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川高级中学昆山论坛:征不征月饼税,税务机关说了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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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不征月饼税,税务机关说了不算
梁发芾 财税史学者
 来源:2011年08月29日08:30羊城晚报

近日,有关企业职工在中秋节时从单位分得月饼后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消息,再次勾起人们对于这种税收的恶感,相关讨论可以说铺天盖地。

我们要问问有关方面,月饼缴纳所得税的依据在哪里?有专家认为,既然月饼作为福利给个人带来收入,是一种所得,那么缴纳个税是应该的。这种理由是不成立的。税收法定是税收至高无上的原则,一种所得到底应不应该纳税,不是看它到底是不是一种所得,还要看税法对此是怎么规定的。这就是说,一种所得是不是需要纳税,要由法律来规定,而不是由征税的人来决定,更不是由人们从字面上的理解来决定,通过对其他事项的类推来决定。那么,法律是不是规定月饼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查《个人所得税法》,其第四条明确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是说,福利费是免纳个税的。

那么,月饼与福利费是什么关系?这个关系事实上很简单。福利可能是实物形态,也可能是货币形态即福利费,实物形态的福利是货币形态的福利费的一种实物化而已,本质是一样的。货币形态的福利费《个税法》明确免征个税,实物形态的月饼当然也免征个税。财政部在2009年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要求:“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也证明福利可以是实物形态的,也可以是货币形态的。

税务机关说,月饼不是福利,因此不能享受福利的免税待遇。这种说法也是不对的。上述财政部的通知说:“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这个通知的意思是很明显的:已经货币化发放而且按月发放的福利费,就可以不再享受福利费免税的待遇,而尚未货币化的,则仍然按照福利费对待,当然仍然享受免税待遇。单位给予职工的月饼,人所共知是一种福利,它既是实物而非货币,而且不可能每月发放,当然仍然是福利,仍然要享受福利免税的待遇。

这就是说,所谓月饼税云云,不过是税务机关变着法子做出的有利于国库收入而不利于纳税人权利的曲解。事实上,对于人大制定的《个税法》,作为执行者的税务机关是没有这样的解释权的。它做出这样的解释而且真的要进行这样的征收,本身就违背了《个税法》的规定。这是人们讨厌月饼税的第一个原因。

月饼税讨人嫌的第二个原因是,这种做法完全是“柿子捡软的捏”。中秋节到来时,不少机关团体和个人纷纷向握有实权的官员送礼,所送礼物当然不仅仅是一盒月饼。对于受礼者来说,哪怕就是一盒月饼,也是一种所得(但却绝不是福利),按照个税法是要缴税的,税务机关稽征过吗?公务员的各类津贴也是个税法明确要征税的,但是很多津贴其实都未缴纳个税,税务机关又如何解释?一些大型垄断国企,燃气公司给自己职工免费供气,电力公司给自己职工免费供电,这样的福利或所得,比月饼要多得多,税务机关为什么不去征税呢?现在,千方百计要征收的月饼税,其实主要是针对普通企业的白领,它并不会向行政和事业单位职工征收。这样区别对待的歧视政策,违背了执政者必须平等对待每个人的伦理义务,受到人们的质疑和谴责,完全是咎由自取。

人们或许记得,8月25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他表示,1-7月,全国公共财政收入比2010年同期增长30.5%。这样的财政收入形势不是一般的好,在此大好形势下,还需要从月饼中去榨取那么一点税收吗?  點擊進入更多閲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