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豹系统iso镜像下载:法官称新司法解释中女方被净身出户属片面误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9:11:03
2011年08月27日 07:10:53 来源: 京华时报
最高法正式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后,其中涉及的夫妻房产权益分配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很多人怀疑新规定会降低离婚成本,助长男性离婚动因,弱化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昨天,海淀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昶屹对这种观点做了解读,建议女性从婚姻法整体理解该内容。
离婚房产处理先看双方协议
误读 婚前首付婚后贷款买房归产权登记人,对女方不利。
有人质疑,由于我国当前的婚姻状况通常是结婚时由男方出钱首付购房准备婚房,婚后由两人共同还贷,此种规定实际上让女性离婚后人房两空,降低了男方离婚的成本,不利于女性婚后财产权益的保护。
【解读】 陈法官说,实际上,该条文并不是对婚前首付婚后还贷情形按照单一方式简单机械的处理,而是按照尊重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即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房产处理优先按照双方协议进行处理。即使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也只是“可以”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并非“必须”,裁判时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婚姻法的相关原则权变处理,并非一定对女方不利。
此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是按照婚姻法中“照顾子女及妇女权益”的原则。如房产归男方,女方在离婚时存在住房困难或生活困难,婚姻法也规定“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明确财产关系利于定纷止争
误读 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属己方子女一方个人财产,助长男方外遇及离婚冲动。
司法解释中的这项规定,的确改变了以往父母在婚后赠与子女房产时,没有明说归哪一方的情况下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通常做法。有人质疑,我国新婚夫妇结婚时通常都是男方家长出资准备新房,应该是赠与双方的,如果仅属于男方,使男方离婚成本降低,助长男方外遇及离婚冲动,即使男方犯错,也无非给点补偿就能占有已经升值的房产,女方将不受保护。
【解读】 陈法官认为,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将房产登记在出资购房一方父母的子女名下,视为只对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这种做法,将财产关系摆在明面,避免了因感情模糊了产权、离婚时纠纷复杂的现状,从长远看有利于婚姻的理性和稳定。
此外,上述规定并未否定婚姻法中“离婚过错赔偿原则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如果男方出现了外遇情况,离婚时女方生活及住房困难,即使该房屋是男方父母赠其个人的财产,也应当依照婚姻法规定给予女方经济帮助及住房保障。
赠与前想撤销符合公平原则
误读 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对方房产过户前反悔,不利于保障女性权益。
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赠与房产,在过户前反悔,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规定处理。一些声音认为,如果男方当初答应给女方的房产可以随意反悔的话,将不利于保护女方财产权益的保护。
【解读】 陈法官表示,事实上,对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赠与合同关系,均应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即使是准夫妻和夫妻之间也不例外。保护赠与人在赠与前的任意撤销权,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属于世界通例,并非刻意不保护女方获取房屋的权益。对于男方同意赠与女方房产而且办理了公证手续的情形,男方不能任意撤销,女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办理公证手续的赠与合同,男方也并不是必须无条件履行。法院会根据赠与合同是否附有赠与条件、赠与人是否穷困、赠与人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权的情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赠与人是否履行赠与义务,这对于男方的合法权益也是必要的保护。(记者王秋实)
婚姻法新解掀房产证加名热 调查称女户主占四成
2011年08月25日 08:42:33
来源: 《北京晨报》
一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一纸房产证,最近让许多“准婚族”和“老夫老妻”既无奈又纠结。记者最近从多家房地产中介公司了解到,根据最新的市场数据统计,在房产登记中大约有4成左右为女性,男女双方对家庭财产的拥有权相差并不明显。
  其实女户主占四成
“王先生和李小姐贷款在回龙观购买了一套婚房。原来打算房产证只写女方的名字,但在交易过程中,新的《婚姻法》解释出台,双方最后还是决定共同署名买房。”链家地产首席分析师张月告诉记者,在链家在线客服中,咨询两人共同贷款购房如何办理的客户大约增加了10%左右。
很多女性认为新法“重男轻女”。但根据最新的市场数据统计,在房产登记中大约有4成左右为女性,男女双方对家庭财产的拥有权,相差并不明显。
贷款没还完不能加名
新婚姻法解释的出台,让很多夫妻觉得只有在房产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才算吃了“定心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对于已婚有房族并且房产仅属于夫妻一方的消费者来说,如果全款购房或者贷款已经还完,可以直接进行更名,只需要在建委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更名即可。办理过程中,不需要缴纳相关税费,只需要缴纳40元左右的工本费。
而对于还在还贷过程中的房产,贷款未还清不能够进行房屋更名。但这类购房者可以办理公证,证明房产中一半份额为另一方所有,且公证的办理过程也相对简单。
婚前联名贷款不可能
李先生和刘小姐感情虽然很好,但由于工作等原因,目前还没有领结婚证的打算,但考虑过先贷款买房。“婚前我们贷款的时候就联名。”而链家地产首席市场分析师张月告诉记者,目前银行的相关规定是,“共同贷款购房”的基本要求为“夫妻关系”或“其他直系亲属关系”,婚前联名申请贷款基本不可能。
交易合同加名不容易
记者了解到,在北京,比如要把女方的名字加到商品房交易合同上,首先要对女方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查,如果在被限购之列,就无法添加名字;如果符合购房条件,那么理论上是可以把女方的名字加上去的,程序一般是:先撤销备案,撤销网签,然后重新走一遍购房合同的签署流程即可。但是在实际情况中,会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所加名周期相当长,费用也比较高。
婚前房证加名要交税
如果双方没有结婚,想在房产证上添加一方的名字,则要按房子的总价缴纳税费。伟业我爱我家市场研究院相关负责人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以一套80平方米总价200万元的房子为例,刚拿到房产证,未满五年,男方要把房子50%的产权过户给女方,且为女方首套房产的,那么房产证添加女方名字时,需要缴纳1%的契税,5.5%的营业税,1%的个税,一共要缴纳1000000×7.5%=75000元的税费。
梳理婚姻法新解受关注问题 不是让夫妻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在13日起正式实施。10天过去了,这段时间以来,本报“律师在你身边”栏目几乎成了婚姻财产热线。记者整理了其中最为关注的几个问题,并作了解答。婚姻中感情永远大于财产,但了解法律,把“丑话说在前面”,更有助于夫妻双方在各种情况下“hold住”。(“hold住”是近日的网络热词。“hold住”就是指面对各种状况都要坚持住,充满自信,从容应对一切。)
什么是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属正式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说明,是对某一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所作的解释,只对该案件有效,没有普遍约束力。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释,对下级法院通常具有约束力。违背宪法与法律的司法解释无效。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13日起正式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是重点对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典型咨询问答
问:我今年3月份提出离婚,房子是丈夫婚前买的,但由于种种原因,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我应该能分半套房产,诉状中我也是这么请求的,现在忽然出了解释(三),按照新规那半套房子跟我没关系了。我听说法律适用有个“从旧原则”,请问我能不能要求法院按照解释(二)判决?
答:司法解释没有时间追溯限制一说,即时颁布即时生效,你的案子只要还没判决生效,就应当受司法解释(三)约束。也就是说,哪怕现在一审法院判你胜诉,男方上诉,二审也能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改判。
问:我婚前有套房子,没有贷款,现在想加我老婆的名字,可以加吗?
答:可以,需要夫妻双方凭借结婚证、房产的三证,以及同意转移的约定书,至产权中心按转移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问:我婚前有套房子,结婚后房子卖掉再买房子,是否就变成共同财产了?能否仍然是我的个人财产?
答:婚后再买的房子,除非跟对方约定为个人财产,否则都会按共同财产办理产权。
问:我公婆有套房子,说以后给我老公继承,请问这种情况下继承的房产,算老公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算是共同财产,这与公婆出资为儿子儿媳购房是不一样的。
问:两年前,我父母的房子拆迁,分到两套房子,其中一套归我。当时我已经结婚,请问现在离婚的话,男方能不能要求分房?
答:拆迁安置房是对原房屋拆迁时该户在册人口的安置,是在册人口的家庭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家析产予以分割。如果当时你先生的户口并不在册,则该安置房与其无关。(记者 李冲 陈珊珊)
案例 1
婚房是婚后女方父母买的,没写他的名字
一离婚,房子跟他没半点关系了
因为婚姻生活中的种种不合,来自西南某地的男子张辉与身为南京本地人的老婆王梅闹上法院要离婚。张辉和王梅一直住在岳父母买的房子里,房子登记在岳父母和王梅的名下。律师告诉记者,按照以前的婚姻法解释,张辉有权参与房产分割,但按照刚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房子可能和张辉没有半点关系了。
生于1975年的张辉老家是西南某地,家庭条件一般,父母都是工人。
2004年,张辉和南京女孩王梅敲定了恋爱关系。2005年底,两人走进婚姻殿堂。婚后,张辉根本没有能力买房。于是,王梅的父母自掏腰包,全款付清买了一套位于城南的房子,让张辉和王梅住了进去。因为房子张辉没有出钱,到房产局办理登记的时候,就登记在了王梅和其父母名下。张辉虽然心里不舒服,但因为自己一分钱没出,也不好意思要求房产证加自己名字。
婚后一年多,王梅生了个女儿。张辉的父母得知这一情况后,不太高兴。为此,双方时常发生口角,在口角中,王梅流露出此前从未有过的轻视张辉的情绪。2007年,双方经过几次大的冲突之后,协议离婚了。但离婚后不久,张辉又表示了后悔。在同事和朋友劝说下,双方终于复婚。
2009年,双方又闹上了法庭,请求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秦淮法院受理后,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协议离婚。
但在同事和朋友劝说下,又复婚了。到今年5月,这对离婚又复婚的男女,又走上离婚的道路。王梅将张辉起诉到了南京秦淮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分割。
那么,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子,到底能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呢?
对此,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姜志民律师认为,按照旧的婚姻法解释,房子是女方父母在他们婚后购买的,虽然登记在女方和其父母名下,但应该算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有权参与房产分割。
但按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是如此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参照此条解释,房子就跟张辉一点关系没有了。(文中当事人为化名)(实习生 严兰 记者 罗双江)
案例 2
女方也怕男方“蹭”房产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丈母娘放了心
2010年岁末,一对老夫妻来到南京雨花公证处,向公证员讲述女儿小娟成家后遇到的烦恼。原来,老夫妻家里有套房子刚拆迁,拿到了一笔拆迁款,老两口这么多年也有一点积蓄,想给女儿、女婿买套房子,但是听家门口的人讲,结婚后买的房子就有女婿一半了。女儿小娟和男友经过恋爱新婚不久,尽管小两口感情很好,可老人联想到电视上不时播出年轻人闹离婚,为了房子争得不可开交,心里就感到不踏实。老夫妻说出事情的原委后问公证员,有没有什么办法使房子就属于女儿一个人。
公证员告诉他们,这种情况下,房子买下后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就是由他们的女儿、女婿双方约定,房子是女儿一个人的。小娟的父母产生顾虑,觉得女儿、女婿才结婚就提这个事情,会不会影响夫妻间的感情。公证员让老人回去叫女儿女婿过来,由公证员跟他们讲清楚其中的法律关系。
过了几天,小娟和丈夫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向双方说明了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意义和具体操作程序,并向他们介绍说,这种约定也是现在比较流行的一种夫妻财产分配制度,也不是互相不信任,或者留一手什么的,只是本着公平原则的一种处理方式。
小娟的丈夫杨军在IT行业工作,自身收入不错,听了介绍后,杨军表示这种公证虽然是第一次听说,但他可以接受,本来就是女方家出的钱,虽然夫妻关系很好,以后也不可能产生离婚的纠纷,但是为了让岳父、岳母放心,他和小娟自愿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双方约定,小娟父母购买的商品房登记在小娟一个人名下,钱款来源于自家房屋的拆迁款以及老两口的积蓄,小娟和杨军约定:该房屋属于女方小娟一个人的财产。
评析:实际生活中,夫妻财产约定公证能够更好地起到事前预防的作用,这种公证不是于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向公证处申请的,主要解决的就是夫妻财产归属的约定,但办理此类公证需注意:
1、当事人签订财产约定的协议必须真实自愿;2、财产约定协议书中,涉及到财产所有权需要全部或部分转移的,按国家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房产、车辆、股票、股权等);3、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第三人知道的除外),若以夫妻财产约定形式转移财产而逃避债务的,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陶赟 魏晓昕)
“全国丈母娘”
网上联合起来了
网友提议把装修的钱用来买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已满一周,作为获利方,男人们还算淡定,一些男人中的杰出代表甚至主动向女友和老婆保证“感情第一”,可是对女人们来说,眼下的承诺根本不能打消将来的忧虑。于是,“男方买房女方装修”的老规矩行不通了;于是,在“加名字”之前,领证生娃的计划都暂停了……更有好事者急女方之所急,在网上成立起“全国丈母娘联合会”,号称要为丈母娘们出谋划策,穷尽办法为女方争取“婚姻利益”。
“全国丈母娘联合起来了”
网友恶搞突显女方焦虑
“本联合会表示,对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相当不满,非常愤怒!”“本联合会就要有所动作了!”8月13日,婚解三刚刚实施,一个名为“全国丈母娘联合会”的组织就应运而生,并在网络上频频发言表达立场。随后,在网友们的围观和起哄下,该会一本正经地抛出应对办法——进一步细化“男方必须有房”的规定,明确“不管双方谁家出钱,房产证必须保证有女方名字出现”。
没错,“全国丈母娘联合会”是网友急女方之所急,恶搞出来的一个“组织”。虽是恶搞,折射的却是真实普遍的情绪。新规明确谁家出钱房子归谁,无疑触动了围城内外万千男女的敏感神经,尤其是那些把有房当作嫁女前提的丈母娘们,用网友的话说,更是“集体凌乱了”。
嫁女儿怎么才能不吃亏?
装修送车不如参与买房
不要以为“丈母娘们”只是说说而已,记者从律师事务所和房管部门了解到,很多有女儿的家庭已经回过神来,开始钻研新规,寻找保护己方利益的最佳方案。这两天,本报“律师在你身边”热线也接到很多丈母娘和准丈母娘的咨询电话,而在新司法解释实施前,大多是公婆来电咨询如何“防”儿媳。据值班律师统计,咨询中最集中的问题是“怎样出嫁妆最划算”。让我们看看值班律师,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罗利军如何解答:
与其装修送车,不如参与买房。网友提议把装修和买嫁妆的钱省下来,跟男方一起买房,这个意见比较靠谱,根据新司法解释,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的,不管产权登记在谁名下,都可以按照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考虑到房子增值,装修和车贬值,对双方比较公平的方案是,双方根据能力各自出一笔钱,一起买房买车,一起装修,将来一起还贷,这样既可以共享增值也可以共担贬值,将来离异的话,按出资份额分割即可,谁也不吃亏。
对于已经按照“男方买房女方装修”模式出嫁的女孩,也有补救措施,即跟男方协商,将房屋连同装修约定为一整项财产,按照各自的金钱付出,约定产权份额。这其实是夫妻双方对各自婚前财产的再约定,与新司法解释不冲突,也比较公平。对于婚前没有付出、婚后想共享财富的男女,罗律师表示无法提供帮助,因为这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感情范畴的事儿。
明确了房子归属,还应考虑双方过错
“房产证上不写我女儿的名字,以后你岂不是想离婚就离婚?”“我生了娃还了贷熬到中年被下堂,想要补偿,还得苦兮兮地提供还贷证明,我多亏啊我!”这段时间,相信很多男人的耳根都不清净。面对丈母娘的咄咄逼人,老婆的忐忑怀疑,男人们怎么想?
其实,新司法解释的逻辑是“谁出钱谁拿房”,讲真的并没有偏袒哪一方。业内人士认为,在理顺财产关系的同时,还应理顺权利义务关系,现行婚姻法关于过错补偿的规定模糊,不利于婚姻中弱者的权益,期待司法解释(四)予以完善。(记者 李冲 陈珊珊)
婚姻法新解“丈母娘哭了,开发商笑了”
或引爆楼市网购多产业
“丈母娘哭了,开发商笑了”,网友指新解刺激楼市,带热律师、精算师、保姆需求
图/东方IC
“从某种意义上说,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就是一部婚姻司法‘算计法’。”知名律师、中大法学院研究生导师朱永平这样对羊城晚报记者表示。
“男女青年结婚之前,按规定都必须去找医师进行婚检,从现在起,可能还要多找一‘师’,即律师。”《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出来之后,朱永平几乎天天都接到电话,不是媒体,就是朋友,“咨询”关于新婚姻法的问题,“看来我可以开个班了。”朱永平笑说。
事实上,“新婚姻法”解释一出,如何保护自身的权益?家务劳动如何计酬?已经成为时下的热点话题。诸如“丈母娘哭了,开发商笑了”这样的段子,更是广为流传,关于婚姻的经济账应当如何算,激起了一场热烈的讨论。而鉴于“安全感”缺少,女强人增多,将会带动网购业大发展,同时,保姆需求也将会暴增……诸如此类的话题,俨然正在引爆一场与婚姻有关的“经济学解读”———
律师精算师最吃香
“某种意义上,这是一部婚姻司法‘算计法’。谁懂得婚前‘算计’,万一哪天离婚,就不会吃亏。”朱永平指出,“为何这样说?因为这个司法解释其实提示了一些法律‘空子’,能吃透法律的人更易争得主动。”朱永平称:“这部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等于明确告诉你,房产通过妈妈‘转一手’,你的巨额财富离婚时会更有保障;或者通过老爸‘整’个借款合同,离婚时法院会判这笔钱归老爸;就算婚前没和父母签订借款合同,婚后搞个虚假借款合同,法官也只能望洋兴叹。”
如此“小动作”便可改变财产分割,显然,律师将会在未来的婚姻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也就应了朱永平的开场白:“以后大家结婚,先去看医生做体检,然后再来找律师咨询婚前财产处理,然后再结婚。”
如果说律师是在双方进入婚姻前起作用的一个“军师”,那么精算师就是在“触礁”后的“军师”,一如网友“勃勃”指出:“如果按照《新婚姻法》这样的说法,女人是不是做家务的时候,男人是不是要给劳务费啊?女人生孩子的时候,男人是不是要给代孕费啊?女人照顾老人的时候,男人是不是要给护理费啊?那么,我们可以这样计算,女人假如付出了二十年一直去付出这些,男人到底应该给女人付多少钱呢?”这时候,就需要精算师出场了。
房价将与金价“比翼双飞”?
“新婚姻法解释出来后,丈母娘哭了,开发商笑了。”这是网上流传得最广的笑话之一。
然而,作为婚姻的主要财产之一,房产若是在新婚姻法解释中被“解释”得如此详细,太太们若不是急于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便是要在婚后购买只写自己名字的房子。正如网友“高跟鞋”说:“新婚姻法出来了,让许多生了儿子的父母想在儿子结婚前赶紧把房买好,逼得生女儿的不想买房的父母重起念头买房,这房价怎能不高?”
“以前是一个家庭只有一套房子的基本需求,如果新婚姻法让人引起恐慌,就有可能产生了一个家庭男女双方各自拥有房子的需求。”网友小山指出:“新婚姻法其实就是一场拉高房价的阴谋,已购房的一方在理性博弈下,不大可能写上对方的名字,那就只有购置新房来写上双方的名字,无形中产生了无数的隐性的硬性需求,传统观念绑架了无房阶层,新婚姻法连有房阶层一并绑架了!”
跟房价比翼双飞的还有金价。作为藏品,金不仅易于购买,也易于脱手,成为转移财产低调而又不会引人注意的好工具。
刺激电商大发展?
有网友指出,如果根据婚姻法新解释,中国将催生出更多的“女强人”,因为在“安全感减少”的情况下,一旦房产证上无名、妻子“谋求经济独立”的趋势便原来越明显。
可以预测到的是,“全职太太”们,因为忙于工作、“搏杀”挣钱,逛街的时间越来越少,去美容院、健身院的时间可能也越来越少,于是网购应运而生,“网上试衣”、“网络模特”等软件硬件将一起发展,老公孩子的东西、家具生活用品一并网购完成,与之同时,化妆品电商、女装电商、珠宝电商也将不甘示弱地抢占市场。
也许繁忙起来,太太们也无暇做家务了、无暇照顾孩子和宠物了,保姆的需求将更加突出,甚至还有专业的、上门服务的早教老师、陪玩陪乐的兼职大学生,当然,上门服务的也许还会有宠物医生、宠物护理师等。羊城晚报记者 李晓莉
夫妻离婚后房子归谁? 婚姻法新解释愁坏丈母娘
当房子越来越重要,孩子越来越娇贵,夫妻挣的钱越来越多,青春无敌的“小三”越来越难防……令一些夫妻的婚姻不断遭受新问题、新情况的考验。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这部关乎每个人生活的法律终于有了新动作。  从8月13日开始,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其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这引起网民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极大关注,其中有关房产归属的解释,成婚姻法新解释的热点。
1 房产归属成司法解释热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明文涉及房产的规定就有5条。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核心观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另一方不能追回该房屋;以一方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首付方的个人财产;若一方有隐藏、转移、挥霍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不离婚也可分割财产。
婚姻法关于房产归属的新规一出,立马在社会上引发热议。赞成者认为,该司法解释给那些看着房子结婚的人敲响了警钟,有利于还婚姻以爱情的本质;反对者则高呼新法“重男轻女,男人离婚成本太低”。有网友开玩笑说,婚姻法新解释实在“愁坏了丈母娘”。
2 婚前一方贷款购房属个人
以南宁当前的房价计算,婚前购置一套新房,总价超过50万元并不奇怪,个人按揭购房,动辄20年的还贷过程势必要持续到婚后,房贷也必将影响到婚后的生活。“如果我们离婚了,这房到底该怎么分?”计划在年底与女友完婚的小刘正着手购置新房,因此,他非常关注房产的归属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视为赠与
房子一直是普通百姓眼中结婚的物质保障。“有了房才能结婚过日子”更是不少丈母娘对女婿的硬性要求。“儿子工作没几年,哪可能攒够几十万元的购房款。作为父母,我们当然愿意帮他出这笔钱。”市民刘女士告诉记者,作为男方父母,他们会尽全力为儿子购置婚房,“我们担忧的是,万一小两口离婚了,房产应该怎么认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赠与房子未变更前可撤销
生活中经常有男方以将自己房屋赠与女方,作为两人结婚的条件,一些谨慎的女方还要求与男方签订赠与合同;但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后,即便是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只要房产没有完成过户或没进行赠与公证,男方也有权在同居时或婚后反悔,女方即便起诉到法院要求过户,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欧丹荔 周军)
婚姻法最新解释引热议 九成人关注房产证写谁名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公布,似乎给众多围城内和围城外的男男女女,提出了一个不想提及却不得不面对的难题。近日,国内最大的专业二手房网站“安居客”在黄金时段频繁播出的电视广告成为不少“将婚族”及“已婚族”关注讨论的热点,尤其是广告片结尾女主角的那句:“房产证要写我的名字!” 配合当下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发布,一时间引来众多网友热议。
婚前协议避免房产纠纷
8月13日,《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开始实施,短短十二条“司法解释三”中,涉及房产问题就有五项之多,其“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等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
《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一经发布,一时间引来众多网友热议。不少网友认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鼓励彻底AA制”的新婚姻法也被网友戏谑成“乐了地产商、愁了丈母娘”。
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春杰表示,《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在财产分割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有利于保护个人合法财产。从社会意义讲有利于矫正当前傍有钱人的择偶趋向这一不正当婚恋观。但在保护儿童及弱势群体方面有待加强,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对离婚时子女抚养及女方的保护要比我国目前做得到位,这是我国立法需要学习借鉴的。
事实上,记者近日走访京城多家律师机构发现,过去一周来各种房产如何分割咨询日渐增多。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高级管理顾问、著名房产律师秦兵表示,避免房产纠纷最好的办法是做婚前协议,“先把最坏的事想到,往往就没有事了。最好的办法就是必须建议双方在结婚之前,就未来的不动产分割所有权归属,以及子女儿童的保护有所约定。”
安居客电视广告引热议  随着楼市调控政策的持续深入,“金九银十”即将来临,开发商以及房产营销机构的“广告攻势”已经展开。而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也放到了广告的创意中。  近日,国内最大的专业二手房网站“安居客”在黄金时段频繁播出的电视广告成为不少“将婚族”及“已婚族”关注讨论的热点,尤其是广告片结尾女主角的那句:“房产证要写我的名字!” 配合当下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发布,一时间引来众多网友热议。目前,在微博上,有近20万条内容在讨论有关“安居客房产证”这件事。  某男性杂志主编在其微博上表示:“安居客电视广告片的焦点落在女方对男方说‘房产证上要写上我的名字’,好像我(男方)一直默认是这个设定的,难道我是少数派?” 也有部分男性网友表示很无奈: “我最怕看安居客广告,更不敢让我老婆看到……” “难道现在房子是维系婚姻的唯一条件吗?我们的爱情呢!”某女性网友说:“在房产证上写名字不是很正常的事吗?我自己买的房子房产证上就有我老公的名字。”  这则电视广告的热播极大地带动了安居客网站的浏览量,据悉,近期日均至安居客网站搜索房源的用户较今年上半年涨幅达150%。安居客推出了名为“安居客房产证”新浪微博游戏应用,这一游戏上线仅两天就吸引了数万网友前来使用,有网友调侃说:“还没房产证,先打张安居客房产证让我女朋友开心开心。”“安居客房产证游戏说我和我老婆以后能住大别墅,我要努力了!”
九成人关注“房产证上写谁名字”  对于网友的热议,记者致电安居客集团公关部,该公关部负责人表示,安居客在对这支电视广告进行创意构思的阶段,对一批处于购房阶段的男性和女性做过深入的调研,该调研结果显示,在购买二手房作为婚房的男女中,“房型”、“房内设施”、“外部环境”等因素都是他们关注的焦点,最有意思的是,除上述因素外,有超过95%的男女对“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这件事高度关注。
“凭借我们对购房者需求的洞悉,安居客将购房者关注的热点都放到了广告的创意中,以引发购房者的共鸣,希望更多观众能通过该广告深入了解安居客提供的快速、高效、精准的网上找房方式,体验安居客提供的最佳找房体验。” 安居客相关负责人表示。
这位负责人表示,安居客电视广告的情节就是想将专业二手房搜索引擎给人们购房带来的便捷、高效、精准以一种轻松、幽默的方式表达出来……每所房子背后都在发生着酸甜苦辣的故事,我们相信每一次到安居客网站进行搜索的背后都有一个“美好家园”的梦想,我们希望每个梦想都能成真,每个故事的结局都会美好。邢飞
婚姻法新解释施行后 女方4招理财可在离婚时不被动
我们更希望夫妻双方都认真过日子,正如一位老妈妈说:正儿八经的家庭哪用得着婚姻法
男方买一套房,女方买一辆车;老公每月收入较高,老婆在家当全职太太;女方婚前有些存款,婚后存到新账户中……这些传统的做法或许应该改一改了!昨日,市内部分银行的理财专家认为,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施行以后,女人理财思路也应该随之而变。
传统:女方买车男方买房
支招:双方一起出钱购房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父母给儿子买房子,没有儿媳的份”…… 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开始执行,婚姻和房子的关系再次成为市民热论的话题。
现在一些年轻人结婚,流行“男方买房子,女方买车子或家用电器、资助装修费用等”。
理财专家表示,新司法解释施行以后,作为女方家人来说,上述做法就得改变一下了。女方家长可以把原本打算为女儿女婿买车、装修房子、买家电等陪嫁费用,拿去与男方家长一起为小两口买房,既可以是共同付首付,也可以是各付一半房款。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保证女方对房屋有相应部分的所有权,以免万一今后婚姻出现变故时处于被动地位。
为何要这样做?新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女方买车男方买房”对女方来说还有这样的风险:车子每年都在贬值,房子可能每年都在升值,几年以后女方就会很亏。
传统:婚前存款转到新账户
支招:个人账户要谨慎转账
对于手头有存款的“准新娘”来说,可能对这些存款在婚后的处理依然保持传统观念:婚后把在娘家时存的钱,取出来转到另一个账户上;或者由于新家附近没有原来的开户银行,重新选一家银行开户把钱转过来。
作为一名“准新娘”,正确做法是,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都要保证自己婚前存款账户的连续性。不要把婚前个人账户中的钱转到婚后的账户中,也不要把账户中的钱取完,否则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在财产认定上就可能出现异议。
传统:辞掉工作当全职太太
支招:买保险预防意外变故
孩子太小家里没有人带、丈夫工作忙需要人照顾、家庭每个月收入还比较可观……部分女性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可能会辞掉工作,回家当个全职太太,把主要精力都放在丈夫和孩子身上。
当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施行以后,全职太太也可能会面临危机———若房子是丈夫一个人买的,财产也是丈夫的,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全职太太有可能会分不到财产。
怎么办呢?理财专家认为,全职太太可以为自己做足购的风险保障,比如购买足额的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意外伤害保险等,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可以防范生活水平大幅度下滑。
这种做法之所以能够防风险,在于保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保险收益也将属于个人所有。重庆晚报记者 张彬
理财专家的建议,是为女方或弱势方支招,预防出现意外而吃亏。其实,我们更希望所有的家庭和和睦睦,都用不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及专家的建议,夫妻双方都认认真真过日子,而不是各自打小算盘。
正如一位老妈妈所说:“正儿八经的家庭哪用得着婚姻法。”
房交所沿用原规定
婚后加名不缴税
重庆晚报讯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施行后,让夫妻双方的房产归属再起波澜。有媒体报道,外地出现给房子“加名热”,但在重庆还没有出现这个风潮。
“在感情面前,房子到底怎么署名还是比较伤感情,大多不直接问。”中原地产工作人员昨日告诉重庆晚报记者,咨询房屋署名、以及离婚房屋归属权等问题的市民有所增加,但并不明显。
“可能重庆人比较看得开,也可能新司法解释尚未影响到,重庆还没有出现给房子加名字的热潮。”市房交所介绍,在政策及改名税费上,目前市内各房屋交易所依然沿用以前的规定执行。
收费上,在婚前所购房屋加名字是按照二手房交易收取费用。而一旦结婚,不管是婚前所购房屋,还是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加名字收费就不一样了。
记者咨询南岸区房交所获悉,如果是婚前买房,实际署名只有一人,结婚前一方要求添加名字,收费将按照二手房交易费用收取,最终的费用取决于房屋面积大小、是否属首套房等。比如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普通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加名字的市民为首次购房,且购买时间在5年内,则需要缴纳5.5%的营业税、1.5%的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等共计上万元。
如果双方结婚,在为房屋加名字时提供有效的结婚证,证明是直系亲属后,不管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的房屋,南岸区房交所都将按照房屋面积的大小收取几百元上千元不等的手续费用,不用缴税。陈寒星
先结婚,还是先买房?

杨谨:先结婚,还是先买房?
《婚姻法》新解将婚姻和房产的讨论推向新的高潮。究竟先结婚还是先买房?房产如何归属?心理专家杨谨表示,买不买房还是要看双方的心理需求。
据某门户网站发起的一项“爱情与房子”问卷大调查活动显示,超过60%的人明确认为房子和爱情有关,而25%的人则认为房子和爱情无关,认为说不清的人不足15%。这也说明,随着社会压力的进一步增加,人们对传统爱情与婚姻的观念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给爱安一个家”,以及“婚姻看住房”等观念正在逐步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2010年,我爱我家在全国八大城市进行了主题为“结婚是否一定要购房”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有近18%的丈母娘面对高房价,表示愿意接受租房女婿。尽管大多数丈母娘仍然坚持“没房不嫁女”,但有76%的丈母娘表示愿意助女婿一臂之力购房,另有20%的丈母娘表示接受上门女婿。从调查结果来看,坚持“没房不嫁女”观点的丈母娘仍然是市场的主流。
“结婚不买房,就是耍流氓。”这则房地产广告在年轻人中间也引发了新一轮的争论和思考,对于现在的年轻人来说,到底该先结婚还是先买房?上周在电视栏目《天山论见》中也对这个有趣的话题进行了讨论。
杨谨:先结婚,还是先买房?  本博观点:  第一,先结婚,还是先买房,要看当事人双方的心理需求而定。
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俩个原本亲密的恋人,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却因房子问题增加了许多坎坷。有的是因首付问题,有的是因新房地点问题,有的是因户主写谁的问题。可见,婚姻和房子还真有扯不清的关系,房子问题的婚前扰动无不反应着当事人的内心感受和心理上的微妙变化。  第二,心理需求,没有对错之分,却有先后之分。
人的需要可分为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和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这五个层次是由低到高逐级形成并得以满足的,住房是属于安全感的需求范围内的。一般说来,层次越低的需要力量就越强;可见,结婚前有没有属于自己的房的确是会影响到个体的幸福感体验。  第三,丈母娘“没房不嫁女”的观点反应上一代人的补偿心理。
没有母亲不希望自己的女儿幸福富足,但如果非要跟准女婿有房没房较劲,其根本原因可能是对自己当年出嫁时条件不称心的补偿心理。越看重什么,强求什么,越说明自己缺乏什么。
第四,女孩富养有道理。
大多数家境殷实的女孩反而不太看重男方的住房条件,也多半不会在房子面前放弃真爱。她们的生活条件决定了她们的价值观,找自己最爱的,其他的咱不缺。可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恋爱和婚姻也会充分体现。
小编后话:婚姻是爱情的延伸,琼瑶阿姨说过,婚姻是两个相爱的人迫切想要将自己的幸福宣告给世界。而现在,婚姻参杂了太多现实的物质的因素。也许是到反思的时候了:我们为了什么而结婚?  博主杨谨:心灵营养师、心理专家,CCTV-2《购时尚》特邀评委、CCTV-6《首映》特邀嘉宾、湖南卫视《我是大美人》特邀专家嘉宾等。>>>
被误读的不是婚姻法,是婚姻观
2011年08月26日 10:28:57 来源: 解放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后,人们热议不断。
虽然权威专家多次在媒体上解读新司法解释的本意,然而,诸如“公婆买房儿媳没份”、“法律嫌贫爱富,维护强势一方利益”等议论仍甚嚣尘上,网络上的争论更是不休。有学者认为,新解释的出台是有产者的重大胜利;一些年轻女性表示再也不敢有当全职太太的想法了,因为这会导致离婚后一文不名;甚至还有人口学者表示,这将导致出生率下降——因为女性会更专注于工作赚钱,而无暇生育。
这其中,夹杂了对新司法解释的种种误读,以及在法律条文之外对婚姻本身的误解。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其实并不“新”
“房子归谁”,是本次婚姻法新解释的一大敏感话题。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正是这条规定,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公婆买房儿媳没份”的说法激起一些女性愤慨,而“如何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也成了近日坊间热议的话题。
其实,早在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中,就有“婚前财产”的概念。在2001年新婚姻法中,对婚前财产的规定更加细化,总的原则就是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至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便规定,婚前父母购买的房产,视为赠送给其子女个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次又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子,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只是对2003年司法解释的一种补充与细化,在法理上是一脉相承的。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实际上,早在2001年之前,法院关于离婚夫妻的财产分割在实际操作上,就基本采用了被现在的条款所明确的原则,只不过这次司法解释将其表述得更加清楚明晰。至于婚前父母为子女所购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谁交首付谁有产权的规定,其实也已经确立了接近十年。
在2001年1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解释(一)》中,已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房子归谁”的问题上,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意图一直遵循着谁的婚前劳动所得就应当归谁的原则,从未发生过本质变化。
■公正的法律鼓励人们以诚实劳动获得幸福生活,不支持“以婚代劳”、“不劳而获”
一句“公婆买房儿媳没份”,让一些人义愤填膺地认为“新婚姻法剥夺弱势群体权益”。持这种观点的人其实是在以财产论强弱。正如一位评论员所言,在夫妻关系中刻意区分强调强势、弱势,等于已经把社会的“物化标准”引入了一对配偶之间,从而抹杀了他们通过婚姻实现了“平等”的事实。
另一方面,在法律上,无侵权,不言弱。法律不可以通过自身的规定,在人群中区分出强势和弱势。放入婚姻法的语境中,若法律支持某人通过婚姻,获得他人财产“变强”,而另一方“因婚而穷”,丧失一家劳动所得,这不是公道,而是鼓励“以婚代劳”,侵犯劳动者的权益。
公正的法律应当鼓励人们以诚实劳动获得幸福生活,若法律支持通过结婚、离婚取得对方父母倾其大半生劳动而积累的财产,岂不是支持不劳而获?一位网友更是犀利地指出,那些大呼不公平的年轻人,面对日渐衰老的长辈,又怎么好意思自认“弱者”?
■平衡的法律,才更有利于维护婚姻制度
那么,是否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修改为“无论婚前婚后哪方出资,婚后双方各自名下的不动产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才是一些人眼中的公平和对弱者的充分保护呢?的确,在如此法条面前,那些婚前财产殷实者自然会更加谨小慎微地维护婚姻关系,但会不会,这些人根本就不敢结婚了呢?会不会,彼此在财产问题上坦诚的可能性变得更小了呢?
西方那些高额赡养费案例的确令人印象深刻,某些国家的法律甚至规定,男女离婚之后,只要女方保持独身,男方就必须供养女方,可谓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充分保护。
但必须看到的是,正因为西方婚姻法对女方的偏袒,导致了现实中低结婚率、高同居率以及普遍用婚前协定规避财产分割的状况。中国2003年的结婚率为每千人12.6人,但2004年西方世界“最爱结婚也最爱离婚”的美国人的结婚率却只有每千人7.8人,英国的比例是5.1人,法国为4.3人。
2005年,法国59%的新生儿父母都是没有结婚的,这些孩子的母亲来自各种社会阶层,大多并不是单身母亲、未成年母亲或贫穷母亲。由于“未婚同居”渐成社会潮流,法国政府于1999年底专门制定了一项特殊法律,叫做“同居协议”。近几年来,法国“同居率”已然超过结婚率,“同居协议”有代替婚姻法之势,而“同居协议”之所以流行,恰恰是因为它较为平等地设定了同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讨论的不是婚姻法怎么了,而是我们的婚姻怎么了
权利义务平衡的法律,才更有利于维护婚姻制度。
当法律承担了维护制度的责任后,一些网友却苛责起婚姻法新解释 “不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要求它一并承担起“保卫婚姻”的职责。可问题是,当一段婚姻真正需要参照婚姻法来解决纠纷时,多半是双方对簿公堂,要以诉讼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了。可见婚姻法本就不是用来“保卫婚姻”的,这原是夫妻双方的事情。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1286437件,2009年1341029件,2010年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而据民政部《2010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报告》,“2010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267.8万对,同比增长8.5%”。
正是由于不断攀升的离婚率与越来越繁重的离婚诉讼案件,使得人们对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可操作性的要求大大提升,新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也是为解决实际纠纷起到有效指导作用而出台。
其实在今天,我们要讨论的不该是婚姻法怎么了,而是我们的婚姻怎么了。
说三道四
大明湖畔的哆啦A梦:婚姻法新解释引发了一场关于婚姻关系的空前热烈大讨论,房子毫无悬念地成为最耀眼、最核心的关键词,这是否也是现代婚姻的一种悲哀?
妖七七Lily:办公室里一个结婚在即的姑娘看到新解释后大呼一声:这样嫁老公不是等于嫁房东了!我承认被雷到了……只有奔着房子去的拜金女才会因为一条新司法解释瞬间把“老公”和“房东”联系起来吧……我倒觉得,用法律把“结婚拿不到房子,离婚分不到房产”这件事先说明白了,婚姻反而会更纯粹一些。
子弹乱飞007:如今有房新婚的年轻人,有几个是自己买的?根本买不起啊!还不是用父母甚至爷爷奶奶、姥姥姥爷一辈子的积蓄凑钱买的房,全家人都为一套房子承担了太多,要出资买房的人不计较可能吗?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房价太高了,高到等同于人生的安全感了……
黎明:我算是想明白了,那些看婚姻法新解释不顺眼的人,讲了那么多平等、公平、正义的道理,其实呢,就是支持离异一方拿走对方老人的房产。又不是自己挣来的房产,哪来的这么多“真理”可讲,不劳而获就“真理”了?没这样的道理!
我不是超人我也不怕谁:骨子里重男轻女的人,才会只看到婚姻法对男性的保护。其实丈母娘买房,女婿也一样没份嘛!采写/本报记者 吕林荫
英婚姻法:离婚时儿童权益位居第一位
儿童权益位居第一位
 
牛津大学教授马维斯·马科林介绍说,在英国,当婚姻关系结束后,法院会依据以下因素对双方财产进行分配:当事人的财力和需要;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生活水平;年龄和婚龄;对家庭福利的贡献;对家庭的供养等等。但最重要的是给孩子的福利。
 
“给孩子的福利是法庭决定财产分割首要考虑的因素。”律师艾德瑞恩·巴奈特说,“在英国涉及到离婚中的财产分配等问题时,法庭的出发点最先考虑的是未满18周岁孩子的权益。”不是把子女作为父母离婚时权利争夺的砝码,而是作为单独需要加以保护的对象。因为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父母给他们提供健康成长的物质保障和受教育的环境。
 
龙翼飞教授认为,过去我们在婚姻家庭的立法方面也规定,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无论子女随父方或母方生活,另外一方都负有继续提供抚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由双方协议确定下来,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这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当中形成的好做法,但还没有把它上升到一种法律规定,只是作为最高法院的一种司法解释。
 
龙翼飞说,英国法律的这种进步性,给我们很大启发。中国的传统观念里,孩子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我来监护这个孩子,让不让对方探视我说了算。这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正常发育。“我们的立法者应该思考,子女在家庭中到底处于什么地位。按照现代社会的立法趋势,子女本身有自己独立的人权,有在婚姻家庭中的特殊权利,无论父母的婚姻是稳定发展还是走向解体,都不能伤害到子女的利益,不能妨碍子女的健康成长。因为这些未成年孩子是我们社会的未来。他们的幸福成长,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要比父母的婚姻更重要”。
 
据悉,因为婚姻法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密切,为了让更多群众参与到这部重要法律的立法进程中来,此次审议将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参与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审议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时,还将采取联组会议的方式进行,以提高立法质量,使婚姻法修改更加民主化、科学化。
日前,中英两国婚姻法专家有机会就“中英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议题进行了一番交流,记者将其中要义记录下来,以期为婚姻法修改提供国外立法借鉴。
 
“钱钟书把婚姻比作一座围城,你进不进是自由的,但一旦进去了,就要遵守城里的规则。当然你也可以通过离婚的方式出城。”
 
“婚姻就像一个胶囊裹住的东西,它的内容裹在里面,不能被外人所知。人们都认为不可能深入一对夫妻关系的内部了解到它的神秘之处,法官们也不愿意这样做。”
 
在此次交流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大文和来自英国布里斯脱大学的法学教授葛文·戴维斯,分别引用本国的一句名言表达了各自国家的婚姻家庭观。
 
尽管英国早在1996年即制定了新的家庭法令,但由于其中存在着大量的争议性,因此英国政府至今还没有最终决定实施。而我国关于婚姻法修改的话题正讨论得如火如荼,引起了来自英国牛津大学、布里斯脱大学、桑德兰大学的英国婚姻法专家的极大关注。他们与国内有关专家就财产分割、配偶权、无效婚姻制度、离婚的法定理由等共同关心的话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研讨。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有关人员亦到场旁听。(《中国青年报》 2000年12月18日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龙翼飞认为,从英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并不是简单地把维护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口号在提,实际上,是把它作为具体的有很强操作性的制度化措施在做。英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至少有四个具体方面值得我们的立法者思考。
立法离不开社会保障
 
英国现行的法律在处理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强调要把这些问题纳入到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去考虑。
 
英国离婚的人群当中大部分是收入较低的平民,这样,在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付比较高的抚养费几乎是不现实的。相当一部分英国妇女在结婚以后,就把自己的主要精力放在家里,从事家务劳动,照顾家庭,失去了必要的在社会上竞争劳动岗位的能力,或者说她占有的社会资源与其他人相比要少得多。
 
但如果有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妇女离婚后就可以得到必要的社会保障救济。她不必因为担心离婚以后得不到生活保障而在一个不幸福的家庭中继续迁就下去。
 
龙翼飞认为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婚姻家庭的立法有深远意义。中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建设绝对离不开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步发展。因为家庭物质生活的内容与社会保障制度息息相关。
离婚者需“思考”15个月     根据英国1996年的家庭法令,“(离婚)请求者要进行15个月的‘思考’等待。在此之后,请求者要依据法令的要求表明对孩子未来的安排以及财产问题的解决情况。只有以上情况都得以解决,请求者才有资格等待离婚判决”。而在这个思考期内,法官也不是无所作为的。法官也要去调解,而且还通过一定的社会辅导机构(类似我们国家的一些社会组织)对婚姻当事人的纠纷进行必要的调解。其社会措施的终极目标是稳定家庭,稳定婚姻,保证当事人在一个平等和睦的氛围中生活。
提到我国此次婚姻家庭法的修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大文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在发展,我们的婚姻家庭生活也在发展,必然涉及到如何更好地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问题。现在有些媒体炒作的热点往往集中在社会上一些消极现象,像包二奶、重婚、家庭暴力等等。这些现象确实存在,但是我觉得不能片面地把这次立法理解为好像就是这些问题不得不解决,因此要修改婚姻法。有些正面的积极的意义反而提得不够”。
杨教授认为,亲属制度通则是婚姻家庭法中的最基本制度,这些本应该成为立法重点的内容反而没有作为重点来强调。这也说明了这次婚姻法的修改只是一个过渡性的立法措施,将来制定民法典,应当对亲属制度进行完备的构建。
龙翼飞教授也提到了亲属制度,“亲属制度应当说是婚姻家庭法中的最基本制度,表明了婚姻法的立法方向是什么。亲属间法律关系的调整,实际上是构建整个社会关系的基础。对亲属关系的基本规则不做相当全面的规定,有可能会导致婚姻法规则的调整实现不了立法的最终目的”。
龙翼飞教授说:“应该把有利于一个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的立法思想,贯穿于婚姻法的修改当中,而不是把注意力集中在一些个别的社会消极现象上。与英国的学者进行交流,我们发现英国也正是在朝着这个方向走,它不是消极被动地去制裁婚姻当事人的某些过失行为,而是致力于怎样让婚姻家庭关系更平等、和谐。”
离婚财产怎么分成多国难题 妇女儿童需要保护
“除了死亡,还有什么比离婚更痛苦?”英国一位女作家的名言如今得到了中国网友的回答,“比离婚更痛苦的是,婚离了房子也没了”。这句看似玩笑的话却触动了很多中国人内心深处的隐忧。近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作了最新司法解释,其中关于婚姻财产的内容被媒体形容为“地震”。而“地震”震出的是当代中国婚姻的困境和社会发展出现的问题。离婚率上升、房价高涨、物质欲望增强和婚外情增多将传统婚恋观“叫醒”,人们不得不在婚前就开始考虑得与失。一位中国学者表示,用法律来解决道德问题不是最佳途径,但短期来看,在经济快速发展导致社会关系变得极为脆弱的背景下,这或许倒是唯一的途径。
或诱发中国婚姻地震
“宁可坐在宝马车里哭,也不坐在自行车上笑。”加拿大《环球邮报》说,中国关于婚姻法的新解释几乎与这番言论一样富有争议。随着新婚姻法解释的出台,这位中国相亲节目女嘉宾即便坐上宝马最好也要保证自己支付了一部分购车款。
香港《南华早报》说,新解释凸显当代中国婚姻的困境。新婚姻法解释与家庭共享所有财产的中国传统背道而驰。而另一方面,房子现在太贵,父母要花掉毕生积蓄才能给孩子买下一套房,而同时,婚姻变数在加大,要是孩子的婚姻出了问题,父母反而成失血最多的一方。离婚率上升、房价飙升、物质主义和婚外情兴起,这些都是法院必须考虑的新的现实问题。香港“亚洲时报”在线说,成千上万中国年轻夫妇的美梦(相爱、结婚、买房和养家)被这个“闹钟”硬生生吵醒。政府的司法解释不啻于在婚姻中诱发一场地震,爱情和婚姻在中国再也不是一回事了。
新婚姻法解释中争议最大的一条就是父母为新婚子女购买的房子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此,《环球邮报》称,因为中国的传统是新郎父母买房,娘家装修买家具,这条新解释对传统的颠覆可不小。不过,美国《商业局内人报》称,讨论集中在房地产的获得和处置上,这在中国一点也不奇怪,因为在今天的中国,谁拥有主要财产,谁便主导家庭。该报说,最高法院的解释乍一看中立,但最终是错误的,主要财产的所有者越来越成为当今婚姻的价值所在。
印度《印度斯坦时报》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解释导致离婚后妻子丧失房屋所有权,一夜之间对中国传统婚姻法形成重大冲击。妇女权益机构说,这会让女性感觉不安全,也丧失浪漫感。“为什么妇女很在意这些财产?”美国《商业局内人报》解释说,因为拥有房屋意味着财产稳定或者安全。妻子为了婚姻而牺牲了事业,把大量时间花在家务事上,离婚后又变成单身和无房者,这公平吗?还有人说,新规定对于丈夫和他们的情妇有利,更加有可能将妻子置于困境当中。《环球邮报》说,新解释会让婚姻双方在结婚前考虑更多问题,很多人担心一旦离婚自己可能就要净身出门。一名愤怒的女性微博用户说,新规“扫除了男人不忠的最后障碍”。
有分析称,是不断高涨的离婚率迫使中国当局决定要改革婚姻法中对财产的划分。香港“亚洲时报”在线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中国引发婚姻地震,尤其是对于那些“掘金族”而言。在中国,离婚率已经连续8年上升。今年第一季度,46.5万对夫妇向法庭提出离婚请求,比去年同期增加17%。近年来,中国的经济繁荣为社会态度解绑,这促使婚姻法被修订以使离婚变得更加简单和容易。
英国“家庭教育基金会”负责人诺曼·威尔斯21日对《环球时报》表示,“嫁给房子”显然是一个愚蠢做法,因为失去了结合的诚意,任何婚姻也走不了多远。中国立法将公民的婚前财产给予有效保证,是一个明智决定。这样可以让两个想结婚的人在事先就明白,两个人在一起是要建立起一个健康的家庭,而不是相互提防对方会有所图,这样也避免一些人为物质财产过早或草草结婚,不久后又以离婚收场,而那样对社会的稳定也是一种伤害。
婚姻财产划分有讲究
英国女作家弗吉尼亚·艾恩赛德曾经说过,“除了死亡,还有什么比离婚更痛苦?”之所以痛苦,除了离婚本身带来的创伤,婚姻财产的继承、分割更是影响家庭稳定与社会稳定的大事,这方面的立法也是各国的立法的“众矢之的”。对此,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遵循着一些共同特点。
首先是“净益平衡”原则。柏林婚姻法律专家托马斯·奥斯特科恩向《环球时报》解释说,丈夫的财产和妻子的财产不成为婚姻双方的共同财产;此规定也适用于婚姻一方在结婚之后取得的财产。但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净益(结婚时财产价值和离婚时的财产价值之差),其增加部分相互均分即可。德国还规定,任何财产,如不能根据法律规定证明属于夫妻任何一方,均视为共同财产,包括婚前财产等。甚至他人赠予的财产也要均分。2008年英国导演盖伊·里奇与美国娱乐明星麦当娜离婚的案例就是典型代表。这对明星夫妇办演唱会、拍片以及伦敦、纽约和洛杉矶所得加上在欧美各地的不动产投资,共有资产3亿英镑。这其中里奇的财产只有2000万英镑,分手后,他只带着这些财产离开,因为英国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夫妻虽然结婚,但财产仍然“各算各的账”,只要某项财产不是双方均认可属于家庭共有,则都是“个人财产”。在法国,情况则完全相反,只要离婚一方无法拿出充分证据,证明某项财产属于个人,则都会被默认为“家庭共有”予以分割。
其次,保护女性原则也是重要的立法因素。奥斯特科恩说,德国明确规定女方是弱者,在分割财产时应给予充分考虑。妇女在婚后操持家务、生育子女,甚至放弃职业生涯。因此在财产分割中,法院会更多地照顾女方利益。其中一条规定:年收入高的一方必须把和收入低一方净收入之差的3/7作为赡养费支付给对方,直到对方再婚。
据《环球时报》记者了解,日本女性离婚时甚至能得到70%的财产。尽管这看起来不平等,但它可以维持家庭稳定。日本夫妇离婚后,女方可以获得四类财产: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分割、离婚补偿、养老金、抚养费。离婚补偿金并不是“只要离婚就一定得到补偿”的,而是指女方在婚姻中遭“家庭暴力”、“男方外遇”等。此外,日本女性在离婚时,可以得到一半家庭财产。如果妻子是全职主妇,离婚后从65岁开始就可以拿到丈夫一半的养老金。
第三,“儿童第一”原则也在离婚财产分配中有体现。牛津大学教授马维斯·马科林说,法律的出发点最先考虑的是未满18周岁孩子的权益。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父母给他们提供健康成长的物质保障和受教育的环境。由于美国是发达国家中唯一的非福利国家,单亲父亲、母亲抚养子女成本很高,因此离婚财产切割往往会让财政状况好的一方“大出血”。奥斯特科恩说,德国婚姻法律最重要一条是给孩子的福利。比如,作为不动产的房子一般给和孩子在一起的一方。
婚姻财富的保卫战
英国家庭杂志《BELLA》总编辑海伊对《环球时报》表示,在过去十多年里,经济好了让很多人结婚,可是经济转差加上工作压力等诸多因素又让这些人对婚姻失去信心。
海伊的话代表了很多人的看法。俄《共青团真理报》称,俄民调机构公布的一份报告称,目前俄罗斯全国平均离婚率已经高达80%。俄罗斯人离婚率不断升高与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程度有相当紧密的关系。贫穷、缺乏社会和医疗保障、住房紧张是目前俄罗斯家庭破裂的主要原因。由于在俄罗斯社会具有如此高的离婚率,在当今的俄罗斯,结婚前,男女各方都十分注重保护自己的财产,人们大都签署财产公证协议。同时还确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划分的既得权利。
俄《新消息报》称,俄律师从近年来的离婚案实践中归纳出主动提出离婚的男人的三种行为模式。第一类是男人建议按照法律分割财产,也就是说分割一半财产;第二类是男人声明一切财产“是我挣来的,谁都不给”;第三类是富有丈夫给妻子一些他认为可以分给她的财产。准备离婚的男人会避开财产问题,卖掉财产或者将其改换一种方式保存。出售房产必须征得妻子同意,而卖车或股票则无须征得妻子同意。这样,夫妇在离婚时已没有什么财产可分割。莫斯科律师艾瓦尔表示:“妻子会了解丈夫的银行账户。一些女人会向私人侦探求助,查清有关丈夫资产的情况。”
英国法律专家斯图尔特表示:“英格兰婚姻法是世界上对女性离婚利益保护最周密的国家。俄罗斯则完全相反。”按照俄罗斯的法律,丈夫在离婚后不仅有权保留自己在婚前所得,而且他们只需要向前妻支付一笔很小数目的赡养费。2007年,在英国定居的俄罗斯富豪阿布拉莫维奇与妻子伊琳娜离婚。为避免被妻子分割过多财产,他选择在俄罗斯离婚,而不是在英国,因为俄罗斯婚姻法在离婚财产分配方面倾向于丈夫一方。此次离婚案让他避免了一半的财产损失。同年6月,美国能源大亨米哈伊尔与妻子玛雅离婚,他拒绝与妻子平分家产,因为她只是个家庭主妇,但法庭认为玛雅丈夫事业低潮时与其渡过难关,将财产的一半判给玛雅。
中国婚姻往何处去
最新一期英国《经济学家》在题为“亚洲孤独的心灵”的封面文章中说,在20年前,当西方人大谈“亚洲价值”时,总不忘羡慕地提到亚洲,尤其是中国人比起西方是何等注重家庭,看重婚姻。但在近些年,亚洲的离婚率比西方要高得多,结婚率却又低得多,而新生儿出生率也因此不断降低。亚洲问题简单说就是“越来越富,却越来越不想早早结婚,想要好好挑挑”。在中国,不少年轻女性挑选未来丈夫的标准,或是财富比自己多,或是受教育程度比自己高,而最初这些女性并没有为此付出多少,相反她们有过分的物质欲望。不过,“亚洲时报在线”说,她们只是时代的产物,因为尽管中国的经济计划过去30年里取得惊人发展,但妇女所分享的成果仍然相对较少,飞涨的房屋价格使她们拥有房屋的前景变得更加渺茫。
《南华早报》援引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夏学銮的话说,新解释引发激烈反应,说明人们对高离婚率的不满。或许中国现在需要传统道德体系的重构,但要时间。法国华裔知名律师石仁林告诉《环球时报》,中国有关婚姻财产分配之所以产生争论,可能和中国整个民法范围内财产分配与继承还缺少明晰原则有关,而中国传统的共享分配原则在人们心目中还有很大地位。(●本报驻外记者 纪双城 青 木 陶短房 李 珍 姚 蒙●本报记者 柳 直 陈 一 甄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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