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城山景点示意图:疯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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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了

(2011-08-31 19:44:06)转载 标签:

杂谈

 

    刑诉法修订条款或致“秘密拘捕”泛滥

 

 

 

 

     新京报  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其中部分条款引发质疑,“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人员,被拘留逮捕后,若出现无法通知家人,或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况,对其拘留逮捕时间可超过24小时。”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因存在重实体而轻程序、非法证据难以排除,侦查部门权力强大、法院独立性不够,律师权利难以落实等诸多弊端,致使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其本身的缺陷彰显无遗。

    由于刑诉法修改涉及公检法等权力的再分配,各方利益难以达成共识,此次刑诉法修订2004年动议,中间各方利益难以摆平,一度停顿,直至2011年6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后,刑诉法修改日程才得以确定。

    此次修订有不小进步,但公检法及律师界、学界各方博弈至今仍在进行中。部分条款甚至出现了明显的倒退,引发广泛担忧。

    例如,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同样的情况,还存在于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条。该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同样的情况,也存在于修正案第三十九条。该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这意味着,“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几种情形,也可以成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

     这些规定引起人们的广泛担心和质疑。

     首先,“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

     这个事情很危险,开启了一个极其危险的先河,甚至可以说达到了恐怖级

别。这意味着只要侦查机关判断有害于“国家安全”,就可以秘密逮捕任何人,

这表示可以不经过任何人的知晓!被逮捕的人自然断绝了一切与外界的联系,断绝

了与社会和单位的联系,在原本就没有律师法律咨询的保障下,现在连最后的血亲

家属都不告知。那就成了完全的“人间蒸发”!谁来保障他们的权益?!谁

来维护对他们最基本的生存状况负责?!如果这种秘密逮捕完全合法化,将对未来

的人为操作带来多大的恐怖?!而且在现在的社会,“国家安全”的概念也越

来越被广泛化,远不仅仅是外国间谍等远离群众生活的行为,在维稳和谐的名义

下,在基层地方可能被放大和滥用,而这种可能性几乎是必然的,这也是作为严谨的法律所绝不应该允许出现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