布的《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就对确定索赔额度至关重要。上述法学家对此表示担忧,康菲公司肯定会抗辩,《技术导则》属于行业规范,并质疑其法律效力。

      但一位要求匿名的海商法学家指出,根据中国民商法领域不成文的约定,在法律法规的盲区,行业标准可以作为判决依据。

      

    (责任编辑:曹元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