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皑皑野茫茫歌曲合唱:贪官“假立功”逃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7:09:02
有罪贪官买卖“假立功”成隐秘市场   天命转帖 于 2011/8/25 8:56:37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中间地带转        
 

谌彦辉/有罪贪官买卖“假立功”成隐秘市场

 
     内地近七成有罪贪官免受刑罚
 
 

   7月19日,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透露,最高法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和免刑的司法解释,规范职务犯罪缓免刑判决。

  他公开承认,这几年职务犯罪案件存在适用缓免刑比例偏高、“自首立功”情节被滥用等问题。今后,最高法将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职务犯罪减免刑需经过本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就在当日,受贿金额上亿的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被依法执行死刑,两人的自首立功情节,均未能影响其死刑判决,在孙军工的讲话背景下,似乎具有某种标本意义。

  近70%有罪贪官逃脱刑罚

  近年来,很多贪污数额巨大的贪官却出乎意料地没有被判处死刑,即使判处死刑也是缓期执行。来自最高检的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获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其中,因渎职侵权犯罪被宣告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则高达85.4%。

  在许迈永被判死刑前,2009年以来“落马”的18名副部级以上官员中,无一人被判处死刑。不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贪官,因具有“检举他人”等立功表现,得以从轻发落,但其具体立功内容却鲜为外界所知。

  从公开披露的情况来看,因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而被减轻处罚的贪官大有人在。比如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等特大贪腐犯,都因有类似情节被判了死缓。

  原河南省交通厅厅长石发亮因检举他人立功从轻判处无期,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原州长杜崇烟也有自首和立功表现,获刑10年。

  这些贪官被审查后,他们都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绝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

  2010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管理检查司原司长许满刚因受贿300余万元,一审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2年。检方认为,许满刚在被“双规”期间向组织交代了其他人员涉嫌受贿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

  2009年7月,受贿近2亿元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一审被判处死缓。据媒体称,陈同海能够免死,除退还全部赃款外,也还有“立功表现”。

  2008年8月,轰动海南的文昌市原市委书记谢明中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谢被判处死缓,这是迄今海南省涉及金额最大的腐败案件。据悉,谢明中曾主动交代其尚未被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同时,谢明中到案后,认罪态度始终良好,并配合纪委起获了全部赃款。法院遂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这些立功细节,外界至今无从得知。贪官们的判决书上也并未明确记载其检举了哪起犯罪。对一些贪官从轻发落的说法是“主动坦白部分犯罪事实”,属有“自首”情节,但如何主动坦白了哪些事实,并无详情。

  有关部门曾为此进行解释说明,却仅公布了适用于立功表现的法律条款,并没有公布立功的具体细节,引发了各种猜想。

  买卖立功的市场

  眼下,自首和立功对贪官的意义非常重大,内地有律师将其形容为“后悔药”,给犯罪嫌疑人一个事后弥补的救济渠道。

  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认为,立功制度的设立本意在发动整个社会力量,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力量,帮助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未掌握情况的犯罪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司法成本。

  “但一项好的制度,也可能因有暗箱操作空间而走向反面。”洪道德说。与其他一般罪犯相比,由于贪官原先掌握丰富的“资源”,他们自然拥有更多的“立功机会”。

  据洪道德介绍,贪官要通过假立功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其实并非贪官一人能够完成,这需要许多人密切配合,一般分4个步骤:通过关系获取或购买犯罪线索;由贪官家属通过关系,把信息传递给在押贪官,让其举报;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加盖主管机关印章后就得到认可;法院根据立功证明,给贪官以轻判。

  实际上,“贪官提供立功的线索,自己掌握的并不多,多数是亲属、朋友打听或其他案外人员在外围活动获取。”洪说,目前在社会上已形成了一个买卖立功相当隐秘的市场,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也主动将掌握的犯罪事实或犯罪线索出卖给贪官,个别办案人员甚至把已经抓获在逃疑犯的功劳记在职务犯罪被告人的头上,使其假立功得获轻判。

  福建检察机关近年发现部分职务犯罪被告人立功有假。据一名福建基层检察官反映,福清市一名基层派出所副所长曾将两起抓获在逃疑犯的信息告知因受贿取保在外的涉罪官员,此后,他又与另一民警为其出具立功的证明材料。

  部分在押官员向司法机关提供的重大线索都是刑事犯罪在逃疑犯确切的信息,而且情报非常准确,公安机关往往能当场将在逃疑犯抓获。这些“立功表现”也引起了检察机关的怀疑。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把涉罪官员立功材料直接送给审判机关,检察官发现和识破涉罪官员假立功并不容易。

  以往对立功的认定,一般是根据办案部门出具的一份证明材料予以确认,证明内容也简单,如“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的线索将在逃疑犯抓获,有立功情节”,然后加盖主管机关印章后就得到认可,并不会过问嫌疑人立功线索的来源渠道。

  “即便被查明是假立功,法院也只是在判决书上不予体现。”洪道德说,内地司法机关一般不会通报贪官假立功被查处的案例。

  据《望》披露,陕西省靖边县林业局原局长高玉川贪污8万元,靖边县公安局为其提供了“重大立功表现”证明。2007年9月,横山县法院据此一审对高玉川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后查明,高玉川“重大立功表现”证明为虚假材料,而涉及该案的15名执法干部,也被给予不同程度党纪、政纪处分。

  自首的门槛

  近来在药家鑫和李昌奎等案件中,“什么算自首”引发了广泛的关注,有观点认为目前对自首的规定太笼统,成了一个大口袋。

  7月19日,最高法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庭长裴显鼎在新闻发布会上坦言,这几年存在自首立功情节被滥用,原因包括一些办案人员对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条件理解得不够准确。

  根据1997年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以及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但在“自首”的表述中,何为“自动投案”,业界一直存有争议。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司法实践中经常因认定模糊导致自首的标准不一。

  一位基层检察官称,目前在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交代罪行是否认定为自首,地方上意见分歧很大,有的不加区分地将犯罪分子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交代问题的一律认定为自首。

  2010年12月底,受贿两千多万元的四川省宜宾市原副市长陈光礼一审以受贿罪被判死缓。法院认定陈光礼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但陈光礼是在“双规”期间交代和检举他人的。陈的自首认定引起争议。

  “这不能认定为自首,只能作为坦白。”内地法学家认为,被“双规”的贪官已经谈不上自动投案了。

  事实上,贪官很少会有主动投案。“不过也有纪检监察机关到地方单位动员,进行法律政策宣讲,一些国家干部感觉苗头不对,他们主动到相关部门坦白受贿,这才是自首。”洪道德说。

  “目前由于公安、检察院、法院之间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而且对每条规定中的‘断点’并没做到科学衔接,这给贪官提供了可乘之机。”洪道德说,他认为遏制可能发生的司法渎职,公开相关裁判文书显得极为迫切。“今后要在司法机关这个层面做到透明,以达到有效的相互监督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