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道总裁狠疼人全文:填写九月扣缴个税报告表 必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04:46:01

填写九月扣缴个税报告表 必看!

来源:肖宏伟博客

九月份《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你填好了吗?

九月征期马上到来,非常理解财务人员的心情,总想着要为老板、为企业、为员工节省一些个人所得税。这些天对如何填报9月份个税申报表,解释了很多,不过仍要建议:实际所得,不是实际发放。最好按企业以往纳税方法和习惯处理9月份个人所得税申报问题。

财务人员不能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更不能节税他人得,风险自已担。

九月份征期,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目前已经明确的是:

一、             企业实行收付实现制核算工资费用,8月份发放,8月份扣税,9月份申报,这部分工资按照2000的费用减除标准计算扣除个人所得税。

(这种情况企业很少见,只有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多一些)

二、             企业实行收权责发生制,或付实现制核算工资费用,9月份实际所得,9月份扣税,10月份申报,这部分工资按照3500的费用减除标准计算扣除个人所得税。

(这个没有争议了)

也就是说,纳税人依法应该在九月份征期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无论其何时发放,均应按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依法应该在十月份征期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无论其何时发放,均应按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常情况下,我国目前大多数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的是权责发生制。绝大多数企业对8月份工资做计提处理:

借: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

同时,按8月份的费用扣除标准,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它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9月初发放。
9月份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将8月份已经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

如果一些企业想要改变上述一贯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方法,对8月份计提工资,先不扣个税,而是9月份发放时,在9月按3500元费用减除标准申报,结果会如何?

其实这是一个陷阱。

直接结果是:税款所属期为8月份的工资和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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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发表于 2011-8-31 09:07  只看该作者 - 风险一:你会发现,2011年你企业只扣缴了十一次个人所得税,丢了一个月的个人所得税。

当然,税务稽查也可以发现。

你也可以在九月份发两次工资,但个人所得税可能会更多。

风险二: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2011年因为少扣一个月的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减少了一个月的工资,为此可能要在本年多付出企业所得税支出。

风险三:9月份发放的工资,9月份报税,属于提前征税,为法律所禁止。

“有人”可能受江苏地税《新个人所得税法在线访谈》误导:江苏地税回答称:“有小部分单位,如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外企等,习惯上是9月份发放的工资9月份报税,那么根据实际发放时间判断,适用3500元/月的新标准和新税率”。

实际操作存在的问题是:9月份发放的工资,9月份报税,属于提前征税,为法律所禁止。

江苏地税是按习惯征税 ?是应依法征税?

而且此回答的受益者是“如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外企等”(这是一特殊的群体)

大多数纳税人还要注意江苏地税接下来的回答:“为了让国家减税惠民的政策第一时间贯彻落实到位,9月份申报纳税时,我们在纳税服务厅征管系统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客户端都提供新旧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两种方案,由扣缴义务人根据工薪实际发放时间判断是否适用新税法,让小部分实际工资在9月1号以后发放的单位能够按照新税法纳税。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如实申报的义务,不能为了少交一个月的税款而虚假申报”。

也就是说,江苏只有小部分人可以适用9月扣税,9月申报的政策。

9月份发放的工资,不应在9月份申报纳税。

依据是:

一是:《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此规定明确:工资薪金按月计征,次月申报。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表说明

“所得期间:填写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的时间”。

本月支付,应下月申报入库。

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的是上月份的区间

三是:《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各级行政机关都无权提前征税。按江苏地税的回答,9月发放,9月申报缴税,基层税务可能会面临执法检查的风险。也可能面临审计风险。

楼下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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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看今年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审计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审计报告。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有的地方人为调节税收收入进度,提前或延缓征收税款,影响年度税收真实性。

受税收计划影响或地方政府干预,2009年至2010年,9个省区市有103家国税局通过违规提前征收、多预征税款等方式,向397户企业跨年度提前征税33.57亿元(其中,2009年30.33亿元、2010年3.24亿元)”。

因提前征税被审计署在全国通报,虽说有的是因为地方政府的压力,有的是纳税人的关系或利益,但审计通报对税务来说,绝不是好事。

工资个人所得税收付实现制是个伪命题。

注意:总局解释一直用:“实际所得”,其比实际发放更准确。

目前财税实践中,工资收付实现制一般只适用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这与会计基础有关,也与习惯有关。

企业所得税的工资,在总局层面上虽然也一再强调收付实现制,但全国大多数省仍实行的是只要在汇算清缴前支付,就可以扣除的变通处理方法。

实际征管操作,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个人是否取得收入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作为认定标准,即在纳税人对其收入(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拥有所有权时,视同其收入实现。代扣代缴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是否取得收入要以“权责发生制”作为认定标准,即在纳税人对其收入(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拥有所有权时,视同其收入实现,应按有关规定征税。

实际操作中,税务征管和稽查认定工资薪金的实际取得,并不是企业把工资实际发放到员工个人手中,个人拥有所有权,就应代扣个人所得税。企业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大多也未在发放时代扣,而是在做工资表时就代扣了。基层税企业之间理解是一致的。

理论和实践有很大差异,主要原因是:解释法律不能脱离法律,而执行可以相机决择。

再一次强调:把“实际取得”解释为:“是指员工实际收到工资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是不符合征管实际要求的。


再一次提示:

如果企业2011年7月的工资在2011年7月底按照权责发生制提取,并按2000元标准代扣个人所得税,2011年8月5日发放,并申报。

那么,该企业2011年8月扣的工资在2011年8月底按照权责发生制提取,应按2000元标准代扣个人所得税。

如果8月底企业做帐时,改变过去的习惯,不代扣个人所得税,而是等到2011年9月3日发放,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按免征额是3500无处理,9月或10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与《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的“所得期间”和“所属期”难以正确填列,未来税务稽查的风险很大。

坚持会计核算的一贯性,是规避财务风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