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城番外小说柠檬:请求变更抚养权 条件不够被驳回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3:18:05

请求变更抚养权 条件不够被驳回

 

作者:汤阴县人民法院付培育   


 

 

        8月3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的请求理由不充分,驳回诉讼请求。

        2001年3月,汤阴县韩庄乡的刘梅与王明结婚。2002年4月,生一子取名王杰杰。2002年10月,刘梅与王明外出打工,儿子由其祖父祖母照应。2003年12月二人在外打工期间,因琐事发生争吵,开始分居。2008年3月,王明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抚养婚生子王杰杰。2008年5月法院依法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时,考虑到孩子长期随其父及祖父母生活,认为王明抚养为宜,遂判决孩子由王明抚养。2009年6月20日,刘梅提起诉讼,以王明长期在外打工,不能对孩子尽到监护责任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并由王明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子女抚养总的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王杰杰出生后,刘梅就外出打工,孩子主要靠王明及其祖父母照应,并长期随祖父母生活,且其祖父母有能力帮儿子照顾孙子。王杰杰随其父生活时间较长,若改变生活环境,则对王杰杰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再就是刘梅要求变更抚养权,应予以支持的几种情况没有出现,也没有提供相关的有力证据。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证据支持,理由不充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