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城道长笔趣阁:首府缘何频频发生个体诊所死亡事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9:04:05
卫生部日前发布《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天津、沈阳、长春、厦门和昆明五市进行试点,鼓励个体行医――
个体诊所迎来春天?

2011-8-20 0:17:05      中国经济导报

政府鼓励符合条件的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 CFP

追寻个体诊所的前世今生
本报记者 蔡若愚
近日,卫生部发出《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表示将在我国部分城市批准符合条件的医师设置个体诊所。政策猛一出台,令人有点发懵。人们不禁要问,个体诊所不是早就有了吗?为何现在又来试点?
如大多数人直观感受到的,个体诊所早在解放前就有了。建国以后,尤其是上世纪60年代卫生部印发《关于开业医生暂行管理办法》后,由于财力有限,卫生资源短缺,国家鼓励多渠道办医,其中就包括个体诊所的开办。
上世纪80年代,我国个体诊所发展最快的阶段
上个世纪80年代是个体诊所发展最快的时候,也是卫生部频繁出台政策调控的时期。在1980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可允许个人申请开业的三种情况:一是过去领有开业执照,现无工作,仍能继续行医者;二是因各种原因,目前未在国家或集体医疗机构工作的中医、西医、助产士和牙科技工;三是一部分原在国家或集体医疗机构工作现已退休的医生、助产士和牙科技工。可以看到,这份请示报告已然勾勒出了今日《通知》中允许开办诊所的医师标准之雏形,将个体医生的资质锁定在“离职或退休的医师”身上。
此后,这份标准体系被不断地具体化。1988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实施《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下称《暂行管理办法》)。开业资格被细化为“可变的资质评价体系”和“不变的三年工作时间”――即:想开办个体诊所的医师们可以在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文凭、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资格三者中任选其一,再加上“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本专业工作时间3年以上”,就可以申请开办诊所。彼时,要求仍然相对宽松,对能力和工龄的要求没有那么高。
上世纪90年代,个体诊所大军成医疗事故高发地
到了1994年,当年通过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对个体诊所的开办制定了严格的条款。如: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甚至还规定了“工作人员上岗必须佩带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之类的细节信息。
然而,尽管政策重重设限,试图从源头上解决人们对个体诊所的信任危机,但如雨后春笋般冒出的个体诊所大军由于其庞大的基数和广泛的触角,依然是事故高发地。
昆明医学院的任宝华、张衍丽于上个世纪90年代末收集了51例发生在个体诊所的医疗事故,发现以妇产科为重灾区。其剖析原因在于个体诊所往往经济效益至上,不管病情轻重一律采用来钱快的手术,相应的事故发生率也就更高。
除此之外,值得一提的还有2000年曝光的刘尚文案。1986~2000年,先后有10人在接受了江西省信丰县古陂镇个体医生刘尚文的治疗后去世。经《中国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多数受害者其实不过是小病投医,却因刘尚文使用了不正确的治疗方法(如未做皮试就直接打青霉素等),或不负责任地用药导致命赴黄泉。后来时任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处长刘金峰在答记者问时严肃表示,“像刘尚文这样的个体医生需要依法经过重新认定”。认定的依据就是于前一年5月正式实施的《执业医师法》。
数据显示,1997年全国卫生机构(含诊所)共计31.5万个,比1980年增加13万个,其中近85%都是工业及其他部门和私人办的诊所。这些机构大都规模小,设备简陋,人员素质差,医疗水平落后。因此,亟待对个体诊所新一轮的规范出台。
新世纪,医生待“松绑”,资源配置待优化
1999年,正式实施的《执业医师法》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而对如何获得职业医师资格,该法不同于1988年《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笼统表述,对于不同的前提规定了不同的年限。如: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就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但如果只具备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则需要有高达5年的相关机构的工作经历。总的来说,不管是对学历,还是对工作年限,要求都提高了不少。
同时,《执业医师法》严格管控医生的定点行医,多点执业属于违法,这导致医学人才常常被固定在一处,无法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专长。因此,10年后,在新医改出台之际,许多专家呼吁:《执业医师法》也到了该适时修改的时候了。2009年,中国医师协会会长、原卫生部副部长殷大奎提出,必须给医生“松绑”,尽早实行医师多点行医制度。医生“自由执业”让人才流动起来,医疗资源才能得到优化配置。
最终出台的新医改方案中有两方面与个体诊所有关。其一就是鼓励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专家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愿望,在业余时间到社区坐堂行医或者开设个体诊所,即所谓鼓励多点执业;其二就是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即所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而在新医改要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的目标之下,重新界定符合个体诊所开办条件的人员资质基本上是题中之义。社会在发展,人往高处走,标准自然也是一路向上。
此次公布的《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最新的标准已经提升至对具体的职称和工作单位都有了规定。除了“离职或退休”、“具备执业医师证书”、“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等“老三样”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等成为新的标杆。与此同时,《执业医师法》中被广为诟病的对中医的压制,也在此次通知中得到了“平反”,因为试点也鼓励符合条件的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
当然,试点只是开始,新医改的路还很长。
个体诊所:多元化办医格局的切入点
林 妍
说起开办个体诊所,在40多年前中国大陆的城市里,这绝对是一件不可想象的事。1963年,卫生部才印发了《关于开业医生暂行管理办法》,明确个体开业医生是独立脑力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补充,这才允许极少数适合开业的医生个体开业。然而,时光将我们带到了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对生活质量和医疗服务都有了越来越高的需求。解决看病难、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看病需求,成了我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日前,国家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从当月起将以天津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福建省厦门市、云南省昆明市5个地区进行试点,批准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此举是国家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具体实施,是进一步落实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是转变整个社会观念、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的一个切入点和突破口。
在很多消费者的观念里,私人诊所似乎就是大街上四处张贴的小广告,轻易不敢涉足。但从《通知》的部分内容设计,将可能扭转这一现状,比如针对“《通知》中规定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执业医师法》有关要求,鼓励的对象比《执业医师法》条件还高,要求是二甲以上医院的离退休副高职称医师”的这一条款,卫生部相关人士表示,这主要是为了鼓励水平较高的医师个体行医,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在国外,私人诊所的存在是相当普及的现象,美国一些私立医院的建院史甚至可长达百年以上。在那些优秀的私立医院里,不仅医疗设备先进,能为重症病人提供高级创新治疗,而且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贯穿在医疗活动的全过程,特别注重急救医学与护理。自然,享受到如此高质量医疗服务的病患,不可避免地也要付出高昂的就医费用。
目前在我国,私营医疗机构满足了中国医疗市场中两个极端的需要。一端是普遍缺乏医疗保险的城市低收入人群,另一端是愿意为接受更好的治疗和服务而支付高额费用的富裕阶层。很显然,此次公布的新政策明确了我国个体诊所未来的发展方向,告别“小作坊”式的规模和管理,而要向更为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方向有序发展。这似乎暗示着,我国个体诊所发展的春天即将来临。
当然,新政出台后,很多业内人士反映其内容泛虚、笼统,开办个体诊所的门槛没有实质性地降低。但据了解,该《通知》目前还只是政策性的指导文件,具体操作办法还需要各地方配发更为具体的配套文件。让我们期待这些配套文件早一点出台吧。
鼓励开办个人诊所新政出台,但内容泛虚、笼统。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社会政策专家顾昕认为,要推进我国多元化办医格局,关键在于――
个体诊所应享医保定点医院同等待遇
本报记者 邓 飞
近日,卫生部发出《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示将在我国部分城市批准符合条件的医师设置个体诊所。
无论城市还是乡村,个体诊所并不鲜见,为何现在又要试点?试点的背后有怎样的机缘巧合?再一次的试点是否真的意味着个体诊所发展的春天已经来临?
政策出台可能是为了解决“管”“卡”“压”
全国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中只有县人民医院才属于二甲以上,这就意味着其他区、乡、镇的医疗机构的退休、离职有执业资质的医生,在公办的医疗机构里可以行医处方,一旦退休、离职,则绝无开办个体诊所的可能。
对于政策为何出台,《通知》中没有任何解释与说明。搜索发现,除了《通知》新闻稿和《通知》原文外,网络上几乎找不到任何相关解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社会政策专家顾昕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原来就有的事物再进行试点,这种情况比较奇怪。
不过,仔细阅读《通知》或可看出端倪。在《通知》第四条及时办理审批手续中要求,“对于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医师退休关系所在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医师开办个体诊所。”
顾昕的猜测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这点。“在我国某些地区,主要是中西部地区,之前是不允许退休医师开办个体诊所的。如果退休医师开办个体诊所,就不再给其发放退休金”。顾昕认为,《通知》的出台可能是为了解决某些地方对开办个体诊所过度管、卡、压的问题。
其实,在已有的文件中,对于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鼓励政策并不鲜见。比如,在2010年11月26日国务院转发的发改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中,就把“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明确写入其中。
然而,具体到准入门槛,对于符合条件的医师标准规定却不断提高,甚至近似苛刻。如在《卫生部在2010年8月2日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中,规定个体诊所的准入标准是: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然而,此次卫生部发出的《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把个体诊所开办门槛再次提高。规定为设置个体诊所申请的医师必须同时满足5个条件,即:申请者已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申请者为执业医师,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申请者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诊疗范围与申请者的医师执业范围一致。
针对这项规定,有网友评论,全国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中只有县人民医院才属于二甲以上,这就意味着其他区、乡、镇的医疗机构的退休、离职有执业资质的医生,在公办的医疗机构里可以行医处方,一但退休、离职,则绝无开办个体诊所的可能。
而对于没有机会进入体制内医院的医生来说,想开办个体诊所更是水中月、镜中花。
这些时而高呼为个体诊所松绑的政策和不断收紧的门槛政策交织在一起,让公众越发雾里看花。
对于出现如此情况的深层次原因,顾昕认为,无论中西方,政府都不可能是铁板一块。政府内部也有不同见解、不同理念。这些不同的理念和见解纠缠到一起,造成了我们政策的多变,且缺乏长期性。“什么样的人在领导的位置上,往往就决定了什么样的观念在政策制定中得到体现”,顾昕说。
政策还需试点城市进一步细化
政府需要做的不光是要出台能让老百姓看得懂的政策,目前我国现有个体诊所的运行情况、生存状况也应该有个摸底的调查。
除了在政策出台的相关背景问题上模棱两可外,政策具体内容的泛虚化、笼统化也被广为诟病。细读政策文件,总让人有种什么都说了,又什么都没有说明白的感觉。
早就希望自己开办诊所的梁女士对此就有颇多疑问。目前在成都执业的梁女士户籍并不属于5个试点城市中的任何一个,那她是否能到以上5个城市开办个体诊所?在《通知》中找不到答案。
对于梁女士的疑问,一位熟悉卫生部相关政策的人士透露说,该《通知》只是一个总的指导方针,具体到每个试点城市如何实施,要看试点城市出台的配套政策。 (下转B7)
天津、北京积极推进医师“单干”
本报记者 林 妍
在卫生部下发《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前后,列入试点的天津和没被列入试点的北京都积极推进医师“单干”,为满足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人诊所扫平了道路。
天津――个体诊所或面临重新洗牌
几乎是与卫生部下发《通知》同时,天津市有关部门正在与10家社会资本机构签署协议开办非公立医疗机构。
据天津市社会办医协会会长黄金虎介绍,目前该市共有个体诊所600家左右,诊所的科目范围以中医和口腔为主,医生的年龄普遍在60岁以上,其中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称以下的一般医师占绝大多数,此外很多个体诊所处于散乱状态,存在无票据经营、行医标准不规范、无工作量统计等问题。“这些历史问题将考验本市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开展,目前现有个体诊所的运行情况究竟如何?诊所的就医环境、基本硬件设备和新规存在着多大差距?这些都需要进行一次彻底的社会摸底调查,以确定如何制定过渡政策,以及过渡的时间和淘汰标准。不过可以预测的是整合现有个体诊所使之符合新规,将是本市试点工作面临的一项巨大挑战。”黄金虎表示。
北京――社会办医将同公立医院“一视同仁”
日前,北京市卫生局公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规范和加强审批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表示,北京将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国内相应单位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同时,对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京举办医疗机构,还可以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北京市卫生局表示,社会资本可以根据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同时鼓励、引导有资质人员在医疗资源相对不足的城乡区域依法开办个体诊所,以此缓解这些区域“看病难”的现状。
市卫生局表示,北京市将根据社会资本办医的服务能力,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其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在医疗服务准入方面,社会办医将同公立医院“一视同仁”,包括医疗技术准入、医师准入、护士准入等。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设置法律、规范外的限制条件。
卫生部日前发布《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天津、沈阳、长春、厦门和昆明五市进行试点,鼓励个体行医――
个体诊所迎来春天?

2011-8-20 0:17:05      中国经济导报

政府鼓励符合条件的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 CFP

追寻个体诊所的前世今生
本报记者 蔡若愚
近日,卫生部发出《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表示将在我国部分城市批准符合条件的医师设置个体诊所。政策猛一出台,令人有点发懵。人们不禁要问,个体诊所不是早就有了吗?为何现在又来试点?
如大多数人直观感受到的,个体诊所早在解放前就有了。建国以后,尤其是上世纪60年代卫生部印发《关于开业医生暂行管理办法》后,由于财力有限,卫生资源短缺,国家鼓励多渠道办医,其中就包括个体诊所的开办。
上世纪80年代,我国个体诊所发展最快的阶段
上个世纪80年代是个体诊所发展最快的时候,也是卫生部频繁出台政策调控的时期。在1980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可允许个人申请开业的三种情况:一是过去领有开业执照,现无工作,仍能继续行医者;二是因各种原因,目前未在国家或集体医疗机构工作的中医、西医、助产士和牙科技工;三是一部分原在国家或集体医疗机构工作现已退休的医生、助产士和牙科技工。可以看到,这份请示报告已然勾勒出了今日《通知》中允许开办诊所的医师标准之雏形,将个体医生的资质锁定在“离职或退休的医师”身上。
此后,这份标准体系被不断地具体化。1988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实施《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下称《暂行管理办法》)。开业资格被细化为“可变的资质评价体系”和“不变的三年工作时间”――即:想开办个体诊所的医师们可以在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文凭、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资格三者中任选其一,再加上“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本专业工作时间3年以上”,就可以申请开办诊所。彼时,要求仍然相对宽松,对能力和工龄的要求没有那么高。
首府缘何频频发生个体诊所死亡事件?
2011-01-15 22:38:19 来源:北方新报(呼和浩特)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
文/本报记者 王晓博
短短一个月内,首府接连发生4起患者诊所看病死亡事件:2010年12月16日,臧殿坤和闫卫燕15个月大的儿子因腹泻在新城区妇幼保健所一家村住院分娩部输液治疗时死亡;同一天,赵明清和何淑清18个月大的儿子也因为腹泻在一家村老刘大夫诊所输液后死亡;2011年1月6日,曹女士年仅4岁半的儿子在回民区后新城道一家名为朱大夫门诊的诊所输液时突然死亡;2011年1月10日,郝五元到光明大街刘英中医诊所针灸治疗时突然倒地死亡。首府缘何频频发生个体诊所患者死亡事件?几起死亡事件的进展又如何?本报记者继续跟踪采访此事,同时对呼和浩特市城郊接合部多家个体诊所进行了暗访调查,发现个体诊所存在的问题令人触目惊心,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也折射出主管部门存在监管漏洞。
采访地点:呼和浩特市卫生局、新城区卫生监督所、个体诊所和药店
采访内容:事件进展以及个体诊所和药店经营状况
采访对象:死者家属、外来打工者、诊所药店经营者、卫生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语录
“事情还没有处理,老刘大夫诊所照常开门接诊了,我们希望事情得到公正的解决……”
死者家属
市卫生局只收到臧殿坤、闫卫燕15个月大的儿子在新城区妇幼保健所一家村住院分娩部输液治疗时死亡的材料,目前该事件双方已经基本达成赔偿协议。而另一起事件(何淑清赵志清儿子死亡事件)市卫生局根本就没有接到相关材料。
呼和浩特市卫生局医政科工作人员
大医院太贵了,看病手续也复杂。上次我感冒去医院,要挂号、划价、交款、取药,程序复杂不说,还足足花了我半个月的工钱。后来我感冒就到附近的小诊所看病,只花了几十块钱。
外地来呼打工者老刘
下一步会针对这些问题依据新的标准进行登记校验,另外准备在全市范围内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学习,还要联合呼和浩特市药监局对药物进行一次大检查。
呼和浩特市卫生局医政科李科长
一家涉事诊所照常营业
【进展】
一家涉事诊所照常营业
18个月大的男孩因为腹泻在一家村老刘大夫诊所输液后突然出现异常情况,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报2010年12月31日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事发后,记者采访新城区卫生监督所被告知:该诊所已经被责令停业,正在接受调查……
然而,今年1月11日,死亡患儿的母亲何淑清告诉记者:“事情还没有处理,老刘大夫诊所照常开门接诊了,我们希望事情得到公正的解决……事情已经过去一个月了,我们已经申请走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了,可是主管部门到现在也没有给我们任何回应,孩子的尸体还没有安葬,我们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解决。”
对于何淑清的儿子在老刘大夫诊所输液后死亡一事,该诊所态度一直比较强硬,还曾经将讨要说法的何淑清推搡出门。后来,夫妇二人多次要求索赔,屡遭拒绝。
经过多方打听询问,夫妇二人才得知老刘大夫诊所的负责人是新城区卫生监督所一名职工的父亲。对此,夫妇二人表示担忧:“有关部门还没有给一个说法,而且那个诊所大夫的儿子还在卫生监督所工作,我们担心事情会不了了之。”
对于该诊所重新开始营业一事,死者的亲属也表示质疑:诊所出现病人意外死亡事故后,为何还能若无其事地照常营业?诊所有没有受到什么处罚?
1月13日,记者在新城区卫生局和新城区卫生监督所采访到的情况,证实了何淑清夫妇的说法。据几位工作人员透露,老刘大夫诊所负责人刘大夫的确是新城区卫生监督所一名职工的父亲,但是刘大夫的儿子并不负责调查此事。
新城区卫生局未向市卫生局递交材料?
【疑问】
新城区卫生局未向市卫生局递交材料?
昨日,记者再次接到何淑清打来的电话:“我们向卫生局要求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已经很长时间了,可不知道为什么一直没有回音。不知道事情走到哪个程序了?”
记者在采访新城区卫生局相关负责人时,被告知一家村两起输液死亡事件的相关材料已经交到呼和浩特市卫生局,关于事情的进展情况可以去市卫生局了解。
1月13日上午,记者就此事来到呼和浩特市卫生局采访,该局医政科负责人告诉记者,市卫生局只接到臧殿坤和闫卫燕15个月大的儿子在新城区妇幼保健所一家村住院分娩部输液治疗时死亡的材料,目前该事件双方已经基本达成赔偿协议。而另一起事件(何淑清赵志清儿子死亡事件)市卫生局根本就没有接到相关材料。关于“正在走医疗鉴定程序”的说法,呼和浩特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人也予以了否认。
昨日上午,记者再次来到新城区卫生局医疗科采访,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负责此事的侯科长出去了,事情什么时候有处理结果还不一定……”至于涉事诊所为何重新营业,该工作人员表示,那是卫生监督所的职责,需要去卫生监督所了解。
随后,记者联系了新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监督科李科长,他说:“这几天没去一家村检查,还不太清楚。即使涉事诊所重新开业也不违规,因为事故的责任还没有明确……”
城郊接合部诊所问题不少
【调查】
城郊接合部诊所问题不少
问题一:超范围违规经营
1月11日上午,记者在新城区一家村暗访时,注意到一家店面招牌上明明写着药店,而药店玻璃门上却贴着“儿科妇科”字样。难道一家经营药品的药店也能看病吗?
带着疑问记者走进了这家药店。刚一进门,记者看到桌子上摆放着听诊器和血压计等诊疗器械,一位年龄在60岁左右的老汉正在店内收拾药品。在该药店东侧的一面墙上,张贴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许可证》,但是记者没有找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随后,记者自称感冒,吃了几天药不见好,想输点液,不知道这里能不能输液。
这位老汉说:“可以输液,店里的大夫出诊了,到附近村民家输液去了,输液的话需要等大夫回来。”
记者问:“在药店输液没啥事吧?我怕过敏。”
老汉说:“放心吧,没事儿,附近的村民都来这里输液,出诊的大夫从医多年了……”
经过简单交流后,记者以先去吃饭为由离开了这家药店。
当天上午,记者先后暗访了附近多家药店和私人诊所,发现一些药店门上堂而皇之地张贴着治病的广告宣传语,有的药店甚至直接贴出打针输液的字样。
记者在一家村采访时发现,这里的小门诊非常多,几乎每隔三五米就有一家,大部分门诊以儿科、妇科为主,有些门诊宣称中西结合、全科治疗。在一家名为中医中药专药专科门诊的诊所内,记者看到有四五个村民正在输液。各种空药瓶堆积在地上,还有用过的输液器也胡乱纠缠在一起。记者咨询能否输液时,该诊所负责人迅速在紧挨着大门处给记者腾出了一个床位,并说:“可以输液。”
问题二:条件简陋环境差
1月12日,记者来到赛罕区大台什村调查采访。在一条较为隐蔽的巷子内,记者找到了一家诊所,该诊所租用一间民房,面积也就25平方米左右,治疗室、输液室都在一间屋子里,本来拥挤的屋子内还摆放了一张单人折叠床,床上发黑的被褥令人担心。
记者进去的时候里面只有一名男子,穿着便服,自称是大夫。看到记者进来,他问哪里不舒服,记者称可能感冒了。他询问了记者平时的症状,随后建议记者输液治疗,他说:“输青霉素吧,好得快。”
记者表示自己可能没时间。这名男子接着说,那就配些药吧。他没有给记者开任何处方,就拿出了一盒头孢氨苄甲氧苄啶胶囊让记者回家服用。
记者在该诊所没有看到《执业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问题三:滥开抗生素
当天,记者又来到赛罕区后巧报村一家诊所,佯称腹泻。
医生简单询问后,开了泻立停和氧氟沙星。记者发现,氧氟沙星说明书上标明为广谱抗菌药。记者表示抗生素不可以随便买。对方回答:“药房不卖,但我们是诊所,可以卖。”
记者随后表示能否开点氟哌酸和阿莫西林,医生很爽快地表示都可以,但是拒不提供处方单。更让记者吃惊的是,一些诊所竟然缺乏必要的急救设备,甚至连氧气瓶都没有。
外来务工人员是小诊所常客
【现状】
外来务工人员是小诊所常客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城乡接合部是外来农民工聚集的地方,在催生了乡村门诊经济的同时,也让一些非法行医、无证行医的黑诊所有利可图,到这些诊所看病的多是收入低且不稳定的外来打工者。
对于在这些条件简陋的乡村诊所看病的潜在风险,许多人并没有意识到。
连日来,记者对10多位外来务工人员随机进行了访问。在受访者中,绝大多数均表示,如果只是一般的感冒、咳嗽之类的小毛病会忍着吃点药,实在不行就去看病,首先选择的还是附近的私人诊所。
暂住在赛罕区后巧报村的外来打工者老刘对记者:“大医院太贵了,看病手续也复杂。上次我感冒去医院,要挂号、划价、交款、取药,程序复杂不说,还足足花了我半个月的工钱。后来我感冒就到附近的小诊所看病,只花了几十块钱。”
加强对个体诊所的监督管理
【呼吁】
加强对个体诊所的监督管理
对于近期个体诊所频频发生死亡事件,许多市民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希望通过本报呼吁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个体诊所的监督管理,严把医疗市场准入关,对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个体诊所要坚决查处;对一些自制剂和祖传秘方要切实加强监管。同时加强对药品、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对一些不实的虚假广告要严肃查处,给市民创造放心、规范的就诊环境。
主管部门:首府诊所
登记校验尚未执行新标准
【回应】
主管部门:首府诊所
登记校验尚未执行新标准
手续齐全的私人诊所频频发生死亡事件,一些市民对诊所的审批程序产生了质疑:有些硬件根本不达标的诊所却通过了申请手续,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发证流程到底是怎么样的?对此,卫生监督部门表示:“我们只负责诊所的日常巡查监督工作,诊所的审批都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
1月13日,呼和浩特市卫生局医政科李科长对记者说:“对于个体诊所的开设,是有严格规定的。开办诊所的申请手续由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首先由区卫生局初审,然后经过审批办理相关证件,最后由市卫生局复审,如果符合相关规定,才由卫生部门发证。”
据介绍,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开设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首先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同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随后,记者反映了近日调查暗访私人诊所发现的一些问题。对此,李科长说:“关于诊所硬件不达标的问题,我们一直都在规范中。这些诊所有很多都是老诊所了,都是依照以前的相关规定通过登记校验的,诊所一般都是一年校验一次。”
采访中,记者表示一些诊所甚至连氧气瓶等急救设备都没有,李科长为记者查阅了以前的诊所卫生室的基本标准,这个基本标准里的确也没有配备急救设备如氧气瓶的相关规定。然而,卫生部去年8月份修订印发了新的《诊所基本标准》,标准规定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此外还对氧气瓶等急救设备进行了新的规定。
对此李科长表示:“下一步会针对这些问题依据新标准进行登记校验,准备在全市范围内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学习,还要联合呼和浩特市药监局对药物进行一次大检查。”
卫生部去年8月
修订诊所基本标准
【标准】
卫生部去年8月
修订诊所基本标准
记者查询得知,去年8月,为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卫生部组织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诊所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所执业登记和校验的重要依据。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对于达不到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因经济状况等原因,部分地区确需对《诊所基本标准》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
而1994年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诊所基本标准
【链接】
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1.人员: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2.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3.设备:基本设备,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4.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5.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本文来源:北方新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