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中情 关正杰:從聖經的觀點看同性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8: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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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題:基督徒倫理系列(二)
從聖經的觀點看同性戀
經文:羅一章26-27節、林前六章18-20節
前言
一九九六年五月,台灣第一個同性戀教會:同光教會成立,帶給教會界極大的震撼,也引起許多相關真理的討論。到底教會應該如何面對同性戀這個問題?教會信徒中若有同性戀者,教會應該用甚麼態度與立場來對待他?視之為罪人?隔離或接納?同性戀是罪,還是病?
同性戀形成的原因,科學界尚未有定見,通常分為兩種主張:先天(腦部結構異常、賀爾蒙分泌異常、遺傳)與後天(家庭因素、學習因素與情境因素)。但無論如何,聖經對於同性戀的記載,可以說一面倒並不認為它是一種可被接受的行為。
以下我們就從一些經文,來看聖經對同性戀的看法:
一 同性戀是可憎的罪
有兩段聖經支持這看法 第一段聖經記在利未記十八: 第二段聖經記在利為記二十: 這兩段經文把同性戀定義為可憎惡的罪,必須治死。 我們知道在聖經中,記載人類最早出現同性戀行為是在創世記十九章。在創世記十九章裡,所多瑪和蛾摩拉城裡的人要求羅德交出兩位天使,並且『 舊約聖經裡面還有一處記載同性戀的故事,是在士師記十九章(與創世記同樣是十九章),敘述住在基比亞城裡的便雅憫男人,要求與路過的利未人『
上帝對婚姻的應許,是定規在兩性的結合,而非兩個同性的結合。上帝把性賜給人,主要有兩個目的:第一是要人生養眾多,生育只能在兩性關係中才能進行。第二,上帝把性賜給夫妻二人,做為婚姻的禮物。從這兩個觀點來看,同性戀者所強調的性行為,剛好是違背了上帝對於性的旨意。因為同性戀者不能因兩人的結合而生育,也不符合上帝規定婚姻必須是兩性的結合的原則。 我們知道同性戀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是性重於愛,第二種是愛重於性。前者大部份屬於性解放或性濫交,注重的是性的享樂。後者追求的是互相委身,雖是兩個同性的結合,卻仍在感情與認知上,區分為丈夫與妻子。今天許多主張同性戀者婚姻合法的,比較多是屬於後者這一類型。 從聖經的角度來看,無論是第一類型會第二類型的同性戀,聖經認為都是一種逆性。保羅在羅馬書一: 性既是上帝給人的禮物,必須取之有道,否則,就是『
有許多學者從遺傳學的角度提出同性戀是先天的疾病(腦部結構異常、賀爾蒙分泌異常、遺傳),是不可抗力的致命吸引力。但也有許多學者認為有部份同性戀的傾向,是屬於後天的。所謂後天的就如:
1.家庭的因素──一九六二年,心理學家貝博提出「家庭動力是同性戀主因」的看法,他認為同性戀是跟源於早期家庭經驗的結果。因父母不合、家庭破碎而造成子女在父母親角色認知上的錯誤。致而導致情感轉移、戀父情結、戀母情結、性別認同困難等現象。
當代稱霸網壇的女子網球健將《女金剛》娜拉提諾娃,她是一位眾所週知的女同性戀者。不過,她在同性戀的角色上是扮演男性,就連她的體魄也都像一個大男人,難怪在女子網壇,沒有一個人是他的對手。
2.學習因素──特別是在性生活方面被增強或挫折的經驗,造成對異性的關係受阻,而傾向對同性尋求性的滿足。
3.情境因素──精神分析學者歐佛西發明「假同性戀」這個名詞,認為在監獄、軍隊、修道院等團體中,常發生情境同性戀。這些同性戀者只要一離開那些環境之後,同性戀傾向多半立刻消失。
無論是先天的或是後天的,教會應該如何對待同性戀者呢?
結語1.持守絕對的真理原則──亦即相信並瞭解上帝憎惡同性戀的行為。教會基於聖經的教訓,無法接受同性戀者的婚姻是合神心意的,更無法接受同性戀者對性的錯誤解釋。
2.同性戀者與眾人一樣都是罪人──一般人沒有比同性戀者更公義,同性戀者也沒有比其他人更有罪。世上每一個人都需要基督的救恩,同性戀者也一樣需要救恩。基督不但為基督徒死,也為同性戀者死。基督徒是蒙恩的罪人,假如同性戀者願意回轉到神面前,離棄同性戀的行為,也將會蒙恩。
3.上帝恨罪但愛罪人──因此教會沒有理由拒絕同性戀者參與教會各項聚會,正如教會不拒絕曾經犯墮胎、殺人、外遇、淫亂、靈媒,但是之後悔改的人參與教會的敬拜一樣。基督徒不應該歧視同性戀者,但卻必須以嚴正的立場,愛心的態度,勸導他走出埃及為奴之地。若是有足夠的輔導知識與能力,基督徒應當幫助同性戀者斬斷撒旦在他們心思意念上的誘惑,用上帝的話不斷強化他的信心與決心。並藉著禱告、行道,讓同性戀者獲得新造的生命(若有人在基督裡,他就是新造的人),最後要幫助他們不要自我厭棄或控告,因為舊事已過,都變成新的了。
德國神學家Karl Barth根據創世記,提出上帝在創造的第六日,就按照自己的型像造男造女。因此認為:人是男是女,一定有一格性別的。因此人不應該否定自己的性別,想辦法要變成另一個性別(變性),或錯誤的角色扮演。
此外,基於某些同性戀者是因為後天的因素而造成,特別是家庭因素,個人認為我們應該建立良好的夫妻關係,避免因為夫妻之間的互動不良,造成兒女對於自己角色認知的困難,以致於影響對另一半的選擇。輕微者可能成為戀父母情結,嚴重者則有可能成為同性戀者。為人父母者,實在不可不慎。