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道总裁温柔点免费:2011年天津版彭宇案-许云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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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彭宇案二审开庭  网友感叹社会道德滑坡

2011年08月25日04:40舜网-济南时报

【核心提示】

对于29岁的许云鹤和69岁的王秀芝来说,这是一个有些煎熬的夏天。两年前的一起民事纠纷,两个月前的一纸判决,让这两个原本毫不相干的人同时坠入舆论漩涡。

没有摄像头,没有目击证人,司法鉴定无法确定“原告与被告车辆是否发生接触”,两年前那个上午所发生的事情,如今已经变成一场说不清楚的“罗生门”。许云鹤说,看见老太太摔倒,他停车下来搀扶,却被反咬“撞人”。而王秀芝则称,许云鹤车速太快,把自己撞倒在地。

2010年年底,王秀芝将许云鹤告上法庭。2011年6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要求许云鹤向王秀芝支付包括伤残赔偿、医药费在内共计10.8万余元。许云鹤无法接受这一结果,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把这件事披露到网上。2011年8月22日,“许云鹤案”二审开庭。

有人感叹,“彭宇案”后,“社会道德滑坡三十年”。在微博上,许云鹤被网友定义为“天津版彭宇”。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的观察中,“许云鹤案”向人们传递着某种社会信号———当社会规范、法律规范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在还原成丛林法则般力量对比的关系。有网友发出了这样的感慨:“不信法,也不信人,还能相信什么?”

红旗路上的“罗生门”

2009年10月21日的那个上午,当一辆蓝色标致轿车和身穿黑红小袄的王秀芝在天津市红旗路上相遇时,谁也不会想到接下来会发生的这些事情。

11点45分,当时担任天津电视台“综艺食八街”栏目摄像的许云鹤由南向北行驶在红旗路上,准备去杨柳青给天津市消防演练做导播。王秀芝打算横穿这条双向八车道的马路。

然而,接下来的故事,有了完全不同的两个版本。

在许云鹤的叙述中,王秀芝第一次进入视野时,还在对面的车道里横穿。那时,他还在以30公里左右的时速行驶在左转车道上。“你抢,就让你过,你要站着不动了,我就自己先走。”他这样想着。然而,就在距离王秀芝只有一个车位的距离时,这个“头发全白了”的老太太好像被护栏绊住,没站稳,向前踉跄了一下摔倒在地。

“心疼了一下”的许云鹤将车停靠在距离王秀芝2米左右的地方,拨打了120。这时,王秀芝突然问他,“你有电话吗?我给家里打个电话。”许云鹤还担心自己手机键盘小,就对她说:“您说号,我给您拨。”然而王秀芝说的第一句话就让他“傻住了”。“我让人给撞了!”许云鹤一下子觉得“眼前的奶奶很可怕”。

随后赶到现场的家属对他说:“掏8万块钱,要不找人弄你!”

然而,根据王秀芝在法庭上断断续续的陈述以及记者对其大女儿王莉萍的采访,这个故事却像录音机里的磁带那样,“咯噔”一声翻了个面。“他开得多快。”在法庭上,王秀芝指着许云鹤,嘴唇直哆嗦。她说自己当时已经迈过护栏,可有一辆车斜着开过来,她退了好几步,还是没躲开。

王秀芝被撞得趴在前车盖上,然后滑下来摔倒在地。她记得,许云鹤的前车盖上还有她留下的两个手印,而直到下车,这个年轻人都在接听手机,嘴里说着:“坏啦坏啦,没踩住,我过不去啦。”

经医生诊断,王秀芝右胫骨平台骨骨折、右膝内外侧半月板损伤,需要手术治疗。

许云鹤的车到底有没有接触王秀芝,成为双方争论焦点。然而在一审中,法官认为,即使没有接触,也存在王秀芝被许云鹤的车吓倒摔伤的可能。这一推测遭到网友讥笑,认为法官很有“想象力”。记者联系该案一审法官张彦海,他表示“该案就案件来讲没有问题”。

另据王秀芝主治医师、天津市人民医院骨科医师张寅龙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供的书面证明显示,王秀芝自己摔伤的可能性很小。“这是根据医学上多年的医学积累和实验数据得出来的。只是做医学上的推断。”他对记者解释。

无处不在的陷阱

许云鹤是在出事后才知道“彭宇”这个名字的。然而,在大多数网友的眼中,他的遭遇让人迅速联想起那个南京小伙子。

4年前,彭宇下公交车时,遇到摔倒在地的徐老太太。他说自己把老人搀扶起来,老人却称是被他撞倒在地。结果法院一审判处彭宇支付赔偿金4万余元。该案二审达成和解,但并未披露具体内容。

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看来,“彭宇案”是一种“墓碑式”的判决,它传递了一个恐怖的信号———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可以被模糊掉,在双方都没有确实的证据下,这样的判例意味着,“没有证人证明我没撞的情况下,就算我撞了”。“彭宇案”发生后,仅在南京一地就出现了多起老人摔倒在地无人敢上前搀扶的情况。有人感叹,“彭宇案”后,“社会道德滑坡三十年”。在微博上,许云鹤被网友定义为“天津版彭宇”。“彭宇案”发生时,季卫东曾撰文指出一审判决书中存在的荒唐之处。在许云鹤案的一审判决书里,他也看到了相似的影子———“公平原则并不公平的悖论”。

在季卫东看来,引起争议的判决可能来源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公平原则,比如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这一出于避免受害人无法举证对方过失而不得已承担所有损害的“热血法条”,却在实践中导致“冷血判决”———即使毫无侵权过失的公民,也可能被责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甚至包括见义勇为的好人在内。

更让季卫东觉得不可思议的,是证据制度存在的巨大疏漏。“谁说了算,不是由谁的嗓门大决定的,应该由科学专业的职能部门作出鉴定和判断。老太太是被汽车撞倒的,还是自己摔倒的,通过医疗鉴定应该可以判断。包括汽车碰到的部位,油漆磕碰痕迹是否能对上,都是可以鉴定出来的。”

然而,曾被红桥法院询问的医师张寅龙表示:“这个我判断不了,应该由法医来鉴定。”

另根据王莉萍回忆,母亲出事8天后,一位警官打电话要老太太当天穿的裤子做痕迹鉴定,她告诉对方裤子已经洗了。“那甭拿了。”电话那边这样说。

这些漏洞就像一张巨大的网上密布的网眼,为这场“罗生门”埋下了一个又一个陷阱。

“司法失去了权威,大家才只能在舆论中寻找相对的客观性。最后变成了主观与主观之间的较量。”季卫东说,“制度的不完善让这个问题变成了让人心寒的伦理问题———当一个人无力承担责任时,可能必须要找一个人承担,当然话讲到这个份儿上挺恐怖的。”

每个人把所有人当成不可信任的敌人

然而,就在所有人将矛头指向判例的荒谬之时,另一种声音也在网络上出现:“假如是许云鹤撞了人,但是因为证据不足,那么他完全可以说自己当时停车是去救人。那么以后那些躲过监控镜头的交通肇事人会不会如法炮制?我们对谁都没有成见,但两方肯定有人撒谎,甚至都在撒谎。无论是谁撒谎,都让人寒到刺骨……”“在现在的社会现状下,这种情况不是没有发生的可能。”季卫东坦言。

事实上,早在“彭宇案”发生时,便有媒体从伦理学的角度这样解读:1990年代以来主宰公共空间的经济学,把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论假设,普及成一条伦理戒律。凡此种种前因后果,推动中国跌入一个伦理道德空白的深渊。人们回复到了哲学家们所说的自然状态:每个人把所有人当成不可信任的敌人,与他人打交道,成了一件让人们普遍焦虑、恐惧的事情。

季卫东引用英国史学家艾瑞克·霍布斯鲍姆的理论解释这个现象:当人们缺乏对社会契约的信任时,就会重回“万人对万人的战争”状态,在这种相当没有安全感的环境下,他们互相反咬,甚至互相吞噬。

在季卫东看来,这种现象在“许云鹤”一案中很明显。“当社会规范、法律规范都不能发挥功能时,舆论就作为一种规范开始起作用。”

二审开庭前一周,许云鹤曾写了一封《助人为乐,反被讹19万,法院乱判葫芦案,何处申冤》的帖子,发在天津汽车论坛里。一位名叫“郑大善”的网友把它转到了微博上,并加上了“舆论救助”4个字。很快,这条微博点击率突破了五位数。

就在那条微博被疯狂转载时,王秀芝一家还不知道网络世界里发生了什么事情。直到同学的女儿跟王莉萍说:“大姨,你看看,可能是姥姥那个事儿闹大了。”

随后,王莉萍的侄女注册了“事实真相009”的微博,并发布了从交通大队那里获得的事发现场照片。

有网友发出了这样的感慨:“不信法,也不信人,还能相信什么?”

“我们现在最担心的是,中国社会的液态化,整个社会都是水一样流动的。没有一个准确的制度框架和行为标准,你说你的,我说我的,混乱的博弈。”季卫东说。(据《中国青年报》)

 

“天津彭宇案”二审  双方均未能提供证人

2011年08月23日04:46人民日报

8月22日下午,备受关注的许云鹤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案件,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2009年10月21日,在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天津市民许云鹤与王秀芝老太太之间发生了纠纷。年近70岁的王秀芝老太太称自己被许云鹤驾车撞倒在地;许云鹤则认为自己并没有撞人,他主动停车,下车搀扶,是助人为乐。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许云鹤赔偿王秀芝10.8万余元。最终,许云鹤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现场,当事人双方争论的焦点在哪里?该案又为何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庭审现场,双方对事件描述大相径庭

8月22日的庭审现场,当事双方对两年前事件发生时的一幕进行了描述。

许云鹤说,2009年10月21日,他行驶在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最左面的车道,这时一名老太太横跨半条马路来到中间的护栏,在跨越护栏时被护栏绊了一下,一下子摔倒在地,就倒在他的车前。

许云鹤称,当时他将车停下,下车搀扶老太太,没想到一碰老太太,她就直喊疼。于是,许云鹤拨打了120。后来,老太太说要借电话用,当许云鹤把电话借给她时,她在电话里说自己被车撞了,让人赶紧来。

据许云鹤介绍,老太太的女儿赶到现场后,直接表示让他“拿8万了事”。一年多后,老太太到法院起诉了许云鹤,要求赔偿医疗费等16万余元。

而事件的另外一方王秀芝老太太的说法则与许云鹤的说法大相径庭。

在法庭上,王秀芝回忆了当天的详细情况。她说,当她爬过中心护栏时,看见许云鹤的车飞快地开过来,于是就站在护栏旁边准备躲避一下,没想到车子还是撞到了自己的腿部,自己被撞弹起后,趴在车前部,又摔倒在地上。

医院检查结果表明,王秀芝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膝内外侧半月板损伤。

双方各提出两项诉讼请求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许云鹤赔偿王秀芝10.8万余元。

法院判决理由是: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没接触。假设双方并未发生碰撞,原告自己摔伤,但被告在并道后发现原告时距离原告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一审判决称,王秀芝因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属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许云鹤也要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

许云鹤难以接受法院假设自己“惊吓”到王老太的判决理由,更加难以接受10余万元的罚款数额,因此提起上诉。

在二审庭审现场,上诉人许云鹤提出了两条上诉请求:一是撤销一审错误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二是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许云鹤的律师陈述两条上诉请求的理由时认为,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王秀芝受伤到底是否与碰撞有关,不应按照交通事故处理。而一审判决是根据猜测和假定作出的,没有证据支持。

其次,王秀芝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系其拒绝治疗导致,应该自己承担责任。同时,跨越护栏属于违法行为,被上诉人应该负全部责任。

而此案的被上诉人王秀芝也同样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一是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是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王秀芝的律师陈述其理由时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将“接触”作为法定要件,因此此案属于交通事故;上诉人驾驶没有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路属违法行为,且制动不及时,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过错责任;其拨打120送被上诉人去医院等行为,是依法履行救助义务,并非助人为乐。

此外,上诉人没有缴纳强制保险,应该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交警未做出责任认定,责任分担存在争议

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书并没有认定许云鹤是否碰撞王秀芝的事实。

据了解,警方指定的鉴定机构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最终的鉴定结论为:“不能确定许云鹤驾驶的小客车与人体接触部位,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秀芝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秀芝没有接触。”

一审审判人员曾找到参与王老太太诊疗的天津市人民医院张寅龙医生。张寅龙认为,“无法确定原告伤情的具体成因,但能够确定原告伤情系外伤所致。根据原告的年龄和具体伤情,原告自己摔伤的可能性较小。”

交通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记录,其中测量许云鹤的车与老太太距离为2.4米。而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西站交警大队也没有做出责任认定。

天津市公安交管局出具的事故证明表明,当事双方对此事故的基本事实陈述不一致,都无法提供证人及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确认原告损失范围11万余元,被告许云鹤在40%责任以内赔偿被告1400余元,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0.7万余元,许云鹤未及时投保交强险系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故交强险限额内的无过错责任应由被告许云鹤承担,所以许云鹤总计赔偿王老太太10.8万余元。

在22日二审庭审现场,当事双方均提出了众人围观及评价的事实,却都不能提供任何一位证人。

一位从警十余年的警官告诉记者,在办案中寻找目击证人非常困难。有些明明在现场的人,在警方询问时会以什么都没看见作答,有的证人作证一次后就再也联系不上。这让一些简单的案件最后成为悬案。

下次开庭将进行证据质证

“许云鹤案”经过网络传播和媒体转载,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据了解,双方当事人都在网络上注册,发布自己的观点。媒体的相关报道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和广泛关注。社会普遍关心该案的进展,有人担心这起案件会不会成为另一个“彭宇案”,可能不利于在全社会倡导助人为乐的精神。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綦通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如果相关证据缺失的话,对于事实的认定是非常困难的。

他说,公众对“许云鹤案”的关心,表现了人们对社会基本善恶道德的关注,但这并不是单纯的法律规范能够调整的问题。

8月22日的二审首次庭审,并没有当庭宣判。记者了解到,下次开庭将进行证据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