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面301不锈钢带:行政处罚再不能随意定“尺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0:54:42
行政处罚再不能随意定“尺度”

  《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征民意,“罚重了”可举报,禁止钓鱼执法

  本报讯 首席记者 吴跃强 昨天,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的出台,给行政自由裁量权立了个“规矩”,执法者就不是说罚就罚,想罚多少就多少?

  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9月15日前提出,寄至: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一处(邮编:330046);通过发至:chenhf1979163.com。

  行政处罚幅度要“明码标价”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选择决定权。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设区市政府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凡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对行政处罚行使的条件、种类、幅度等内容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减少自由裁量空间。

  《规定》提出,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该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禁“钓鱼执法”实施行政处罚

  针对“钓鱼执法”的问题,《规定》提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发布信息、提醒、建议、宣传引导等方式,预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

  严禁行政执法部门采取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不得先放任违法行为再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因已经实施行政处罚而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

  行政处罚不能“同案不同罚”

  《规定》提出,行政执法部门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应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从重处罚: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应给予较轻行政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确定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罚重了”可举报和投诉

  《办法》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依照职权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